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鱼塘钓鱼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希望有关人事告知赔商情况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丧命 供电公司该不该赔
案 情
2003年6月的一天清晨,白先生到门头沟某村所有的鱼塘垂钓。由于鱼塘上空架设1.3万伏的高压电线,在垂钓过程中,白先生手持的鱼竿与高压线相触,导致白先生被电击死亡。白先生的家属将鱼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发包人村经济合作社、转包人刘先生和直接经营者胡先生,以及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白先生的死亡补偿费20余万元,被扶养人白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的生活费2.7万元,医疗费和丧葬费47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及村经济合作社均称,他们已将鱼塘发包给刘先生进行养殖,刘先生转包给胡先生从事垂钓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且白先生到鱼塘钓鱼,他们并不知情。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而刘先生承认白先生出事的鱼塘是自己发包给胡先生经营的,但认为白先生触电一事与己无关,不应赔偿。胡先生则认为,白先生到鱼塘垂钓没有交纳费用,鱼塘四周也设有“高压线下,严禁钓鱼”的警示标志。白先生明知鱼塘上空有高压线,仍在此钓鱼,导致触电死亡,责任应由其自负。供电公司对此事也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高压线下不准挖鱼塘,公司发现村里挖鱼塘后已与其签订了防护协议,不准任何人在高压线下垂钓。所以,公司对白先生的死没有责任。
分歧意见
在责任认定上,作为鱼塘的所有人村民委员会、发包人村经济合作社、转包人刘先生和直接经营者胡先生对白先生的死亡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过错,法院对他们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争议。而作为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在防护协议中告知村民委员会不得在高压线下挖鱼塘,可以认定其已尽了应尽的义务。此外,鱼塘上方的高压线距离地面的高度符合法定标准,所以,供电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应该对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供电公司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无法证明白先生的死是其故意造成,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的高度危险程度应以1千伏以上为判断标准。对于1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高压电为1.3万伏,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受害人便无法自救,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虽然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也采取了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书的方式,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对白先生家属的赔偿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鱼塘的所有人、发包人、转包人、直接经营者对白先生的死都有过错,都因承担责任,而受害人白先生在设有警示标志的地方钓鱼,本身也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见,供电公司对此事的发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白先生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生活费等共计2.3万余元,胡先生赔偿16万余元,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刘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给你参考下希望有用
2. 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获赔多少
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5月7日,黄某与朋友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黄某被高压线电击倒地,韦某等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3. 为什么钓鱼会触电身亡
钓鱼竿材质一般为碳素,具有很强导电性,而钓鱼线是尼龙材质,沾水后也易导电。回
电力线路导线大部分无答绝缘层,外表裸露部分的金属铝是直接带电的,铝容易氧化发黑,易让人产生黑色便是绝缘层的错觉。而沾水的钓鱼线无需接触到线路,只要靠近到一定距离,便可能产生放电。
钓鱼爱好者要与电力设施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以架空导线边线向两侧水平延伸距离为准。因此看到安全警示标志,请务必远离,保证人身安全。
(3)黄陂钓鱼电死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救人时应使用绝缘物体如木棍等进行施救,防止自身触电。
触电伤员如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
4. 为什么钓鱼线甩到高压线上人电死了,钓鱼线不断
就像一个人举着铁棍碰高压线被打死一样,钓鱼竿碰到高压线死人电力局内也是不赔偿的。
5. 宏楠钓鱼时触电身亡,都有哪些主播表示哀悼呢
好好生活人永远无法预测是的是明天和意外谁先到,生活中总是有人在抱怨身边的人这不好那不好,总是在生活中为一些琐碎的事情争吵打闹,但是一想到生死,没有什么事情能够打过“生死”的吧,只能说放平心态,看淡不如意,好好的生活,因为意外随时可能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
在他出现意外后,网友发现她的女友在微博上也更新了状态写到“人生如戏,戏如人生”,估计也沉浸在悲痛之中,有方丈、李舒克等等好友也纷纷发文悼念,宏楠是李舒克的徒弟,也算是带着宏楠出道的人,方丈是和他一起搭档的好伙伴,事后他的好友都不敢相信,其实宏楠钓鱼的兴趣也是最近一两年才开始的,钓鱼是非常好的业余爱好,但是无论是钓鱼还是做其它户外运动一定要注意安全,任何事情安全第一,只有好好活着,我们才能做更多想做的事情,也希望宏楠一路好走。
6. 钓鱼被电击身亡死者30岁,陪同者有责任吗
首先陪同者没有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内事行为能力,可容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死者30岁,是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因为陪同者无责任。
其次如果钓鱼周围高压线旁边,供电部门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供电部门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压输电线路运营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压输电线路的运营,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由于其具有高度危险性、专业性,因此,高度危险作业人或线路运营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业规范的要求,尽最大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降低危险,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安全,从而防范、减少危险造成的损害,如未尽到该义务,致他人接触危险源造成的损害,高度危险作业人或高压输电线路运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本案中的死者家属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7. 钓鱼时触电死亡是不是安全事故
嗯,这个要看你钓鱼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如果个人行为,不是安全事版故。。如果是企权业行为,钓鱼是为单位而触电死亡的,是安全事故,需要由单位负责。。个人行为嘛,如果鱼塘是有业主的,你的行为是盗窃。。盗窃过程中,死亡。。和鱼塘没关系!
8. 我儿子钓鱼时被高压电电击身亡供电局不闻不问我该怎么办
你儿子有过错,但供电局责任更大,你可能不太懂法,建议请律师介入,给供电局发律师函。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无过错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压线正在输电,显然是危险作业;你儿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因此,供电局是有责任的。
二、如何判断是不是高压电的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这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的高度危险程度应以1千伏以上为判断标准。对于1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供电局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如果是高压电,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受害人便无法自救,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虽然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可能符合国家标准,也可能作出了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的规定,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对李某家属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禁止垂钓的标志,供电局更要承担责任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供电局在鱼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本身就存在过错。如果有标志,你儿子还去钓鱼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9. 为什么钓鱼线甩到高压线上人电死了,钓鱼线不断
就像一个人举着铁棍碰高压线被打死一样,钓鱼竿碰到高压线死人电力局也是不赔偿的。
10. 宏楠钓鱼时触电身亡,钓鱼应远离哪些危险区域
有很多男性都非常喜欢钓鱼,甚至坐一整天都不会觉得厌烦,对于钓鱼爱好者来说,能够安安静静地钓鱼是一件非常享受的事情,如果钓到了较大的鱼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如果一整天都没有什么收获也不要紧,他们享受的是钓鱼的过程。可能喜欢钓鱼的都是性格较为平和的人吧,因为要忙的事情太多,我就没有心思静下来安心钓鱼,但其实钓鱼是一个非常修养身心的爱好。
当然大家也不要在电线杆附近或者高压线附近钓鱼,因为我们无法保证这些线路是否安全,如果线路老化不小心被高压电击中,则是致命的,所以为了大家的人身安全着想,大家还是要远离这些危险的区域。
虽然明天和意外我们不知道哪一个会先来,但是我们要尽可能地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竭力降低危险的发生概率。如果不让爱钓鱼的人钓鱼是非常残忍的,我们也不应该这么苛求他们,但是还是希望他们能够远离危险区域,做好安全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