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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下载

发布时间:2020-11-26 12:51:01

A.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在什么地方取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越山路11号 城建大厦。邮编:132011 咨询电话:64805000,64805100。

B.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其中第六条对谁都可以使用。
方法如下:
你到房产中介开一张月租8000,租期为半年的租房合同,那么在你月薪是5000的前提,你根据房产中介提供的租房合同、发票可以提取1.6万的公积金余额。当然需要你的账号中有足够的资金。一般一次只可以提取余额中的70%。
如有不明可以登录超级经纪人网了解更多资讯。

C.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http://..com/question/227228213.html?push=core
正常上班的时候可以查询专。属

D.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

http://www.jlgjj.gov.cn/website/index.html

E.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一、缴存基数确定,是当地职工在上一个自然年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和/12).工资额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以2016年为例,吉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8544元,因此2016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2136元(4045.33元*3)下限为2427.2元(4045.33*60%)

F.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周日可以提取吗

可以,只要你预约了就可以。

查询公积金的办法:版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权
2、拨打公积金热线电话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4、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
5、如果有公积金联名卡,可以登录网上银行进行查询。

G.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a:3:{i:0;a:7:{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s:7:"summary";s:411:"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上述四种方法中,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最为方便快捷。";s:8:"art_link";s:37:"http://www.to8to.com/ask/k946818.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6/03/20/20160320102152-2dd40e12.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s:7:"summary";s:579:"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连缴三个月可提。

房屋类:1、购买自住住房的,2、建造自住住房的,3、翻建自住住房的,4、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0:"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s:7:"summary";s:693:"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并将贷款划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s:8:"ordernum";s:1:"3";}}

H. 吉林市 住房公积金 最近出新政策了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 赁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 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 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的,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
(二)购买存量房 (二手房)的,需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缴税购房金额。
(三)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
第五条 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间为,在偿还首期贷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以后每隔一年(即365日)后可申请再次提取,直至还款结束为止。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第一次提取在还款 12期内(含12期)的,不得超过12期偿还贷款本息额,超过12期的,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各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最后一次提取需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
第六条 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高于年房租支出总额与家庭年工资收入25%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离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八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九 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继续就业不需销户的,可再就业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疾病种类暂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院住院费结算总额度中个人支付额度;
(二)遇到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以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二条 提取人及需提供的身份证明:
(一)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明。
(二)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代办人及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明。
(三)职工委托配偶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四)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申请提取职工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税检发票。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4.对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扩大面积费的,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和购房税检发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二)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贷凭据。
(三)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和吉林省服务行业租赁发票。
(四)离休、退休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职工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公积金书面委托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证和近期低保金领取证明。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结算单据及医保报销单据;职工遇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结果及财产损失认定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三) 管理中心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中第(四)、(五)、(六)款项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提取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公积金本息,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市房金字【2012】21号同时废止

I.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去哪里支取

支取办理程序

1、支取人持所需要件到中心服务大厅3-4号窗口初审、复核。

2、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由提取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3、合格者由提取人凭支取凭证到中心附近商业银行支取现金。

支取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

J.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发展

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制度扩面建设为龙头,以民生改善为己任,以安全发展为目标,以科技支撑为保障,通过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安全运营、优质服务,促进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构建和谐吉林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近年来,中心采取稳步推进制度建设,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逐年上升,呈现出跨越式发展态势。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有38.4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已累计归集公积金117.8亿元,住房公积金余额72.4亿元。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积极调整贷款政策,规范贷款程序,为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贷款和支取服务。截止2011年底,累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5.4亿元,发放个贷58.3亿元,个贷余额42.4亿元,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面积403.2万平方米。加强资金核算和安全管理,实现公积金保值增值。至2011年末,共为缴存职工计息4.9亿元,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1.58亿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2亿元。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几年来,中心不断加强文化建设,先后在国家、省、市刊物上发稿11篇;30多名同志先后获得省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市总量翻番突出贡献个人、全市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全市“三八”红旗手标兵等称号;会计核算处、船营分中心先后荣获省建设系统和全市“巾帼文明窗口”称号;中心先后被省住建厅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标兵单位、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市直机关先进党组织、市“三帮双促”优秀党组织、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陈大卫副部长、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张其光司长及原省住建厅柳青厅长到中心视察后,对中心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展望未来,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管委会决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和金融支撑作用,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住房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构建和谐吉林,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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