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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检察院监所科

发布时间:2021-02-26 08:24:58

A. 请问汽车过户需要驾驶证吗

汽车过户需要驾驶证。汽车过户所需材料和证件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九)《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二、所需证件:

原车主身份证、新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本、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刑侦验车单、保险单/卡/发票。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

(1)黄陂检察院监所科扩展阅读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

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B. 武汉市黄陂区熊文俊贪污受贿多少钱

如果认为遇到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他们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犯罪贪污受贿线索的回,可以向当地答纪委、检察院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纪委官方网站反映举报!!如果是纪委、检察院受理了,肯定是会查的。如果检察院受理了,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审理并且判决的,法院的判决是公开的。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其所受贪污金额具体是多少会有说明的。

C. 检察机关为什么对赵作海提起公诉

原因是我国司法不独立,检察机关、法院、全是一家的,都是党的。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没有充分的独立性。它们都得听的政法委(党里面管司法工作的)
而且很多时候,这三者之中,公安是老大,因为地方上经常是公安的领导兼任政法委领导。公安费老大劲破案,他认为赵就就是杀人凶手,如果不是很明显的离谱,检察机关哪里敢吱声,甚至法院也听它们的。

根本原因是:一档 cai

下面是中国人权双周刊的一篇文章

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拷问中国的司法制度
刘正清

近年来,接二连三地曝出杜培武、佘祥 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惊天的杀人冤案。这些冤案有的因被害人“复活”,有的因真凶被抓,而使案件真相大白,然而这些冤主有的已被枪决,有的已在牢狱度过十年以上的岁月。

其实这些杀人命案并不复杂。虽然要找到真凶有一定的难度,但要排除冤主却很容易,不存在技术上难点,也不需要用刑讯逼供来定案。公安不是锁定被害人康菊花、“四.九”女尸分别是聂树斌、呼格吉 勒图所奸杀吗?公安也分别从她们的体内提出了精液,这不是很好的证据吗?将提取的精液与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的DNA进行对比,虽不能确定真凶,但至少可以排除他们奸杀作案的嫌疑。公安锁定张在玉为佘祥林所害,赵振裳为赵作海所杀害。 可是张在玉生的女儿、父母、兄弟均在;赵振裳的兄弟俱在,可对二死者与张、赵的亲人进行DNA对比鉴定,虽不能确定死者的身份,但可以排除死者是张在玉和赵振裳。既然“被害人”的身份得到了排除,那么公安根据“被害人”的身份而锁定的疑犯也就应当得以排除犯罪。这么简单的道理难道公安不懂吗?不可能!就算是公安疏忽了、错了,层层的检察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及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难道都是玩程序走过场?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命案呀!要是在法制健全司法独立的国家,在这几个司法程序中,每一步都不可能让它通过。为此,我就不得不质疑:是不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出了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应互相制约,其制度设计是:公安行使侦查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兼对公安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内部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使监督权。设计该制度的目的是企图通过层层把关,避免公权滥用,防止错案出现。客观地讲,越往上一层面,就越超脱,与案件的利害纠葛也相对小些,相对来说也就较为客观公正些。可实际上在中国的司法系统中,政法委书记俨然成了公检法的太上皇,检察院和法院形同虚设。

中国现行的权力结构中,法律虽然规定它们是各自独立的部门,互相制约,但这只是纸面上的规定,实际上它们是一家,只是中共政法委下属的不同部门而已。更不用说回护了——他们并不怕得罪作为个体的当事人(冤主),但绝不会冒险去得罪这架官僚机器和他的同僚。因此只要公安这个源头出了错,后面就得跟着错,不仅如此,为了掩 盖小错还要用大错来掩盖,这种恶性循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了。就拿佘祥林案来吧,当初公、检、法并非不知道该案存在问题 呀!一审期间就有三村民出具过书面《证明》证明他们曾收留过佘的“被害人”张在玉,这三个村民与佘既不是同乡也不认识,完 全是与佘利益不相关的第三人,可一审法院不仅不认定该证据,反而将该三村民以伪证罪拘捕判刑;其母为佘喊冤叫屈不但无效反遭入狱九个 月尔后郁愤而亡。荆门市中院迫于荆门市政法委的压力,也就不得不判佘死刑,企图把球踢给省高院。可湖北省高院回避矛盾,又 利用法律规定的发回重审制度又将球踢回了一审法院。

但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不能真正独立,被监督者实际上控制了监督者。这样就很难堵住公安因刑讯逼供这一恶果的。在具体的操作上,就算是检察院、法院想堵,也是堵不住的,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再内部提出司法建议,希望他们的自己处理内部消化。可是在没有制约的权力面前谁会去自我纠错,况且“破”了命案是大功,是高升的政治资本。公、检、法上面不是还有一个政法委吗?可中国的政法委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有哪一个不是公安的头儿担任。你不诉、不判,我就交政法委裁决,可检察长、法院院长也要接受党的领导,也要听书记的呀!书记一发话,谁敢 不诉?谁敢不判?反正责任由组织扛着。就拿赵案来说吧,平心而论,商丘市检察院在法律专业的层面上还是做了一些堵的工作,先是以给公安台阶的方式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在公安执意要诉的情况下,检察院也还是明确表示过,此案在证据方面没有达到起诉的标准和要求。但公安将案件一交政法委,书记一发话,检察院就不得不诉,法院也就跟着不得不判,只是在判刑时给赵留了条生路。

再看看“退回补充侦查”和“发回重审”程序存在的司法弊端。退回补充侦查的立法本意是,公安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之后,检察院认为还有事实没查清或证据根本就达不到起诉的要求,就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或自查。然而这一程序,却被检察院滥用了,成了他们回避矛盾平衡与公安关系的法律屏障,于是在明知证据不足退补也无济于事,应依法撤销案件,仍不分青红皂白一概退回补充侦查以期公安自己撤案。可公安就是不领情补不上新证据同样要求起诉,检察院无路可退就只好硬着头皮起诉。法院要顾及公、检的关系就得照判,只是在判刑会轻些。在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是特殊情况。这一制度的设计上级法院也和检察院一样被滥用了,诚如湖北高院的发言人在针对佘祥林案时所说:“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的亲属上访和 220名群众签名上书的压力,由于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受外界干扰较多。”。于是二审法官就不愿意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就裁定发回重审,回避矛盾。荆门市政法委自然能领会省高院的意图,为了在当地解决,规避省高院这一程序。就“违反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直接将该案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由基层法院——京山县法院审理。这样佘上诉,原一审的荆门市中级法院就变成了终审法院,不再出现高级法院二审的局面。这样佘上诉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这样玩程序真可谓是玩到了极致,可是公民的权利、法制的精神也就荡然无存了,法院的公信力也没了。

随着佘祥林、赵作海的被害对象的相继“复活”,媒体哗然、民众义愤。为此,反映最快的当属政法委。佘案一曝光湖北省政法委就立即高调向媒体宣称:一定要追究责任人,决不姑息;赵案一出河南省商丘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建民马上就向媒体“诚恳”地表示:这是政法机关的耻辱,要追究涉案人员的责任。可是这回商丘市检察 院也毫不留情地向媒体宣称:“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见《南方都市报》的采访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报道)。

近年来,法律界几个重量级学者奔走呼号——要真司法独立,不要政法委的非法干预。考虑这一背景再综合政法委对这些冤案的处理态度,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政法委此举不过是向媒体公关 作秀而已,企图撇清责任。其诚意就不得不质疑。

追究涉案人员的责任?!谁来追究?谁是涉案人员?是刑讯逼供的公安干警?还是负责起诉的检察官?还是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还是政法委或这套司法制度本身?由政法委来追究吧,可是在这些冤案中政法委脱得了干系吗?在这些冤案的制造 过程中,哪一件没有政法委这只手在干预?它能自我纠错吗?据《南方都市报》转引《新京报》5月13日对当年主持赵作海案现已退休移居美国的政法委书记王师灿的报道,王竟大言不惭地称:“对当年赵作海案已记不起了,当年会议记录也找不到了,我不是学法律出身的,我不懂法,我是学煤炭矿山机电的。”好一个“记不起了”!你明知不懂法,那你为什么还要懒在政法委这个位置上瞎指挥呢?!这可是桩人命关天的大案呀!

想当初聂树斌“奸杀”案真凶一出河北省政法委曾信誓旦旦地说要迅速查清聂案真相,并通过媒体向全国民众作出承诺,来“引导” 舆论转向。尽管有贺卫方这样的名教授在奔走呼号,可是五年过去了现在仍无结果。难道真相就这么难查清?不就是聂树斌是或者不是凶手的 问题吗?二者必居其一。五年了,河北省政法委到今天也应该要有一个结果向全国人民交待吧!坊间传闻该案涉及到一高官,当初该案河北省高院已经发现了疑点,按照疑案从轻的规矩应判他死缓,但这位高官患了尿毒症,急需移植肾脏,而在筛查死刑犯中器官供体的时候,发现聂的组织配型与这位高官是一致的,就指示把他判处死刑,所以现在当局不敢公布。想必该传闻河北省政法委不会不知道,从澄清事实消除 谣言的角度出发当局也应当将真相公之于众,以便民众释疑。

佘案一出, 涉案干警潘余均闻讯后惊恐万分,在武汉市黄陂区上吊自杀。在自杀前用血在一块墓碑上写下 “我冤枉”的遗言,以至引起公安的恐慌。平心而论,追究其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并不冤枉,因为他是冤案源头的制造者,我相信政法委只是给办案干警施加了“命案必破”的压力,没有哪个敢明目张胆地要他们刑讯逼供,但要把这源头的后续结果全部推到他头上也有失公允;至于赵案中几位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被停职查办,那不过是找替罪羊而已,尽管我们可以从道德的层面去指责他们,但从法律层面上讲,判决书 上署名的法官不过是前台的傀儡而已,他们既不能独立判案,也不能违抗政法委的旨意。

刑讯逼供古今中外均有之,并不可怕。西方将其称之为“毒树之果”用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止于源头。严复当年到英国考察英国的政治制度时常去伦敦的巡回法庭旁听,结果他惊叹地发现,英国的强大,并不单是船坚炮利,而是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纠错来化解社会矛盾。而我们这个制度却有化腐朽为神奇之功,任何丧事都可以当喜事来宣传。赵作海案一出,处理了几法官,给赵也作赔偿,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也迅即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网、新华网等官方宣传机器就就高调地宣传“赵作海重获自 由后深深地鞠躬‘感谢党和政府’,特别是对监狱多年来的教育和照顾‘表示感谢’。”;党和政府是多么的英明伟大敢于正视错误、纠正错 误,并及时采取措施来防止类错误的发生。云云。作为官方的宣传机器你还有脸作这样宣传?我相信赵作海作为一个老实巴交的农 民,刚出狱后在政府官员的“盛情”接待和安抚下,情急之中说了这些话也不足为怪。可有必要拿来做宣传吗?能达到宣传的效果吗?

两院三部新颁布的死刑案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并无新意不值得宣传。在此之前刑诉法、两院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早已作了详尽的规定,不照样没有堵住这些“毒树之果”吗?孟子早就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不改变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法再多也不过是摆设而已

真诚地找一找司法制度的弊端吧,找几个替罪羊固然可以暂时平息民怨;开动宣传机器将丧事办成喜事固然可以“引导” 舆论。但这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无助于社会的进步。如果一个冤屈的公民只有靠被害人的“复活“或者真凶的出现,媒体的曝 光才能昭雪的话,那真是法律的悲哀;如果我们今天还不去反思这些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问题,那么赵作海决不是最后一位,杜培武、佘祥林、 赵作海、聂树斌等人的命运随时都有可能降临到你、我、他的头上。

D. 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怎么样

把离我们家近的位置的地主都抢了

E. 黄陂中医院胃镜检查价格表

指导意见:
你好,医疗费用一般根 据 当地情况和当地经济及医院等级关系较大,每家医院的收费标准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F. 黄陂南路兴安路到建国西路检察院坐什么车

可以在嵩山路坐42路建国西路太原路下,或者在淮海路西藏南路坐864大木桥路下。或者地铁8号线换9号线嘉善路下。推荐864。

G. 我朋友十一月二号因为偷一辆电瓶车被黄陂前川派出所抓获,现关押在看守所,十二月十号被捕什么时候开庭

2018年12月10日被捕,大概会在3-4月的时候开庭审理判决。
因为公安机关需要2个月的侦查时间,检察院需要1个月的起诉时间,而法院审理期限是3个月,大概需要1-2个月的时间才能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H. 河南人在黄陂看守所能跨省取保吗

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能跨省取保。如果想回到河南省,需要向当地执行机关申请并经批准。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I. 黄陂前川到顺池柏林怎么坐公交

公交线路:295路 → 339路,全程约41.6公里

1、从黄陂前川步行到达百锦街检察院站

2、乘坐回295路,经过37站, 到达金银答潭大道地铁金银潭站

3、乘坐339路,经过11站, 到达环湖路环湖三路站(也可乘坐356路)

4、步行约40米,到达顺驰·泊林

祝您一切顺利!!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表示认可,请点一下“采纳为最佳答案”,表示对我的鼓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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