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占耕地,应从重处罚——湖北省武汉市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是怎样
2004~2006年,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局3次协议出让建设用地共668.3亩给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标准工业厂房建设。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占地800.5亩,超出批准用地面积132.2亩,其中耕地94.8亩。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武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超占土地处以罚款176.27万元。武汉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殷昌云(副处级)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工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叶建华(副处级)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智文(正处级)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党支部书记刘行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黄陂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在处理非法占地案件中,如何掌握处罚力度的问题。
本案中,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占地论处。武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法律条款的适用正确,但处理明显偏轻。主要表现在:
应根据罚款上限进行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该案件中违法占地132.2亩,其中耕地94.8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由此表明该案件在非法占用耕地方面数量较大,而该案罚款却按照20元每平方米执行。当然,行政机关可以视造成影响的大小,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当加大对占用耕地行为的处罚力度。只有让违法者付出惨痛的代价,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应将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占用耕地数量94.8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属于数量较大范畴,应当对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