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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发布时间:2020-11-25 20:01:52

⑴ 急求!!!!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如果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可以携带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和户口证明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

1、购买自住房屋时需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需要申请提取其配偶及同房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由被支取本人按照规定程序,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分期提取登记表。
3、交房租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公积金分期提取登记表。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户口迁出所在市、县的,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簿、出国护照及签证。
7、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证明或者遗赠书、裁判文书等。
8、非该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⑵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一、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出境定居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二、办理地点及受理时间

办理地点: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

办理时间:9:00-12:00,13:30-17:00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的:

(3)购买二手房的:

(4)购买拆迁还建房的:

(5)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6)离休、退休的:

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出境定居的:

(9)偿还住房贷款的:

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

(10)支付房租的:

(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办理流程

Step 1 :提出申请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Step 2 :领取凭证

所在单位提供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Step 2 :填写表格

申请人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Step 3 :提交材料

Step 4: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

五、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

办理时间:3 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六、温馨提示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

⑶ 我想问一下,怎么提取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我是石家庄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专的相关证明后,符属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⑷ 想提取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请问到哪儿可以办理

两种方式,
少量提取,直接官网就可以。
全部提取,要在自己所在单位申请。

⑸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必须的合同备案后才能支取吗

您好,根据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资料:

1、购买商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1)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2)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

2、购买商品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1)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二手房的

(1)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凭证。

4、在本市行政区以外购房的

(1)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籍地户口本;

(2)在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3)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三、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四、其他要求

(1)职工婚前单独购房的,其婚后配偶不可因购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不动产权证按份共有的,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所占产权比例计算。

(3)所购住房近一年内进行两次以上交易(含两次)且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买受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购房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

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提取条件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期间,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资料:

1、职工在本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2、职工办理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省直、铁路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

(1)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借款合同;

(3)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了住房贷款的,还应同时提供户口本或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三、提取额度

1、还贷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间隔须12个月以上,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取整到百元。

2、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为结清日前账户余额,但不超过结清日前与上次提取日后还贷本息之和,取整到百元。

四、其他要求

1、银行的还贷明细须由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还贷期间有大额还款的,银行还贷明细中应将大额还款部分打印完整。

2、提前结清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3、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办有住房按揭贷款的,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时,除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夫妻双方签署的共同还款声明。

注:以上信息来源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想提取公积金?目前,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开通许多互联网渠道,其中“手机公积金APP可随时随地在手机上办理查询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还房贷等业务。

怎么办理业务呢?

⑹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统称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设区的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县(市、区)不设立管理中心。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财政监督、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和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处理意见; (八)审议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和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九)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拟定的章程或者议事规则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备案后执行,通过后的会议决议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备案。 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在设区的市人民**办公室(厅),负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按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负责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业务管理的授权; (九)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 (十)承办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的市人民**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者单位合署办公,不得经办或者参与经办各类经济实体。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精简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经办网点;在设区的市的区可以设立业务经办网点,不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经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批准。设立业务经办网点的,应当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或者由其他机构代管业务。 第十四条上级**机关及石油、煤炭等跨设区的市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和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业务范围按国家和省人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推行电子政务,与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业务管理系统,在网站上公布业务办理程序和相关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事项办理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合同应当使用由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其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章缴存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地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者经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项。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审核后,报省人民**批准。 第二十四条单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不再缴存。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不得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 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缴存人在本省设区的市内变动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到本省另一设区的市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有关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缴存人到外省(区、市)工作的,原缴存地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第四章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和资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在未偿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或者资料,并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担保单位或者机构。 第三十三条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的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视同本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提供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缴存人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为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供便利,不得阻挠、拒绝。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使用。管理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出借和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交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内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管理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管理中心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

⑺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希望可以提供全一点的步骤!谢谢!

在河北省,租房是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滴!!!!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支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石家庄市明确规定“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或租住廉租住房的;”可以支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不太了解您的实际情况,您看看你是否满足以下条件:租房用于自住(名下无房),且房租支出(租房已经房管局备案)占家庭收入(您和您爱人的工资收入证明)比例高于20%或租住廉租住房的。

⑻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离职后销户提取需要哪些条件

一、职工离职后,可凭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有些地区居民办理的还有失业证、身份证办理提取。辞职事实属实,未有再就业,手续齐全,是可以办理的。手续也是很简单的。辞职的提取属销户提取,就是提取您的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全额。

二、需要材料:提取申请表(原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籍户口证明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三、辞职后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提取申请表(原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籍户口证明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四、职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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