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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黄陂镇命案

发布时间:2021-01-24 22:49:32

『壹』 我是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想问一下法庭离婚有什么法律

婚烟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 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
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
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 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
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贰』 兴宁市黄陂镇径中村曾坤飞贪污扶贫款法院判决书要向村民公开吗

这种判决书一般是向全社会公开的
法院一般送达判决书采取的办法有六种: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叁』 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的黄陂镇简介:

广东省兴宁市辖镇。市水稻高产区。1949年建黄陂区,1957年改乡,1958年改公社,1983年复改专区,1989年建镇。位于市境属北部,距市城区36公里,206国道于此通过。2004年原岗背镇并入黄陂镇,总灰面积127.52平方公里,2007年末户籍总人口69309人。现辖上翁、下翁、粒坑、三佳村、龙溪、竹塘、陶塘、后山、陶古、中心、浊水坑、大一、大二、径口、径中、甘砖、甘一28个管理区(村委会)和1个居委会。

『肆』 梅州兴宁黄陂镇樟坑村石屋的危房改造扶贫补贴政策村长答应但不落实怎么办

答:深圳曙光见面会当天可听讲座知识,当天挂1元号可以免费术前检查。如果想治疗近视,可以参加讲座先了解一下和做个术前检查,然后再决定是否矫正近视。 曙光是神五,神六,神七,神八航天人员的手术提定医院

『伍』 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的各村详细简介:

党员33人,支委3人,特困党员4人。 全村1802人,户数382户,村民小组10个,耕地669亩,山林面积30.8公顷,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收入3995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667人,其中纳入低保98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农民增收难。
五星村简介:
党员69人,特困党员20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5人。 全村3680人,户数756户,耕地1396亩,山林面积328.1公顷,集体经济收入1.2万元,农民年人均入3858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720人,其中纳入低保159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1、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大部分山地得不到利用。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土墩村简介:
党员21人,支委3人,特困党员2人。 全村1129人,户数247户,村民小组21个,耕地794亩,山林面积57.6公顷,无村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收入3631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257人,其中纳入低保57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1、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2、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樟坑村简介:
党员40人,支委4人,特困党员2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1人。 全村2238人,户数454户,村民小组17个,耕地1440亩,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收入2725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612人,其中纳入低保101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1、农民增收难。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虎留村简介:
党员31人,特困党员3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1人。 全村915人,户数196户,耕地433亩,山林面积50.1公顷,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入3387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124人,其中纳入低保43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1、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大部分山地得不到利用。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径中村简介:
党员45人,特困党员10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2人。 全村1928人,户数361户,村民小组16个,耕地668亩,山林面积247.1公顷,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入3449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542人,其中纳入低保95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 1、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大部分山地得不到利用。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春勤村简介:
党员32人,支委3人,特困党员3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1人。 全村1350人,户数279户,村民小组6个,耕地470亩,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入3037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124人,其中纳入低保62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 1、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2、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学士村简介:
党员58人,支委5人,特困党员10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3人。全村2951人,户数628户,村民小组16个,耕地1235亩,山林面积434.2公顷,集体经济收入6000元,农民年人均入3422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424人,其中纳入低保131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 1、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大部分山地得不到利用。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桥尾村简介:
党员26人,支委3人,特困党员4人。 全村1348人,户数276户,村民小组11个,耕地594亩,山林面积31.6公顷,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入3783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275人,其中纳入低保48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 1、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大部分山地得不到利用。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陆』 广东省兴宁市罗岗镇出了多少大人物

【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军】
邓逸凡 中将 水口镇小丰村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副院长,广州军区 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广州军区副 政治委员
王国湘 少将 刁坊镇建兴村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政治部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书记
林绍新 少将 宁中古塘村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空军少将
柳河生 少将 兴城镇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副司令员
赖佛新 少将 兴宁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兽医大学副校长

【民国将军(中将)】

刘绍武 中将 黄陂镇甘砖村人,国民革命军徐州第七兵团六十四军一五九师师长、六十四军副军长

刘既漂 中将 叶塘镇留桥村人,西南政府防御工事总工程师
刘铸军 中将 径南镇胪声村人,国民革命军第一战区第三十四集团军野战补训师师长,暂编第五军副军长,国防部中将部员
李 振 中将 刁坊镇刁潭村人,国民革命军川东军区副司令员,西南军区司令部高参室副主任。解放后任四川政协副主席、省参事室主任
李振球 中将 新陂镇黄沙陂人,国民革命军六十五军中将军长
李怀苍 中将 叶塘镇田心村人,国民革命军某部团长、财政处长,中央 高级少将参谋,1948年被授予中将军衔
李洁之 中将 新陂镇上长岭村人,国民革命军第七战区军粮计核委员会中将副主任,解放后任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省政协副主席
李新俊 中将 新陂镇下楼村人,国民革命军广西省第十二行政区督察专员兼中将保安司令,国民政府政务部常务次长、部长
李伴奎 中将 兴城镇米寨村人,国民革命军五十五军副师长、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中将参议,解放后任武汉市政府参事
萧冀勉 中将 叶塘镇大路下人,国民革命军陆军第四编训司令部司令官
萧君勉 中将 叶塘镇大路下人,国民政府总统府中将参军
张醁村 中将 永和镇大成村人,国民革命军第九路军总部及第七战区司令长官部顾问
陈 侃 中将 大坪镇潭坑村人,国民革命军广东省保安司令部高级参议、视察组主任
陈仲宾 中将 龙田镇羊岭村人,“南韶连”军务督办
陈道行 中将 兴城镇杨桃树下人,中将高级参谋,第三战区工兵团司令
陈宇飞 中将 兴城镇北街人,国民革命军军政部军械司中将司长、第二 兵站中将司令
陈茹玄 中将 龙田镇碧园村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
陈隐冀 中将 兴城人,国民政府军政部陆军署中将军械司长
罗梓材 中将 宁新镇水楼村人,粤军第四路军第十二集团军参谋长,解放后任广东省工业厅厅长、手工业局局长
钟 彬 中将 龙田镇,川鄂边绥靖公署事主任兼第十四兵团司令官
饶景华 中将 宁中镇丝光村人,广东陆军第三独立团团长,虎门要塞司令
廖鸣欧 中将 刁坊镇圩东村人,广东第二行政区行政督察专署专员兼保安司令
刁作谦 中将 兴城西郊观音堂人,外交部顾问兼陆军中将参谋,参与1945年南京日军投降受降典礼。
赖 刚 中将 福兴神光山赖屋人,广西省保安处中将处长、桂北师管区司令,广西第五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

【民国将军(少将)】

王 杰 少将 宁中镇和一村人,国民革命军第十八兵团司令部少将 副参谋长,后升任师长

王振汉 少将 宁中镇和一村人,广州卫戍司令部处长、救国军军长
伍汉屏 少将 新圩镇虎洞村人,国民革命军第四路军少将、四七二旅长
刘 灏 少将 合水镇双溪村人,1917年护国军第四军陆军少将
刘洪若 少将 罗岗镇白水村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总指挥部政治部少将主任,1931年任江西大余县县长
刘飞军 少将 径南镇胪声村人,国民党陆军军部少将参谋长
刘冠亚 少将 龙田镇曲塘村人,国民革命军旅长、少将副师长
刘定藩 少将 罗岗镇白水村人,国民党闽粤赣“剿匪”总指挥部参谋长
刘圃耘 少将 罗浮镇人,国民革命军联合总司令部军医署经理科科长
刘柏贤 少将 新陂镇五栋楼人,国民革命军广西十二行政区保安部少将副司令
刘倬环 少将 坭陂镇陂新村人,陆军暂编第五军第 十四师少将参谋长
李 明 少将 新陂镇家庄村人,国民革命军六十五军一八七师少将师长、六十五军副军长,解放后任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
李则芬 少将 新陂镇下楼村人,国民革命军九十八军副军长
李安定 少将 新陂镇下楼村人,国民革命军福建省保安司令部少将参谋长兼闽东保安司令部少将特务团团长
李康秀 少将 新陂镇上长岭人,国民革命军第四路军交通兵团长
李益群 少将 宁中镇文一村人,国民革命军豫西师管区副司令,广东粤中师管区副司令
吴达连 少将 黄陂镇联丰村人,国民革命军第十四兵团总务处少将处长
吴应环 少将 合水镇富和村人,国民革命军粤保安司令部兵役处处长
何宝松 少将 石马镇新群村人,国民党陆军少将,解放后任广东省民政厅副厅长,省人民政府委员,省政协副主席
何天祥 少将 石马镇新群村人,国民党少校军法处长,广州北校场少将无线电 台台长
何孟淳 少将 石马镇新群村人,国民党广州行营政治部少将主任秘书,解放后任广东省政府参事
何廼英 少将 石马镇新群村人,国民革命军第一师少将副师长,丰顺、兴宁等县县长
何扬番 少将 永和镇人,国民革命军第九十军一六五师师长
何沧浪 少将 宁中镇和新村人,国民革命军第十八兵团司令部参谋长
何廼黄 少将 永和镇人,国民革命军军事委员会《军事杂志》主编
何学植 少将 石马镇人,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一三三师少将师长
张 琛 少将 宁新镇大岭村人,国民革命军六十五军副军长、代军长
张 威 少将 兴城鹅湖村人,国民革命军第七战区余汉谋高级参谋
张浩东 少将 兴城镇人,国民革命军第七战区长官部高参
张伟民 少将 宁中镇鹅一村人,国民革命军少将副师长
张一中 少将 兴城鹅湖村人,国民革命军六十二军少将副军长
张立群 少将 叶塘镇下中社人,国民革命军少将师参谋长
陈 师 少将 石马镇刁田村人,国民革命军第一六七师副师长、第七战区司令部高参
陈 定 少将 石马镇人,国民革命军一五七师副师长,解放军第六步兵学校校务部代部长、四川省政府参事室参事、省政协委员
陈公天 少将 石马镇新群村人,国民革命军第六十二军少将参谋长
陈名勋 少将 石马镇新田村人,国民党国防部少将参议
陈寄云 少将 兴城镇洋岗村人,中国远征军第七十一军少将炮兵指挥官
陈绍鹏 少将 坭陂镇东山村人,国民革命军第二军械库库长
陈伟霖 少将 坭陂镇东山村人,国民党六十五军政治部少将主任,解放后任兴梅联合委员会顾问、广州市政府参事室兼主任秘书
陈郁萍 少将 坪洋潭坑村人,国民党一五九师少将参谋长,解放后任广东省政府参事室参事、广东省手工业局副局长
陈森莲 少将 石马人,海南防卫司令部警保一师副师长
陈世光 少将 水口镇河东村人,国民革命军第十四编练司令部副参谋长、福州绥靖公署少将总务处长、东南军政长官公署少将高参
陈杰夫 少将 石马人,国民革命军少将炮兵指挥官,广东省政府参事室参事
陈挹寰 少将 兴城镇夏屋陈人,国民革命军国防部荣誉军人第六教养院少将院长,兼江西省保安司令部师长、江西省参议员
幸中幸 少将 径南镇章峰村人,国民革命军第四战区长官部少将参议
幸振芳 少将 径南镇双梧村人,陆军八O四总医院少将院长
林初耀 少将 黄陂镇龙溪村人,国民革命军第二十七师少将副师长、师长
罗炽杨 少将 新陂镇家庄村人,粤军第四旅少将旅长
罗翼群 少将 龙田镇燕塘村人,大元帅府少将参军,广东宪兵司令,东征军总参议,解放后任省参事室副主任
罗策群 少将 宁新镇大圳村人,国民革命军六十六军一五九师少将副师长兼旅长
罗倬汉 少将 龙田镇鸡公桥,国民革命军联勤总部广西供应局局长
罗阳模 少将 大坪人,国民革命军团长、少将参谋
钟之辉 少将 黄陂人,广州行辕第一处少将副处长,国防部第七部新兵训练处编练组少将组长
钟翊群 少将 黄陂虎留村人,七十一军驻粤办事处少将处长。
饶崇诗 少将 宁新镇洋岭村人,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军队党务处副处长,军事委员会战时干部训练团第三分团少将政治总教官
黄文思 少将 大坪镇大塘村人,国民革命军一五九师少将副师长
彭展寰 少将 罗岗镇,国民政府国防部少将高级参谋
曾适存 少将 宁中镇土坑村人,国民革命军甘肃河西警备司令部第二处少将处长
曾问吾 少将 黄槐镇槐东村人,中央边务室少将主任,新疆吐鲁番县长
谭 忠 少将 福兴镇,国民革命军滇边游击挺进纵队第一支队司令、少将副司令、云南省保安第二师副师长
廖 慷 少将 龙田镇凉伞村人,国民革命军第五军副军长兼四十五师师长,第三十一军军长
廖 淦 少将 龙田镇高陂村人,国民党第三战区作战研究室少校主任、广 东陆军军官学校教官、陆军某部少将参谋
廖中天 少将 合水镇富和村人,粤中师管区副司令,广东绥靖公署少将高参兼总务处长
廖颂尧 少将 龙田镇凉伞村人,湖北省政府参事,第九战区司令长官部少将参议,第六十五军独立旅少将旅长
廖毓清 少将 新圩杨阁山人,国民革命军十九路军团长,作战司令
潘 标 少将 永和镇湖尾村人,闽粤赣边区总司令部第四区少将抗日指挥官

『柒』 兴宁市各镇是多有多少个村各村的村名是什么

兴宁市辖福兴、兴田、宁新3个街道办事处和17个镇:1.宁中、2.新陂、3.刁坊、4.永和、5径南、专6.坭坡、7.新圩、属8.水口、9.罗浮、10.罗岗、11.黄槐、12.黄陂镇13.合水、14.龙田、15.石马镇16.大坪、17.叶塘。

『捌』 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的教育情况:

黄陂镇有三个中学校分别是:侨光中学、黄陂中学、岗背中学。兴宁市重点中学的学生,有很多是出自黄陂镇,一直以来黄陂镇重点中学升学率都保持在全市所有镇前面。小学每个村都有一个小学校,全镇实现九年义务教育。

『玖』 兴宁黄陂镇径口村干部贪污公款

如果认为遇到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他们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犯罪贪污受贿线索的,可以向当地纪委、检察院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纪委官方网站反映举报!!如果是纪委、检察院受理了,肯定是会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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