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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中心

发布时间:2020-11-25 20:01:03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带什么资料

您好,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版件、3.公积金提取权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⑵ 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去银行取还是管理中心取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
一、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
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
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
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三、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⑶ 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怎么办理啊

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操作流程:

1、首先打开自己想要查询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公积金提取一般在 3 日内到账,具体情况依不同城市而定。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1、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提交后,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银行会直接汇款到个人账户;

2、原则上是在你办理完公积金提取手续后三个工作日打到你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一般第二天就到账了。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3、可以第4个工作日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查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否到账,不到账可以电话12329咨询;

4、主要看审核时间,不同的地方办事效率有差异,只要审核通过应该很快会到账。

(3)住房公积金提取中心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

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退休及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跨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

6、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三、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产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⑷ 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去银行取还是管理中心取呢

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住房公积金提取中心扩展阅读: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考资料: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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