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震处理技术攻关及应用效果
针对南华北、周口、江汉等区域大,3个不同地质单元的构造跨度大、波场复杂、速度横向变化比较大的特点,开展地震处理技术攻关。
(一)处理难点分析及对策
1.处理难点分析
本书涉及的地震大剖面覆盖范围大,地质单元类型多,构造复杂。加上地表地震地质条件多变,地震采集施工的年代、施工方法、采集装备等不同,资料品质差异较大,给资料处理带来诸多问题和困难。经过对原始资料的认真分析,认为本次资料处理的主要难点是:
(1)低信噪比资料的处理方法
造成资料信噪比低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地下地震地质层位反射特征比较清楚,上下地层界面阻抗值较大,具有较强的反射能量,但地表采集条件复杂,激发和接收条件较差,来自地下内部和地表外部的干扰噪声较为严重,导致资料信噪比低,如江汉簰洲湾地区。二是地下地震地质层位反射特征不清楚,上下地层界面阻抗值较小,反射能量较弱,尽管地表激发和接收条件很好,也接收不到有效反射信号,导致资料信噪比低,如江汉盆地SA测线两端和LH测线两端古生界出露区和大同湖地区、信阳盆地南部山区。对于第一种情况,只要选择的处理方法正确,仍可以获得较好的剖面效果,但第二种情况难度较大。
(2)地震资料振幅、频率相位一致性处理
由于大剖面测线跨度大,地质构造类型多,地表激发和接收条件复杂多变,在统一采集因素下施工,测线各段间或各炮间的原始单炮记录能量、频率存在着较大的非一致性问题,直接影响处理的剖面效果,如使用的震源不同、激发接收的岩性不同等。
(3)野外静校正处理
涉及野外静校正问题的测线主要是江汉SA和LH测线。由于这些静校正问题突出的线段地下地质结构复杂,形态不清,加之资料品质均很差,给处理带来很大难度。
(4)复杂构造叠前偏移成像
由于地震大剖面用于区域地质勘探,涉及的地质构造单元类型多,大断裂多,地层埋深相差也很大,例如在LH测线中,志留系最浅处出露地表,最深处达6000m左右。建立偏移地质模型和求取偏移速度难度很大。
2.对策
根据上述难点,为处理好地震大剖面采取了以下对策:
a.以提高剖面信噪比为原则,同时确保资料的可信度;
b.认真做好噪声分析,采用针对性的噪声压制和去除方法,最大限度的压制噪声干扰,提高资料信噪比;
c.采用地表一致性振幅处理和地表一致性反褶积等地表一致性处理方法,消除地震资料能量和频率等的差异,解决地表一致性问题;
d.采用高程校正、折射波静校正、层析反演静校正等方法,努力提高静校正叠加效果;
e.认真做好速度分析,采用常速扫描和精细速度谱相结合提高叠加速度的拾取精度,在构造复杂地段适当加密纵横向速度分析点,通过精细的速度分析,提高叠加成像效果;
f.做好处理、解释人员的结合,建立相对准确的地质模型和速度模型,努力提高偏移成像精度。
(二)处理关键技术——叠前深度偏移技术
叠前深度偏移方法主要包括克希霍夫积分法叠前深度偏移、波动方程叠前深度偏移等。克希霍夫叠前深度偏移运算速度较快,偏移精度较高,但因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近似和方法上有些局限性(如多走时路径、假频问题和振幅处理等),成像效果受到很大影响。与克希霍夫叠前深度偏移相比,波动方程偏移不用考虑走时和振幅,通过波场延拓来实现,可以处理各种复杂的波动传播,能正确自动处理屏蔽区和相移等,实现起来反而相对简单。同时成像结果不再敏感于速度的高频误差,速度趋势比速度细节更重要,从而使准确深度成像更容易。波动方程叠前深度偏移是目前地震资料处理最昂贵、最耗时的算法,近几年来随着PC集群并行系统的出现,硬件价格出现大幅度的下降,也使波动方程叠前深度偏移成为可能,它已成为目前全球地震成像研究的热点、前沿和发展方向,代表着最新一代的地震成像技术。由于叠前深度偏移方法上的优势,对于盐丘成像、古潜山成像、逆掩推覆构造及陡倾角构造的成像、复杂构造下的横向位置都比其他偏移算法要准确得多,在搞清构造的位置并进一步认识构造的形态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书采用MARVEL软件,其提供的叠前成像方法包括:
1)Kirchhoff叠前时间偏移
-直射线叠前时间偏移
-弯曲射线叠前时间偏移
-基于浮动基准面的弯曲射线双速叠前时间偏移
-基于真地表面的弯曲射线双速叠前时间偏移
2)Kirchhoff叠前深度偏移
-基于浮动基准面的叠前深度偏移
-基于真地表面的叠前深度偏移
3)广角有限差分波动方程叠前深度偏移
4)双程波动方程叠前深度偏移
本次处理采用高精度Kirchhoff叠前深度域偏移成像方法。
(三)处理效果分析
1.南华北NHB-07大剖面
从处理的南华北测线剖面看(图3-42):古生界寒武-奥陶系、石炭-二叠系反身波组能量较强,特征较清楚,横向上连续性好,能量稳定;倪丘集凹陷、鹿邑凹陷古生界连片分布,构造接触关系清晰,断裂及构造形态清楚,基本上可以在全区追踪对比。
倪丘集凹陷,总体反射特征明显,层间关系清晰,新近系底面TN的反射,连续性较好,可以连续追踪。古近系底部TE的反射,连续性一般,在倪丘集凹陷内可以断续追踪。中生界底部TMz反射,连续性一般,可以追踪,石炭系底部TC的反射,连续性较好,可以连续追踪。古生界底部TPZ的反射连续性一般,可以追踪。
鹿邑凹陷区可见该凹陷的古近系为不整合接触关系,新近系底面Tpz的反射,同相轴连续性较好,能量较强,信噪比较高,可以连续追踪。古近系底部TE的反射,连续性一般,在鹿邑凹陷内可以追踪。石炭系底部TC和古生界底部TPZ同相轴连续性较好,可以连续追踪。
阜阳凹陷、临泉凹陷、太和凸起、郸城凸起目的层埋深较浅,反射时间在0.4s左右,目的层内同相轴连续性较好,信噪比较高,古生界底部的反射可连续追踪。
长山隆起-信阳盆地位于NHB-07测线南端。从以往老资料来看,长山隆起新近系之下没有较好的地震反射,寒武系和奥陶系保存不全,个别凹陷地方有保存,凸起地方剥蚀现象较严重,是以老地层为主的隆起区,该区没有上寒武统,只有中下寒武统。
从整体剖面处理效果看:与老资料相比,长山隆起与信阳盆地以断裂接触关系较为清楚,构造形态可靠,波组特征清晰。整个长山隆起构造平缓,寒武系和奥陶系保存不全,凸起区剥蚀较严重,其南端资料品质较差。
2.江汉平原2006-LH、SA大剖面
图3-42 NHB-07测线本次叠前深度偏移处理与原处理剖面效果对比(整体)
临湘-黄陂(2006-LH)测线整体看信噪比较低,其中柯理、簰洲构造地震反射波组较强,特征清楚,层次较全。测线两端江南造山带和秦岭-大别造山带受地表和地下地质条件复杂影响,资料信噪比较低,品质较差。簰洲构造局部剖面,从新老剖面段对比可以看出:新剖面的波组特征、反射层成像效果以及资料的信噪比和老剖面相比有所提高(图3-43)。
松滋-安陆(2006-SA)测线整体看信噪比较低,其中荆州-大冶对冲干涉带资料品质较好,地震反射层次齐全,易于对比解释,测线两端湘鄂西褶皱带和秦岭-大别造山带受地表和地下地质条件复杂影响,资料信噪比较低,品质较差。从新老剖面段(钟祥弧形褶冲带局部)对比可以看出:新剖面的波组特征、断裂结构、深层成像效果和老剖面相比有所改善(图3-44)。
(四)对处理措施的建议
通过对二维剖面的叠前道集处理和叠前深度偏移处理,在资料的处理方面有如下的建议:
a.地震资料处理做好前期分析、落实处理重点和需要解决的地质问题,在此基础上确定采取的处理流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处理方法和参数试验。因此,处理过程中与地质解释的结合对于资料处理至关重要。
b.对于跨度大的二维资料处理做好表层静校正非常重要,因此建议在表层校正量统一求取上做好工作,微测井采集和后期基于地震数据的表层校正量拾取配合应用,能够有效改善复杂山地的信噪比。
c.叠前道集处理中的振幅、相位、频率等子波的地表一致性处理尤其是不同年度、不同观测系统、不同激发接收因素的资料拼接处理,首先要做好区块间的子波整形和地表一致性处理,才能保证最终的成像真实可靠。
d.针对大剖面横向跨度大,部分构造凹陷地层埋藏深、能量弱的特点,以及断阶部位地层倾角大、横向速度变化大的特点,开展叠前深度域成像处理,对进一步改善构造复杂部位及深层构造成像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先进的叠前深度偏移成像技术无论是在二维处理还是三维处理中都是最佳的成像方法选择。采用克希霍夫积分法叠前深度偏移,或者更加保真保幅算法的波动方程叠前深度偏移,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复杂构造的正确成像。叠前深度偏移能够有效解决速度存在横向变化时复杂构造的成像问题。经过叠前深度偏移后的地震数据,不仅进行了准确的空间上的归位,同时还提供了可靠的速度场信息。与时间偏移剖面相比,深度偏移剖面具有地下构造真实、直观、便于解释等特点。
B. 武汉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可以减免那些费用
你有所帮助。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第二章项目组织与建设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上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原则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内,持计划文件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持计划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末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序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销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
划拨土地取得后,严禁改变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依法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罚款、摊派。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第四章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层后,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方可申曲(预)售许可,销(预)售许可申请由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市房产部门共同审核。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
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房屋被拆迁人销售。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当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具体销售办法由市房产部门另行制定。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市房产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地址、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七条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塬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前款规定交纳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由征收部门集中向市财政部门上缴,专项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出售给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七章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条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
本市集资、合作建房仅限于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上市条件等应当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上市条件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条件的前提下,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内部生活区建设的要求,以拆旧建新为主,不得占用现有生产、办公、教育、绿化、体育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在军队后勤部门划分的售房区或规划生活区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集资、合作建房申报单位应当向市房产部门如实提供本单位职工住房和收入情况,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提供总后勤部和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准文件。市房产部门在受理项目申报后,应当对巾报情况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
第三十三条集资、合作建房由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个人全额出资建设,出资款项按项目建设的综合成本费用确定,建设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从中获取利润,不得对外销售,其综合成本费用应当报物价部门核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本单位职代会或社员代表的监督,收取款项前,应当与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资、合作建房”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出具虚明的单位,由房产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市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集资合作建房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2001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C. 请问武汉市09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没有什么变化,详细的可以参考下边的文章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5]3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上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原则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内,持计划文件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持计划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末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序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销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
划拨土地取得后,严禁改变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依法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罚款、摊派。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层后,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方可申曲(预)售许可,销(预)售许可申请由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市房产部门共同审核。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
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房屋被拆迁人销售。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当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具体销售办法由市房产部门另行制定。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地址、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塬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前款规定交纳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由征收部门集中向市财政部门上缴,专项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出售给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七章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
本市集资、合作建房仅限于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上市条件等应当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上市条件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条件的前提下,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内部生活区建设的要求,以拆旧建新为主,不得占用现有生产、办公、教育、绿化、体育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在军队后勤部门划分的售房区或规划生活区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集资、合作建房申报单位应当向市房产部门如实提供本单位职工住房和收入情况,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提供总后勤部和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准文件。市房产部门在受理项目申报后,应当对巾报情况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
第三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由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个人全额出资建设,出资款项按项目建设的综合成本费用确定,建设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从中获取利润,不得对外销售,其综合成本费用应当报物价部门核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本单位职代会或社员代表的监督,收取款项前,应当与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资、合作建房”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出具虚明的单位,由房产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集资合作建房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2001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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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武政办[2003]6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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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是有关企业改制后员工工龄方面的,其中有这么一条:企业改制时,工令满30年职工应由企业内养或其它安排,由企业缴纳养老费并发生活费.
G. 中国有哪些著名的地理学家
1 安芷生 第四纪地质学家。原籍安徽六安,生于湖南芷江。196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1966年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研究生毕业。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院长,黄土与第四纪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研究员。为确立中国黄土-古土壤序列及其与深海沉积序列的对比,以及黄土堆积演化与环境变化关系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首先引入了第四纪磁性地层学,最早指出我国240万年前发生的重大地质气候事件,测定了蓝田猿人和澳洲沙漠化年代;重建了晚新生代不同时间尺度东亚季风变迁的代用序列:对控制我国中东部环境的古季风首次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理论,指出了东亚季风气候的不稳定性。合著《黄土与环境》一书。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2 常印佛 矿床地质学家。江苏泰兴人。195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地质系。1994年选聘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安徽地质矿产局技术顾问、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和科研,对目前世界上不同成矿环境中的几个主要铜矿类型有着相当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发现了铜陵近东西向隐蔽基底断裂带,提出了一个有关陆内成矿带的构造背景、地质环境、成矿特征和富集规律的系统的理论认识,丰富了陆内成矿理论,指导了找矿预测。所提出的“层控(式)矽卡岩型”矿床的分类建议,及相应的成矿模式,发展了矽卡岩成矿理论,指导了找矿实践。提出了安徽沿江地区第二轮普查和立体填图的建议,并获一批成果。在直接指导找矿方面,为铜陵有色冶炼基地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后备资源。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3 巢纪平 气象学家。江苏无锡人。1954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气象系。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名誉主任研究员。在我国数值天气预报、长期预值天气预报、中小尺度大气动力学、积云动力学和热带大气动力学热带海气相互作用以及海洋环境数值预报等领域中取得了开创性研究成果。 1957年发表了我国第一张48小时数值天气预报图。60年代建立中小尺度大气动力学方程组。70年代首次建立我国海气耦合的滤波矩平长期天气数字预报模式,成功地进行了月季天气预报试验。近十多年来,提出了Rossby波相互作用后可激发出一类向东西两个方向传播的不稳定波,以及在非线形作用下可激发出2-3年ENSO型振荡等,提出了热带大气和海洋运动的半地转适应和发展理论,领导创建了我国第一个海洋环境数字预报业务系统。1995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4 陈旭 古生物与地层学家。1936年生于江苏南京。1959年毕业于北京地质学院,即到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工作至今。从1987年开始曾先后担任国际笔石工作组主席、副主席,国际奥陶系分会选举委员、副主席。 60年代师从穆恩之院士,参与《中国的笔石》的编著和建立和完善中国奥陶纪、志留纪及包括早泥盆世笔石带的划分和对比研究,80年代以来,主持多个研究项目,在国内外发表了较多的论著。1997年以他为主的国际工作组在我国浙江常山黄泥塘建立达瑞威尔阶的全球层型剖面和点位(GSSP)的研究被国际地科联批准,是第一个在中国确立的“金钉子剖面”,为我国的地层学争得了荣誉。近年来研究笔石大灭绝及幸存的过程和机制,在理论和研究方法上有一定的创新。与美国布科(A. J. Boucot)和斯科梯斯(C. R. Scotese)两位教授合作,编制了寒武纪至中新世共26幅全球气候纬向分带重建图,系统阐述显生宙气候带的演变。2003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5 陈 顒 地球物理学家。江苏宿迁人。 1965年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地震局研究员。曾任国家地震局副局长、地球物理研究所所长。长期担任国际地震预测和灾害委员会主席。70年代从事高温高压下岩石物理学实验研究。发展了测量岩石变形的激光全息技术,研究了应力途径对岩石性质的影响。发现的岩石热开裂现象已被应用于核电站的安全性监测。90年代致力于地震预测和地震灾害研究。将地震学、工程科学和经济学结合在一起,首次编辑了全球地震危险性图和全球地震灾害预测图。该图已被联合国等机构用于减灾规划。1993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6 陈国达 地质学、大地构造学家。广东新会人。1934年毕业于中山大学。中南工业大学顾问,中国科学院长沙大地构造研究所名誉所长、研究员,中国地洼学会理事长,国际地洼构造与成矿研究总中心主席。最大贡献是于1956年创立地洼学说,突破1959年以来美澳学者创建的地槽地台学说,为进一步认识地壳演化规律及找矿开辟了新思路。从60年代起这一学说被陆续介绍到十几个国家,推动了有关学科的深入发展。1991年又提出了壳体(历史-因果论)大地构造学,即把岩石圈的演化与运动统一研究的学术思想。1980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7 陈俊勇 大地测量学家。原籍浙江宁波,生于上海。1960年毕业于武汉测绘学院。1981年获奥地利格拉茨技术大学获科学技术博士学位。国家测绘局特邀顾问、科技委员会主任、研究员。在几何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地球重力场参数计算及地球动力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推导出大地测量中许多重要计算公式;首次结合卫星大地测量资料对中国参考椭球定位进行了详尽研究。推导的世界“1980年大地参考系”全套参数计算公式被国际组织IUGG通过采用至今。主持推算和提供了中国首次民用的地心坐标转移参数。主持了1975年和1992年珠穆朗玛峰高程的计算工作。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测绘基准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三维地心坐标基准、重力测量基准、经度基准、消除精密水准测量系统误差、航测检定场、长度野外检定基线等。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8 陈梦熊 水文地质学家。原籍浙江上虞,生于江苏南京。1942年西南联合大学地质系毕业。国土资源部科技咨询研究中心咨询委员、高级工程师。长期在地矿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局担任副总工程师职务,主管水文地质科技业务,领导完成全国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工作。80年代以来,开始致力于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研究。完成国际水文计划(IHP)两项国际合作研究课题。除对水文地质研究作出重要贡献外,对环境地质,以及地貌、第四纪地质等方面,也造诣较深。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9 陈庆宣 地质力学家。湖北黄陂人。194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地质系。国土资源部地质力学研究所研究员。在中国首次在实验构造方面研究了扭裂隙的形成条件和过程以及长期应力作用下岩石非弹性变形。提出了在分析岩石变形与应力场的关系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东西向构造带形成机制。为中国西南地区地震地质、重大工程选址、北京、深圳等城市地壳稳定性评价作出重要贡献。发现铜官山外围铁帽,扩大了铜官山铜矿储量;为包钢找到优质耐火粘土;首次发现西康系中含三叠纪菊石化石的海相复理石沉积,解决了其地层时代问题;发现酒泉盆地早第三纪火烧沟组与白杨河组间不整合,重新厘定了盆地第三系地层,为该区石油远景评价打下了基础;首次发现祁连山震旦系和海相三叠系,为该区以后区测找矿作出贡献。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10 陈述彭 地理学、地图学、遥感应用专家。江西萍乡人。1941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史地系。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名誉所长、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50年代积极推动我国国家地图集的编制。60年代倡导航空像片系列制图与计算机辅助制图。70年代致力于开拓遥感应用,组织自然资源与城市环境航空遥感实验。80年代负责研制我国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规范,筹建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曾任第一任主任、设计黄河、长江中下游洪涝灾情评估信息系统,兼任中巴资源卫星应用分系统总设计师(1987—1992)。90年代积极参与地球信息科学及全球变化及数字地球战略研究,著有《地学的探索》文集4卷(1990—1992),《石坚文存》(1999);合著《遥感地学分析》(1985,1990)、《地理信息系统导论》二种教材,主编《地球系统科学》及《遥感大词典》(1990)二种工具书;主编《地球信息科学》(1997一)及《遥感信息》(1986一)两种期刊。曾参加编制《中国地形乌瞰图集》、《国家自然地图案》、《卫星遥感分析图集》等地图集10余种。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主席、国家遥感中心顾问。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11 陈永龄 大地测量学专家。北京人。1939年获德国柏林理工大学工学博士学位。国家测绘局科学技术委员会顾问、教授。早期著有大地测量学、测量平差法、实用天文学等大学丛书。主持制定了我国大地测量法式。1965年制定测量珠穆朗玛峰海拔高程的技术方案,测定其高程为8848.13米,为世界所公认。70年代推动采用卫星多普勒定位技术,初步建立了我国地心坐标系统。80年代建议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并提出研究地壳运动和地球动力学的技术方案。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12 陈运泰 地球物理学家。原籍广东潮阳,生于福建厦门。196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1966年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毕业。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名誉所长。从事地震波和震源理论的研究。改进和应用了哈斯克尔矩阵法。提出了测定中、小地震震源参数和介质品质因数的实用方法;应用与发展了静力学地震位错理论;在中国最早综合利用地震波、“零频”和重力资料求得中国一些大地震的发震构造和破裂过程;提出了大地震震源过程中“质量迁移”、“震前蠕动”等新观点。定量地分析论证了滑动弱化在地震不稳定性中所起的作用,震源区介质的流变性对地震自身的重复性及地震序列类型的控制作用,介质与应力的不均匀性对地震断层的不稳定扩展与地震辐射的控制作用。获取了一批高质量的近震源强地面运动的记录;在国际上最早用近震源地面加速度记录反演天然地震的矩张量并揭示了中、小地震破裂过程的复杂性。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13 程纯枢 气象学家。浙江金华人。193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地理系。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顾问、研究员。长期从事气象业务技术工作。60年来,为我国气象事业的建设、发展和现代化做出了贡献。早期从事天气预报业务研究工作,1949年后在从事气象业务技术领导工作的同时,致力于大气探测、气候资源及农业气象等方面的研究,并带领和指导开拓这方面业务服务和研究的领域。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14 程国栋 冻土学家。上海人。1965年毕业于北京地质学院。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院长、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研究员。长期从事青藏高原冻土研究,解决工程问题。完成青藏铁路东线工程地质调查。在热水煤矿论证富冰高温冻土路段应采用保护冻土原则修筑路堤,并提出有效措施。结合青藏公路改建,提出高含冰量冻土分布规律和识别标志。创造性地提出近地面厚层地下冰形成的重复分凝机制(程氏假说)和冻土三向地带性理论。前者解决了冻土学界长期悬念,被广泛应用于解释多种冰缘和寒区水文现象。后者指明冻土随纬度、海拔和干燥度变化。近年来从事冰冻圈与全球变化、西北水资源形成、变化及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1993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15 程裕淇 地质学家。浙江嘉善人。193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1938年获英国利物浦大学博士学位。中国地质科学院名誉院长、研究员。曾任地质部副部长。早年在英国苏格兰提供了国际间系统研究交代型混合岩的范例,阐明其交代机理:发现川西丹巴递进变质带;发现昆阳富磷矿(1939),是中国寻找沉积磷矿床的突破。长期从事和领导中国铁矿的研究和勘查以及早前寒武系的研究和总结,指出铁矿找矿方向;提出铁矿类型组和铁矿成矿系列以及所有矿床的成矿系列的概念,促进了成矿学和早前寒武系研究。提出混合岩系列和混合岩化成矿的观点,进行混合岩化作用的地质背景分类和区域变质岩石的详细分类,阐明中国各时代变质岩系、岩带的特征,从而促进了变质地质学的发展。近年来关于变质岩深熔作用方面有初步开创性成果。1955年选聘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16 池际尚 岩石学家。女。湖北安陆人。 1941年毕业于西南联合大学。 1947年和1949年获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布仑茂学院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中国地质大学教授。50年代初发表的岩组学论文具有当时国际水平。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先后负责山东等地区域地质调查及北京南口花岗岩科研工作,特别是山东金刚石原生矿的科研工作,发表了大量论文,提出了我国金伯利岩的分类、命名的原则和方案,总结了各类金伯利岩的岩石学特征,对寻找金刚石原生矿有重要指导意义,至今被沿用。80年代完成了获奖成果《中国东部新生代玄武岩及上地幔研究(附金伯利岩)》。主编的《岩浆岩岩石学》和《费德洛夫法简明教程》反映了当时国内外的最新成果,至今仍是重要的教学参考书。1980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17 丑纪范 大气科学家。湖南长沙人。 195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物理系。北京气象学院教授。早年从事数值天气预报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提出将数值天气预报问题由原来的初-边值问题推广为广义初-边值问题,使问题更为可解和易于求解;将变分法和泛函分析引入数值天气预报问题中,提出使用过去资料的理论和方法。论证了准地转模式大气温压场的演变与下垫面热状况的等价性,提出由历史资料反求大气要素和参数并使之与长期预报模式相匹配的方法。近年,研究大气动力学长期演变的渐进性质,得到在特定情况下大气动力算子向外源的非线性适应特性,得到定常外源作用下大气运动的自由度缩减的结果。1993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18 戴金星 天然气地质与地球化学家。浙江瑞安人。1961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地质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70年代后期,在我国首先从事和倡导煤成气研究,开辟了我国煤成气勘探新领域。在全面系统研究我国天然气的碳氢氦同位素特征、建立鉴别各类天然气理论及天然气的成因分类、完善和发展煤成气(烃)模式、煤成气的富集规律、气藏类型、天然气聚集带和聚集域、我国大中型气田形成条件和控制因素,从而为中国第一大气田——长庆气田的发现提供了科学依据和预测、在研究中国东部(松辽盆地、渤海湾盆地、苏北盆地和三水盆地等)无机成因气及其气藏形成条件,特别是无机成因CO2气藏及烷烃气藏等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果。1995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19 邓起东 地质学家。1938年生于湖南双峰。1961年毕业于中南矿冶学院地质系。曾任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副所长,现任该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活动构造和地震地质研究,对我国华北、山西、天山、阿尔泰山和青藏高原的活动构造和大地震区地震构造有深入的研究;对走滑、挤压和拉张等不同类型构造的几何学、运动学和形成机制有创造性发展;建立和发展了活动构造大比例尺填图技术,发展了古地震研究,领导了全国活动构造地质填图和研究工作,推进了定量活动构造学研究;系统编制了我国活动构造图,总结了我国活动构造和应力场特征,提出了新的运动学和动力学模式;主编完成了我国第一份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成为全国抗震设防标准;完成了大量城市和大中型工程活动构造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经济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03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这些不够的话留邮箱,我这有文档,还有一些
H. 关于经济适用房资格申请到最后审批所需时间
请关注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5]3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上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原则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内,持计划文件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持计划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末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序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销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
划拨土地取得后,严禁改变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依法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罚款、摊派。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层后,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方可申曲(预)售许可,销(预)售许可申请由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市房产部门共同审核。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
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房屋被拆迁人销售。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当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具体销售办法由市房产部门另行制定。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地址、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塬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前款规定交纳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由征收部门集中向市财政部门上缴,专项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出售给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七章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
本市集资、合作建房仅限于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上市条件等应当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上市条件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条件的前提下,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内部生活区建设的要求,以拆旧建新为主,不得占用现有生产、办公、教育、绿化、体育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在军队后勤部门划分的售房区或规划生活区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集资、合作建房申报单位应当向市房产部门如实提供本单位职工住房和收入情况,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提供总后勤部和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准文件。市房产部门在受理项目申报后,应当对巾报情况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
第三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由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个人全额出资建设,出资款项按项目建设的综合成本费用确定,建设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从中获取利润,不得对外销售,其综合成本费用应当报物价部门核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本单位职代会或社员代表的监督,收取款项前,应当与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资、合作建房”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出具虚明的单位,由房产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集资合作建房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2001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I. 新房子交房后不入住的情况下物业管理费怎么交武汉市有没有一个物业收费的标准及相关的规定
要交的,不可能打折的,因为这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因为收楼后,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入住的,而物业不会因为你一户没有入住而取消对该小区的服务。原来做过三个月的物业,知道一点点。希望对你有点帮助。
J. 武汉地区土壤Hg的空间分布特征和污染成因
刘红樱1 张德存2 冯小铭1 陈国光1 郭坤一1
(1.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南京210016;2.湖北省地质调查院,武汉430056)
摘要:本文结合武汉地区和全国土壤含Hg背景,研究了武汉地区土壤Hg的含量特征、全区和典型污染区的分布状况。结果表明,武汉地区土壤Hg含量为0.107mg/kg。全区土壤Hg污染面积239.3km2,分布形态上表现为以城市为中心构成的环带状、片状,城市区内部形成以工业区和老城区为中心的污染区,并向外围扩散。土壤Hg高背景区面积826.3km2,近总面积的1:10,分布于武汉三镇、蔡甸、阳逻等城镇和葛店化工区。清洁区大面积分布于蔡甸南、黄陂-新洲和江夏区。成土母质母岩、矿产和土壤本身不足以形成Hg污染,人为因素是造成城市地区Hg污染的决定因素。
关键词:Hg;空间分布;污染成因;土壤;武汉地区
汞(Hg)在整个生态系统乃至地球表层的物质循环过程中都是非常活跃的[1]。Hg是常见的土壤污染物,在土壤中以多种形态存在[1~4]。汞蒸气、无机汞盐(除硫化汞外)、有机汞均有毒,特别是无机汞在微生物作用下转化成的甲基汞毒性更大。土壤中的Hg可通过蒸气和粉尘进入大气,通过元素的活化迁移进入水圈,通过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进入生物体。植物根部、动植物呼吸均可吸收金属汞;而甲基汞具有强水溶性,几乎可全被生物体吸收,且很难分解排泄[1~4]。
武汉作为综合性大城市和老工业基地,长期以来由于高污染、高消耗的工业基础,工艺水平的限制和薄弱
的环保意识等因素,城市工业固体排放物、废气飘尘、生活垃圾、污水均对武汉土壤环境产生着严重的污染。
一些老工业区固体排放物大量堆积、某些大工厂周围和道路汽车尾气排放的汞等重金属污染在武汉城区不同地段存在。仅长江武汉江段24个入江排污口每年排放汞70.973吨,污染物平均含汞2.31μg/L,最高可达22.408μg/L[5]。武汉市郊易家墩土Hg含量0.095~0.516mg/kg,15个白菜样Hg含量0.0005~0.019mg/kg,2个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6]。加上长江、汉水在武汉交汇,府河、滠水、倒水、举水、巡司河等次级河流与湖库沟通流贯全区,形成交织水网。而水生生态系统中汞活动性较强,生物的浓集放大效应显著,生态后果也就更严重和突出[7]。但对于武汉区域性Hg分布特征和污染状况仍缺乏研究。鉴于此,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的部署,我们对武汉区域性土壤Hg分布进行了调研工作,涉及武汉地区所属8个城区行政区,6个市郊行政区,总面积为8629.6km2的范围。
调查区——武汉地区位于江汉盆地东缘,主体属残丘性河湖冲积平原地貌,北部少部分为低山丘陵区。市域南部的江汉盆地为主体部分,面积6890km2。
区内广为第四纪河湖型冲积层所覆盖,间有少部分古中生界残丘山体。区内第四系,约占总面积的80%。其中,更新统由红色网纹状粘土、棕红色粘土、含砾粘土组成,基本发育于Ⅱ、Ⅲ级阶地上,构成垄岗剥蚀地貌;全新统属于一套现代冲积层、湖冲积层,分别由粉沙土、亚沙土、亚粘土或粘土、淤泥粘土组成,分布在长江、汉水及大别水系的冲积带内,构成诸水系Ⅰ级阶地。黄陂区北部造山带变质地体区,母质岩系分别为元古界红安群、大别群一套中高压区域变质岩系,主要岩性有石英片岩、片麻岩、浅粒岩等。局部地区为燕山期侵入的酸性岩体。
武汉地区土壤发育以地带性土壤为主,含有7个土类,14个亚类,主要土壤类型为水稻土、潮土、棕红壤、黄棕壤。其中潮土集中分布于长江、汉水及其他水系形成的现代冲积平原区,棕红壤、黄棕壤则广泛分布于更新统、古中生界、元古界母质层上,水稻土作为一种后成土壤则穿插分布上述3类土壤之中。
1 样品采取与分析
系统采集0~20cm深度的浅层土壤样品和150~200cm深度的土壤深层样品。采样密度和采样介质按不同环境区进行控制,浅层土壤样采样密度在区内广泛分布的平原-垄岗地区为1件/km2,城镇居民工业区为1~2件/km2,北部浅覆盖的低山丘陵区为1件/4km2;深层样采样密度为1件/16km2;对全市域分布的1100km2的湖沼区,每平方公里采集1~2个湖沼底积物样替代;对分布于长江滩涂地区的淤积层,则视为未壤性化的土壤而采集表层样品。土壤样品布置于可代表本采样单元(浅层0.5~4km2、深层16km2范围)的地质单元、土壤类型和土地利用类别的地段。浅层土壤样采集时以一个采样点为主,周围50m范围内采集3~5个子样组合成一件样品,采样介质为地表向下约20cm连续土柱。深层土壤样根据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用取样钻采集150~200cm深度范围的30cm连续长度样品。除上述区域性样品外,另外还选择沿江滩涂洪泛冲积层区分层采集了剖面样,城区、沿江农地、主要厂区、湖区等典型景观地段采集了进一步研究样品。土壤采样点由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定位,在平面上基本均匀分布。
样品经自然干燥,用木棒砸碎,过20目或40目筛后提取600g分析样。样品分析方案为:浅层样每4km2分析1件组合样,分析总数1628件;深层样每16km2分析1件单样,分析总数540件。
典型地区采集了植物样品,经清洗、杀酶、烘干、粉碎后过40目尼龙筛备用。采集了汉口大夹街街区的人发样品。发样采自后枕部距发根约3cm以内,1%温热洗发液洗涤2次、去离子水冲洗数次、晾干。
样品由国土资源部武汉测试中心用原子荧光法分析。测试过程采用国家一级标准物质监控、实验室内部和送样单位检查、密码抽查等质量监控手段。
2 土壤Hg含量及其分布特征
2.1 含量特征
土壤中元素的原生背景含量,可通过土壤圈中相对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的深层土壤的含量来分析,并与区域、全省、全国和世界土壤的含量相对照。在土壤化学元素调查试验工作中,已基本证实深层土壤(>150cm深度)能近似地反映第一(原生)环境元素分布、赋存状态,代表土壤背景特征;浅层土壤(<20cm深度)是土壤圈中与生态环境联系最直接的层位,也是近期受到人为干预最敏感的地带[8~9]。
武汉地区土壤深层不受污染的汞环境背景基准值0.033mg/kg。武汉地区全区深层土Hg含量(0.039mg/kg)比湖北的低,与全国的相当(表1)。因此其深层土Hg含量作为全区土壤背景的体现,为一低“原始”背景。
全区浅层Hg含量变化较大,平均含量明显高于深层及湖北和全国值,表明在浅层土壤中有Hg的添加,并存在明显的局部富集。
表1 武汉地区土壤Hg含量特征 单位:mg/kg
2.2 分布特征
土壤Hg含量分区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和容量的研究情况[3,11~13],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污染指数见表2。
表2 武汉地区土壤Hg含量分区标准 单位:mg/kg
注:(土壤类型)142为潴育型水稻土;31为黄棕壤;122为灰潮土;11为棕红壤。(成土母质母岩)Q4为第四系全新统现代冲积层、湖冲积层和湖积层;Q1-3为第四系更新统红色冲积层、湖冲积层、坡-冲积层和洪冲积层;Q为第四系残坡积层粘土、亚粘土类碎石;P-C为石炭-二叠系碳酸盐岩类;D-S为泥盆-志留系碎屑岩类。(产出矿产)K1为高岭土;Cb为碳酸盐岩;Sa为建筑用石英砂矿;Au为金矿,Gp为石膏;Cy为粘土。
城市环境中的人为的Hg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三废”排放以及煤炭和石油的燃烧等[4,14~17]。排放Hg污染物的工业主要有冶金、电镀、化工、造纸、制革、制药、纺织和肥料等,氯碱、电器设备、涂料、仪器和农业等行业用Hg做原料或辅料[4,14]。对于武汉地区的几个Hg污染区而言,汉口中心城区包括17码头、天津路、六合路、黄浦路等排污口,其污染物含Hg0.243~0.967μg/L[5]。城市生活垃圾中Hg释放率可达54.8%[18],中心城区的城市生活排污污染也较严重。古田工业区包括有机化工厂、制药厂、联碱厂、电缆厂等,汉阳城区包括汉阳钢厂、农药厂等排放Hg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其中汉阳东风闸排污口污染物含Hg0.405μg/L[5]。机动车尾气、大气飘尘、粉尘和工业废气等通过气媒介造成的污染也不容忽视,据研究[19],大气总悬浮颗粒中重金属含量是土壤中含量的2~200倍,可释放比例也高于土壤释放率。阳逻电厂的烟尘飘落物可能是阳逻Hg高背景区的主要污染源。根据对阳逻造纸厂和化肥厂排污口污染物监测,含Hg1.115~0.199μg/L[5]。
4 结论
武汉地区深层土壤具低Hg背景,而浅层土壤Hg含量明显高于湖北和全国含量值。
武汉地区土壤Hg污染面积239.3km2,分布形态上表现为以城市为中心构成的环带状、片状,城市区内部形成以工业区和老城区为中心的污染区,并向外围扩散。典型污染区包括葛店化工区、江岸区城区、东西湖区古田工业区、后湖南部的盘龙古城和武昌城区。土壤Hg高背景区面积826.3km2,近总面积的1:10,分布于武汉三镇、蔡甸、阳逻等城镇和葛店化工区。清洁区大面积分布于蔡甸南、黄陂—新洲和江夏区。
成土母质母岩、矿产和土壤本身不足以形成Hg污染,人为因素是造成城市地区Hg污染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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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tial Characteristics and Pollution Origin of Mercury from Soils in Wuhan Area
Liu Hongying1, Zhang Decun2, Feng Xiaoming1, Chen Guoguang1, Guo Kunyi1
(1. Nanjing Institute of Geology and Mineral Resources, Nanjing 210016;2. Hubei Institute of Geological Survey, Wuhan 430056)
Abstract: The contents and distribution characteritics of mercury form soils in the whole region and the typical pollution areas of Wuhan Area are studies by contrast with the Hg background of soils in Wuhan Area and China in this paper.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Hg average value of soils in Wuhan Area is 0. 107 mg/kg.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mercury pollution in the whole region, which acreage is 239. 3 km2,displays as zone-shaped and splinter-shaped surrounding city, formed the pollution areas surrounding the instrial park and old city zone within the city, and spread abroad. The high mercury background domains which acreage is nearly ten percent of the whole region distribute in Wuhan City Zone, Caidian District and G edian Town. The Mercury clear domains distribute in Huangpi District, Xinzhou District,Jiangxia District and the south of Caidian District. The soil parent rocks, mineral resources and soils themselves aren’ t enough to form mercury pollutions, artificial effect is decisive factor which results in mercury pollution.
Key words: Mercury; Spatial characteristics; Pollution origin; Soil; Wuhan a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