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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计生委查两非

发布时间:2021-01-31 07:51:17

㈠ 卫生监督是怎么保证人民健康权益的

1、措施有力
整顿医疗市场秩序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运用法律等手段切实加强行政管理,同时积极建设和规范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乡镇医疗服务机构,扶持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发展医疗保障体系,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并加大执法力度,一批非法行医被查处,非法行医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但由于利益的驱动,仍有部分医疗机构和“黑诊所”利欲熏心,见利忘义,见利忘法。而且非法行医的流动性、隐蔽性和防范打击能力越来越强,特别是在城乡结合区域、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此,打击非法行医形势仍然严峻。2014年,我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继续加大医疗市场监管力度,对非法行医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及医疗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在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基础上,下沉执法重心,严肃查处使用无证人员行医、药店坐堂行医、乡村医生异地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无证“黑诊所”作为打击的重点。针对非法行医出现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策略,加强与公安、药监、工商等部门的联动,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线索,在进行调查摸底后,对无证诊所、非法行医进行地毯式排查整治,对无证行医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取缔。一批非法行医者纷纷“落马”,非法行医、私设诊所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2014年全区共检查所辖医疗卫生机构24934家,对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使用无证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出租承包、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共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705起,取缔无证行医场所1493户(次),罚款567.7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90367万元、没收非法行医牙床、药品、器械等物品(价值约50万元),案件移送公安部门22件。
2、合力攻坚
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在打击非法行医中,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中,依法打击“两非”行为,促进生育秩序的好转,是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任务。早在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明确规定,禁止“两非”行为。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想方设法生男孩的欲望与医院、诊所、医生牟利的目的等原因,使得“两非”现象屡禁不止。而选择胎儿性别的行为,既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剥夺了女孩的生存权利,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部分社会医疗机构、妇科诊所及“黑诊所”为了谋取利益,利用B超等技术进行性别鉴定;不顾怀孕妇女的健康权益,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同时为了躲避检查隐匿处方、检查报告等医学文书,不与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甚至出具虚假的检查报告。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认清形势,理清思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在2014年下半年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并于当年10月组织全区开展集中整治,11月下旬及时召开打击“两非”工作推进会,总结阶段性成效及经验,通报典型案例,推进全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区形成了全年打“两非”,下半年专项行动,10月集中整治的工作局面。在专项行动中,针对“两非”案例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卫生监督员克服困难,抓住重点环节,从查阅病历、处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查问引产对象等方面入手开展排查,积极寻找案件线索,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加强与基层计生、公安部门沟通联系,密切配合,严厉查处“两非”违法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检查相关单位4342户,B超设备2734台,共立案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两非”案件60件,吊销执业许可证8件,罚款162.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6488万元。随着打击行动的深入,我区“两非”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3、广泛清理
规范发布医疗广告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通过加大对医疗广告市场的整治力度,我区的违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部分社会医疗机构为了吸引患者,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利用医疗资讯服务节目等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患者;用高科技做文章,使用“纳米、基因、多靶点”等高科技词汇迷人耳目,大包大揽疑难病症;以社会公众人物为模特、以专家、患者的形象出现,介绍一些案例,虚构一些情节;以“一次治愈白癜风”“让骨坏死患者站起来”“快速根治疱疹病症”等极富诱惑力的广告用语,吹嘘得神乎其神。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2014年自治区卫计委部署全区卫生监督机构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区内主流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及网络广告、户外广告、街头发放的小广告监测,随时掌握医疗广告刊播频次、机构数、科目、内容的变化。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共监测到130多家医疗机构及92家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1504条(次),其中903条(次)涉嫌违规,共查处66起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件,给予35家医疗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对22家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移交工商处理;对9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非医疗机构进行查处。
卫生监督部门温馨提示广大群众,到医疗机构就诊时,首先查看一下该机构是否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确定是不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许可科目是否与医疗广告的内容相符;给患者接诊的医师是否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来辨别真假医生;开展人流等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登记有计划生育专业科目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做无痛手术的医疗机构是否有麻醉诊疗科目,以此确定该医疗机构有无资质和能力做相关治疗;在实施人流等手术时医师必须要与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实施无痛手术时必须要签署麻醉手术同意书,以知道手术可能带来的后果;在做完临床检查后一定要索取检查报告或知道检查结果;在取药时,一定要看一看药品或药袋上是否有标签、医疗机构名称或品名,最后,你一定要让医疗机构提供病历和发票,它可能是你以后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有利证据。

㈡ 2016卫生计生工作要点中的两非指的是什么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打击“两非”是关爱女孩的重要工作,对出生性别比有很大影响。现在多是计生和卫生齐抓共管的。

㈢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整治两非

2011年8月1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等6部门在京启动集中整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从2011年8月到2012年3月,在为期8个月的集中整治期间,6部门将通过联合查处一批案件,依法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完善B超使用、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等相关管理制度。
“危害不亚于上世纪中叶的人口膨胀”
“男女比例协调本是自然进化的规律,然而在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已成为一个社会顽疾。”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目前,除西藏之外,其他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均偏高。”
出生人口性别比也叫婴儿性别比,正常情况下,每出生100个女孩,相应出生103—107个男孩。
由于男孩的死亡率高于女孩,到了婚育年龄,男女数量趋于均等。因此,联合国设定的正常值为103—107。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原新说,108.47、111、119、118.06,将1982年以来,全国人口“三普”、“四普”、“五普”、“六普”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据连成一条曲线,“V”型反转初露曙光。这意味着近年来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成效,但当下水平仍高出警戒线几个百分点。
“其直接影响是‘婚姻梯度挤压’现象凸显。”翟振武说,同龄适婚女性短缺,男性就会从低年龄女性中择偶,“老夫少妻”增多;挤压到一定程度,就要向别的地区发展,“城里哥找乡下妹”。
“婚姻挤压之痛不仅在于产生多少‘光棍’,更在于其后果主要由贫困人口承担。”翟振武忧虑地指出,由于农村出生性别比失衡比城市严重,今后“剩男”将更加沉积于边远贫困地区。贫穷又无子嗣的男性剧增,可能会增加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宣教司司长张建强调,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衡与人口老龄化交织,将加剧人口结构的不合理性,未来的社会阶层结构、消费结构、组织结构等都将更为男性所主导,其深远危害,不亚于上世纪中叶的人口膨胀。
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李斌表示,依法打击“两非”行为,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近30年,给人口安全、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
“女孩失踪”背后的“两非”黑市,B超成为直接“杀手”
余燕丽是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进士村人。
怀孕6个月时,经丈夫托人联系,余燕丽来到县里一家医院做B超鉴定胎儿性别。得知是个女孩后,他们找到一家个体诊所,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回家后,两人对周围人谎称“不小心,自然流产”。
在性别比失衡问题突出的农村,“女孩失踪”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庞大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市场。
据介绍,在江西、湖北、安徽交界地区,从事非法鉴定性别的活动由隐藏变为半公开,由“坐等上门”变为“上门服务”,鉴定时的怀孕时间由16周以上缩短为12周左右,由本地小范围变为有组织的跨区域大范围作业,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到人工终止妊娠,提供“一条龙”服务。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翟振武说,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的直接原因,是少子化和B超普及带来的“两非”行为。
据介绍,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日本、中国等具有男孩偏好的亚洲国家或地区在生育率下降过程中,普遍出现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因为那时B超设备开始普及,许多人怀孕4个月后,经B超鉴定胎儿性别,男胎保留,女胎引产。
传统观点认为,农村的男孩偏好是为了解决劳动力、增加收入和养老问题。
但是,一项欠发达地区人口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些年来,在经济贡献方面,生男不比生女强。而在我国沿海等富裕起来的地区,发达的经济条件和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未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的势头。
“根子在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杨菊华认为,在许多人眼里,生男生女,是继嗣问题,也是“面子”问题。一些家族、宗族观念严重的地区,生男孩意味着家族香火不断,有了儿子的妇女可以免遭家人“不争气”的指责。
“生育观上的男孩偏好,还是女性弱势地位问题。”杨菊华分析,目前,我国妇女除了教育程度增长的幅度基本赶上男性外,其它指标都明显落后于男性。
“治标”重在打击技术越轨,“治本”在于提升女性社会地位
“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趋势,短期内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力干预。”翟振武认为,“治标”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打击技术越轨。
日前,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计生、卫生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统一行动,在一居民出租屋门口,抓获刚刚为他人做完性别鉴定准备离开的个体游医李某和助手张某,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和交通工具。
据查,他们携带一部只有手掌大小的便携式B超机,开一辆小型轿车,白天沿街“揽客”,晚上在出租屋检查,百姓闻讯而去。
“‘两非’现象隐蔽性强,当事双方‘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案件排查难、取证难、查处难。”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司长赵延配说,“此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将加强部门合力,完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登记、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制度,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和人员。”
据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虽然严禁“两非”行为,但力度有待加大。比如,对于没有行医资格的人从事“两非”,依据法律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医务人员涉足“两非”,却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其中的罚款额度仅有1万—3万元,没明确刑事责任。
翟振武认为,在重拳出击“两非”行为方面,一些国际经验值得借鉴。韩国也曾经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阶段,韩国为此立法规定,对于利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医务人员,一是罚款3000万韩元(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二是吊销医师执照,终身不得行医;三是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别比长期严重失衡是社会背负的“高利贷”,在灾难爆发前排除危情,是百年大计。国家人口计生委性别比治理办公室主任罗迈说,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除了“治标”,更要“治本”,采取利益导向等综合治理措施。
杨菊华指出,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实质上是女性发展权益问题。推进两性的公正、平衡发展,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才是“治本”之策。

㈣ 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任计生宣传员民主生活会发言稿

·1·
规范机关秩序 改进干部作风
——自查报告

按照乡党委的要求,今天我们召开以“规范机关秩序、改进干部作风”主
题教育活动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很及时也很管用,通过学习有关“规范机关秩序、改进干部作风”主题教育活动文件精神,乡上领导的组织学习,认真回顾自身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好下一步的工作。 我首先把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作一汇报。欢迎各位领导与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思想素质。
在学习和工作中,我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经验,认真学习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能够认真完成上级部门和乡党委的各项工作安排。注重加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做一个合格的新时代计生人,把工作做好,就必须注重学习,尤其是面对知识经济的时代,学习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因此,无论工作多忙多累,我都比较注重学习,做到自加压力,认真学习,勤于思考。不论是乡党委还是计生系统组织的学习,还是各级的培训,我都积极参加,认真学习。同时我还根据工作需要和自己实际,坚持非工作时间回家上网查阅相关资料,查阅更多资料与相关理论知识,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开拓自己的视野,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和水平,通过学习不仅增强了理论素质和工作能力,也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
二、工作扎实,尽心尽责
作为一名乡计生办主任,是乡一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又负责乡服务站的全盘工作,更重要的是领导们的帽子工程,自己也深感到肩上的压力与重担,面对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机遇和挑战,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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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乡上、部门领导及同志们对我的信任,我深深感觉到只有努力工作,工作中要不断的创新才能对得起组织对我的培养,才能对得住自己的职责和党性,在工作中本人能及时将好的建议向领导及时反映,及时将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在站内的人口简报上进行发布,在工作中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话讲在当面,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搞小动作。在生活中,本人能够本着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来对待生活,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堂堂正正的做人,清清白白的做事,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坚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到“两个务必”,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内练素质,外树形象,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通过计生办全体人员齐心协力地努力,我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阵地建设上,维修改建了乡服务站,成立了计划生育服务大厅,改善了村服务室的服务条件,全面优化了乡村服务阵地。
在管理上,对干部实行包村责任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分解到人,采取集中排查与经常性工作单干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对育龄妇女的管理与服务,由传统的卡册档案手工登记与手工报表过渡到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省出来更多的精力让干部深入村组搞调查与服务,今年用了两个月时间将全乡11403总人口直行了归户管理,2932育龄妇女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彻底的清查,对照户口录入微机,大大地提高了我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为上级的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依据。
在服务上,由原来的分室办公过渡到了一厅式办公,完全按照乡服务中心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与服务,如婚育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的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相关程序、发放以独生子女保健费为主的各种奖励金;各种信息的收集、反馈与发布;开展政策、业务、生殖性健康的咨询及维护生育秩序进行的孕前型管理——“三查”服务、药具、宣传品的发放等;对特殊对象进行上门服务,二孩生育对象有实行孕期跟踪服务,为维护生育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育龄群众政策知晓及知法守法度有了明显地提高。 三、存在不足
在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反省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还有很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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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是理论学习还不能持之以恒,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求真务实,联系群众不够深入。
有时只是忙于日常工作,工作的前瞻性不强,工作作风还不够深入,深入农村的深度不够;缺乏和单位其他同志的横向沟通和交流。
三是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弱,服务与管理离育龄群众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四是要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及业务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我们计生人员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及解决实际问题、优质服务的能力。
四、今后工作的思路
1、努力学习《一法五规》,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克服和纠正轻视理论学习倾向,纠正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的问题,更加自觉处理好工作和学习关系,深入系统的学习相关人口政策,进一步掌握精神实质,指导好工作实践。通过理论学习,坚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信念,坚持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全面完成县乡党委、政府及县计生局下达的各项任务,按照标准对照检查自己,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用党的纪律规范自己,约束自己。
2、今后我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党的群众观点,多深入基层,多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了解实际情况及时将群众所需解决的问题能解决的解决,解决不了的向有关领导反映。
3、要通过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并且不断提高写作与业务水平,加强我们的服务与宣传能力,团结周围的同志共同开展好计生办的各项工作,做好乡上领导的左膀右臂。
4、通过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带好一班人,引导群众少生快富,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建设新农村,争创新家庭。

㈤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卫指导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进入新世纪,我国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人口众多仍然是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中央《意见》对全面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部署。落实好中央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这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稳妥扎实有序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提高认识,改革创新,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开创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体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是坚持重心下移。稳定和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提高待遇,保证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是坚持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优势,促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宣传引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革基层服务管理模式,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二)工作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协调推进计划生育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的改革,健全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保障有力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
(一)稳定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合理设置相关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职责,履行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健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承担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待政策、统计婚育和出生信息、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查处违法生育等任务,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计划生育责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履行基层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职能。
(二)优化配置服务机构和队伍。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有效整合县、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势互补,增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保障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责的落实。
(三)加强村(居)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健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或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强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村(居)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可以兼任新农合监督、疾病防控、卫生监督信息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健全完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计生协生力军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基层工作网络。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大力支持协会发展,增强协会的活力和能力。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流动人口集聚地普遍建立计划生育协会。
四、扎实做好基层经常性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我国人口国情、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国策意识;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大力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依法管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改进执法方式,推进基层依法管理规范化建设。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积极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简化再生育审批。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依法查处“两非”案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加强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引导群众选择安全、适宜、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严格服务规程,确保服务质量。
(四)加强利益导向。落实法定奖励政策,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等“三项制度”。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服务。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
(五)加强信息管理。依托村(居)工作网络和队伍,落实定期采集信息制度。协调建立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免疫规划、户籍管理、迁移流动、婚姻登记、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出生人口统计与监测工作。深入开发利用全员人口信息资源,运用信息化手段,精简基层台账、报表。提高信息质量,保障信息安全。
(六)加强群众自治。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制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职责、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群众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实际制订计划生育奖励、制约措施,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加大诚信计生推进力度,实行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双向承诺,互为守信”。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持“一票否决”制。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着力研究解决制约基层计划生育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综合治理。明确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信息共享,促进相关部门经济社会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机衔接,形成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机制。综合治理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2011〕558号)精神,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不得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
(四)提升队伍能力。研究制订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引进优秀人才,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学历层次,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强化宗旨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政治、经济、生活上关心关爱基层工作者,对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实行创建引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指标体系,改进评估方式,加强过程管理,实行定期复评,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确保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示范性和导向性,带动整体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改进考核评估。科学设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把党政重视、部门协同、群众参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依法行政、利益导向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简化考核程序,减少考核频次,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兑现奖惩。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我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7月2日

㈥ 卫生计生局法制监督股的职能

一、综合监督局的成立及其机构、队伍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相对集中卫生计生监督职能,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了综合监督局。卫生计生监督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正常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卫生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计划生育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全国已建立2900余个卫生监督机构,有人口计生法制机构3200余个。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区)各自相对独立的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已经形成,并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为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全国共有卫生监督员6万余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17万余人。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组织保障,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发挥专业优势,执法能力和监督水平明显提升。

二、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计生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要求,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执法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13年12月,我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量,力求做到监督执法机构名称统一、明确职责任务,重心下沉、队伍壮大。

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有效履行综合监督职责,规范综合监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做好委内相关业务司局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确保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我委印发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根据规划要求,2014至2017年期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要完成7部卫生计生法律、17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地方医疗服务市场混乱、个别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问题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当前各地医疗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10月-2014年9月,我委联合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6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医托行骗,严肃查处“两非”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重拳整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重点督办了辽宁、山东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件,北京特大医托诈骗团伙,浙江王华璞、王二敏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案件。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各类案件9.3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亿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6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33件,刑事立案1256起,刑事拘留1373人,打掉犯罪团伙32个,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加强了部门协作与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得到巩固,强化了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觉性得到提升。

(二)完成首次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委印发的《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2014年5-8月我委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共确定了217项具体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医学考试机构以及部分行业组织、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通过监督检查,提升了卫生计生系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水平,推动了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学校落实法律责任,营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014年下半年,我委继续开展对《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今后三年中,我委还将开展对《献血法》等5部卫生计生法律、9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步骤地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一遍。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促进卫生计生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提高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起到推动作用。

(三)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各项监督工作统筹推进。

——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加强。公共卫生监督覆盖率明显提升,2013年共监督检查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学校255万户次,监督覆盖率达到80%,查处违法案件2.4万件,罚款近3000万元,均较2012年有所增加。对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和二次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单位5万家,责令整改9000家,为实现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目标打下基础。组织开展了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了2378家生产企业和1442家经营单位,抽检产品546件,曝光17件不合格产品。加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力度,开展城市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集中供水监督检查,共检查学校3.2万所,责令整改4800所。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对514所学校的教学环境、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完成综合评价,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做好准备。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行为,共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近8000家,抽检了9万余套消毒餐具,向工商部门通报1100余家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障了餐饮具卫生安全。

——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加强《传染病防治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应询全国人大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主动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共检查疫情发生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7.5万余户次。在2千余家医疗机构开展以医疗废物管理为重点的分级监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以医疗废物、放射诊疗和医疗广告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56万余户次,立案查处2万余家,罚款2600余万元,促进了医疗服务规范管理。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加强,2013年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57万余户次,警告1.1万余家,罚款1500余万元;检查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49万余户次,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措施规范化水平较2012年有所提升。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逐步深入。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规范的研究取得初步成果,基层监督执法资源得到积极整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常规监督进行了规范。加强计生监督培训,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组织参与了打击“两非”等多起计生重要案件的督查督办,推进了计生工作有关法规的落实和依法行政。,

——许可取消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平稳有序。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推进委本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下放的上百家企业的850余个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分类提出处理原则,指导地方有序做好衔接工作。印发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三新”判定依据,完善审批管理办法。各地及时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现了行政许可和职能转变的有效平稳衔接。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国家监督抽检,2013年共抽检1348个消毒产品、1254个涉水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我局每年选择不同重点开展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2014年,我们以行政处罚案卷为重点,稽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中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实施、自由裁量权使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督促各级监督机构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监督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对照法律规定全面监督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工作情况,为卫生计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㈦ 两非案件的处罚细则由那些

1、对“两非”案件施术者,不论是医疗保健机构人员,还是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两非”案件施术者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2、对“两非”案件的施术者及所在单位实施经济处罚时,原则上按上限标准执行。按属地管理原则,属于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属于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由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3、组织、介绍“两非”行为的,由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上限实施经济处罚,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出售、使用非法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照。
5、触犯刑法第336条第二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非”案件的认定标准:

1、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等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胎儿性别鉴定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3、育龄群众以生育男婴为目的而进行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4、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
5、残害、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

㈧ 计划生育两非是什么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简称“两非”)

㈨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计生委流动人口科电话是多少

可以打114问下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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