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征用良田开路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㈡ 被征用的田地什么叫良田有什么标准
复按照我国土地划分的标准制,分为三类基本农田进行保护。
你所说的良田,应该是二类基本农田。
二类农田,其标准为粮、棉、油集中连片的中产农田。
至于补偿标准,各地和各地不一样,你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土地部门。
㈢ 请问政府征用我的良田,我不同意该怎么办
1、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政府已经征收并补偿,使用权农民就专收不回来了。 2、既然属政府能收,必然有文件,所以不属非法囤地(非法囤地指开发商说的)。如果你们掌握政府没有上级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文就征地的证据,可以找政府理论。 2、但是,多年不开发造成荒芜,政府是有责任的。当地农民可以“自发耕种”,政府一般不会干涉,除非马上要开发。 3、“收获无保障”问题,可以向开发商索要“青苗费”。即是在未收获前,开发商根据当年的种植情况给予补偿。开发商在未圈地建设时是有这笔费用的。
㈣ 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压了良田赔多少钱一亩
大约为五十万元每月亩补贴标准。
㈤ 良田征用问题(急)
1、基本农田被征用,要走的程序:征地单位要出示由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基本农田的文件;对批准的征地文件、字号、用途、征用土地类型、数量等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告;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安置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对被征土地进行登记。在对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前,征地机关按程序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听证,被征地农民代表对拟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质疑、申辩,并要求征地机关出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2、如果该土地被征用后,闲置未用,那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其他用途。
3、征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在省级及以下是没有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权力的。
4、征用土地的所有档案全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档案是可以查,但你查了又有什么作用。你想,国土资源部门会把真实的征地档案拿给你查吗?他作为唯一的合法征地机关,要作弊是轻而易举的事。建议你,如果被征用的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都是上了图斑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均有,你可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询,包括征地资料。
5、最起码你要知道你的农田有多少数量,每亩是按多少进行补偿的;要求征地机关出示相关征地文件和补偿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在网上查询一些土地被征用后的相关补偿方面的知识或在书店里买上一些土地管理方面的书籍,了解对土地征用的补偿知识等。至于要经过你的手续,应该说,要你在土地征用时土地面积的确定上和土地补偿款的领取时要你签字外,其他的就和你无关了。
㈥ 请问政府征用农民良田修公路,国家有什么政策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乡镇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年,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是没有批准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利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㈦ 良田转住宅开发用地的审批程序
你应该先去查找下你们当地的政策,每个省份都有不一样的征收规定。按土地管理法来说,良田是不允许征用的。只有荒地才能利用,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只能通过征用转为国有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转由开发商开发建设。
㈧ 关于土地征用(良田),不需要老百姓的同意吗
一般要征地之前是需要报批的,也需要和当地集体所有的组织村小组进行沟通专并且召属开村民会议的。
还有,良田,一般是属于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如果发生被征用而一无所知,可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进行举报投诉。
㈨ 村委会强行征用我的良田建房我该良怎么办
去政府调解委员会或者是司法所,不行就去信访局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