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梅州兴宁黄陂镇樟坑村石屋的危房改造扶贫补贴政策村长答应但不落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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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我是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想问一下法庭离婚有什么法律
婚烟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 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
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
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 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
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⑶ 今年兴宁市黄陂镇甘专村征的是什么兵种
不同地方分的兵种有所不同,你要到你那里的武装部问下他们今年有什么兵种。
⑷ 兴宁市各镇的村名有什么
原兴城镇辖西郊、南郊、城东、城北、宁江5个农村办事处和兴田街、东街、河背街、大新街4个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30个。
宁新镇14个村:东风、城南、文星、横湖、横新、洋里、阳光、大圳、高陂、大路、寨仔、水楼、大岭、黄岭。及一个大岭街居委会。
宁中镇12个村:竹一、星民、鸭桥、佛岭、洋岭、古塘、鹅一、鹅湖、鹅三、枫岭、丝光、丝新。及一个佛岭街居委会。
宁塘镇15个村:文一、和一、和新、和山、大茔、石岭、邹陶、土坑、龙岗、建民、蔗塘、新塘、凉新、坪塘、陂丰。及文峦圩居民委员会。
坜陂镇8个村:红卫、新岭、陂新、上笃陂、东联、东红、南方、陂宁。及坜陂居委会。
坭陂镇23个村:笃陂、丙塘、东方、新民、将军、大新、东山、新湖、理中、文德、宣明、文东、东兴、柑子、合湖、官陂、角塘、王村、汤一、汤二、黄垌、湖柏、河心。及一个坭陂镇居委会。
新圩镇19个村:船添、新丰、新北、新里、里湖、崇上、石崖、莲塘、蓝布、蓝二、虎洞、民新、大村、步东、茶屋、曹田、双头、寨塘、官峰。及一个新圩居民委员会。
水口镇18个村:井下、光华、洋槐、盐米、洋新、水洋、小丰、彭洞、英勤、水东、益华、达新、荷树、大坑、邹洞、东兴、石下、官岭。及一个水口圩居委会。
宋声镇10个村:双成、璜江、宋声、共寒、径下、茂兴、下畲、新坪、森丰、坪畲及一个宋声街居民委员会。
下堡镇10个村:光夏、河口、黎光、布头、博溪、先锋、群兴、前丰、教美、松陂及一个下堡街居民委员会。
永和镇32个村:大成、新岗、黄塘、成鹊、沙坪、石陂角、军社、新中、中心岭、新廉、新明新、华岭、华峰、永星、水生、蓝排、长安、锦洞、长新、仁里、三枫、老社、林场、夜明、铁马、崇新、湖尾、新寨、七层、大平、板子、振兴及一个永和圩居民委员会。
径南镇14个村:官亭、黄坑、章印、浊水、柏塘、陂蓬、坪埔、太阳、白石、珊田、先锋、星耀、东升、双梧及一个径南居民委员会。
径心镇10个村:章峰、圩下、胪声、新洲、坪宫、马山、宝山、宝兴、半径、李连及一个径心居民委员会。
福兴镇8个村:大塘、新联、五里、高田、梅子、神光、锦华、黄畿及一个福兴街居民委员会。
刁坊镇25个村:向阳、墨池、罗坝、圩东、周兴、长征、贵丰、黄沙、新建、新坪塘、长段、联新、河塘岭、郑江、桐坪、荷慕、横江、三潭、新兴、瑶岗、建兴、红光、新光、金银、刁潭及一个刁坊圩居民委员会。
新陂镇17个村:先声、茅塘、福庆、福民、福丰、茶塘、洋岗、管岭、一联、乐仙、三新、新元、家庄、米寨、华新、新金、上长岭及一个新陂圩镇居民委员会。
叶塘镇25个村:大路下、下洋、洋陂、新生、后桥、岳桥、上岳、大众、同众、建新、黎明、乌池、龙塘、石新、教礼、群屋、苏京、胜青、留桥、田心、彭陂、龙坪、北塘、甘塘、三口塘、三变及一个叶塘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叶南现叶塘管16个村:上中、下中、黄竹、双涵、陂下、长风、筠竹、莲池、上径、富祝、下径、河西、麻岭、鸭池、汤湖、西山及一个汤湖居民委员会。
大坪镇30个村:小垭、龙塘、吴田、双红、岭河、岭东、布骆、屏汉、白云、新春、佛坳、祠堂、胜利、坪中、秋水、鸽池、黄坑、兰塘、咨洞、大福、上河岭、上大塘、下大塘、下河岭、将军塘、陶坑、兰亭、兰塘寨、朱坑、上黄坑及一个大坪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坪洋现大坪管7个村:长坑、金坑、坪光、坪联、大东、潭坑、友联及一个坪洋街居民委员会。
岗背镇压12个村:黄石、留陂、联丰、振光、寺岗、春勤、学士、桥尾、虎留、五星、土墩、樟杭及一个岗背圩居民委员会。
罗浮镇25个村:浮中、高坑、浮北、浮西、塘社、浮塘、勤光、浮美、岩前、罗栋、小佑、蕉坑、中和、瑶兴、新南、上下畲、浮东、中坑、东星、徐田、练优、浮南、象湖、澄联、岭南及一个罗浮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罗岗镇30个村:五五、白水、白群、蕉坑、柿子坪、蕉一、罗中、元潘、潘洞、德丰、福胜、富强、红星、徐坑、霞岚、红旗、罗东、坳下、联兴、联东、官庄、高陂下、澄清、源清、五福、溪一、溪庄、溪东、溪群、溪联及一个罗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黄槐镇12个村:槐东、槐西、西一、西二、禾村、双龙、双下、新村、黄溪、宝丰、上堡龙、下堡龙及一个黄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黄陂镇17个村:上翁、下翁、粒坑、三佳村、龙溪、竹塘、陶塘、后山、陶古、中心、浊水坑、大一、大二、径口、径中、甘砖、甘一及一个黄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石马镇27个村:石岌、上庄、下庄、三庄、虎石、小水、秀水、大觉、马上、马石、马下、新石、郑塘、新田、刁田、新群、陶背、向前、洋门、桥下、李塘、(石祭)下、米渡、三联、宫前、蕉联、公陂及一个石民圩居民委员会。
龙北镇10个村:上官、洋田、中官、下官、罗英、明星、石陂、龙东、霞洞、白泡及一个龙北圩居民委员会。
合水镇8个村:溪唇、罗陂、双溪、湖岭、乐群、麻坑、五联、富和及一个合水居民委员会。
龙田镇16个村:凉伞、金星、曲塘、坪坝、龙盘、鸳塘、环陂、居公桥、蓼塘、五一、碧园、羊子岭、高陂头、水陂、石壁、丽溪及一个龙田圩居民委员会。
⑸ 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的教育情况:
黄陂镇有三个中学校分别是:侨光中学、黄陂中学、岗背中学。兴宁市重点中学的学生,有很多是出自黄陂镇,一直以来黄陂镇重点中学升学率都保持在全市所有镇前面。小学每个村都有一个小学校,全镇实现九年义务教育。
⑹ 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的文化旅游:
黄陂镇所有居民都是客家人,都说客家话,保留各种各样的客家传统风情民俗。黄陂有这些优秀的风景资源:黄陂河、朱岭寨森林公园、温公水库。我们旅游地有:上翁公水库、白鹤仙师、王母仙娘、石古大王、善庆寺 等一大批具有民俗文化的旅游胜地。我们美食也有很多如:溜锅板 、鸡颈板 、萝卜板 、田艾板 、酿豆腐 、梅菜扣肉 、酿黄板等等一批客家美食。
⑺ 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的各村详细简介:
党员33人,支委3人,特困党员4人。 全村1802人,户数382户,村民小组10个,耕地669亩,山林面积30.8公顷,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收入3995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667人,其中纳入低保98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农民增收难。
五星村简介:
党员69人,特困党员20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5人。 全村3680人,户数756户,耕地1396亩,山林面积328.1公顷,集体经济收入1.2万元,农民年人均入3858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720人,其中纳入低保159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1、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大部分山地得不到利用。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土墩村简介:
党员21人,支委3人,特困党员2人。 全村1129人,户数247户,村民小组21个,耕地794亩,山林面积57.6公顷,无村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收入3631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257人,其中纳入低保57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1、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2、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樟坑村简介:
党员40人,支委4人,特困党员2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1人。 全村2238人,户数454户,村民小组17个,耕地1440亩,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收入2725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612人,其中纳入低保101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1、农民增收难。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虎留村简介:
党员31人,特困党员3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1人。 全村915人,户数196户,耕地433亩,山林面积50.1公顷,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入3387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124人,其中纳入低保43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1、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大部分山地得不到利用。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径中村简介:
党员45人,特困党员10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2人。 全村1928人,户数361户,村民小组16个,耕地668亩,山林面积247.1公顷,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入3449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542人,其中纳入低保95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 1、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大部分山地得不到利用。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春勤村简介:
党员32人,支委3人,特困党员3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1人。 全村1350人,户数279户,村民小组6个,耕地470亩,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入3037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124人,其中纳入低保62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 1、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2、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学士村简介:
党员58人,支委5人,特困党员10人,其中纳入低保党员3人。全村2951人,户数628户,村民小组16个,耕地1235亩,山林面积434.2公顷,集体经济收入6000元,农民年人均入3422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424人,其中纳入低保131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 1、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大部分山地得不到利用。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桥尾村简介:
党员26人,支委3人,特困党员4人。 全村1348人,户数276户,村民小组11个,耕地594亩,山林面积31.6公顷,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民年人均入3783元,治安状况良好,特困群众275人,其中纳入低保48人。当前村碰到的主要困难: 1、村民缺乏生产资金,大部分山地得不到利用。2、村级集体经济亟待发展。3、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维修。
⑻ 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的黄陂镇简介:
广东省兴宁市辖镇。市水稻高产区。1949年建黄陂区,1957年改乡,1958年改公社,1983年复改专区,1989年建镇。位于市境属北部,距市城区36公里,206国道于此通过。2004年原岗背镇并入黄陂镇,总灰面积127.52平方公里,2007年末户籍总人口69309人。现辖上翁、下翁、粒坑、三佳村、龙溪、竹塘、陶塘、后山、陶古、中心、浊水坑、大一、大二、径口、径中、甘砖、甘一28个管理区(村委会)和1个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