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武汉哪里有救助站
武汉市救助管理站是武汉市民政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担负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管理职能。站址在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黎明路特1号
② 民政局的救助管理站怎么样
救助管理站属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③ 救助管理站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救助站是属参公单位的
根据以前的公务员条例:国家行政机关里除工勤人员专以外属的工作人员为公务员,他们肯定是行政编制,比如某市市长;党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也是行政编制,如某市市委书记;还有委托授权行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为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如某某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根据最新的《公务员法》凡有行政编制的都是公务员,也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党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定义为公务员,也就是以前所说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党的部门如市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的工作人员都由以前的参照管理变为公务员,因为他们都是行政编制。新的《公务员法》把除行政编制以外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统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也就是说以前参照管理现在就是公务员,而现在所称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却是以前所称的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④ 从黄陂乘坐295可以到武汉医疗救助中心吗
从黄陂乘坐295路公交车可以到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详细路线如下:
公交线路:295路,全程约31.9公里
1、从黄陂区政府步行约240米,到达黄陂大道中百广场站
2、乘坐295路,经过30站, 到达金银潭大道宏图路站
3、步行约550米,到达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公交线路:295路 → 322路,全程约32.6公里
1、从黄陂区政府步行约220米,到达黄陂大道中百广场站
2、乘坐295路,经过30站, 到达金银潭大道宏图路站
3、步行约200米,到达宏图路海洋世界站
4、乘坐322路,经过1站, 到达金银潭大道银潭路站
5、步行约440米,到达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⑤ 救助管理站政务公开应该是哪些内容
(一)什么部门负责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领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负有什么责任?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四)、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的救助有哪些?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助。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五)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应当遵循“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六)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什么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情况。
(七)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是多少天?
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救助管理站对不提供个人救助的人员如何处理?
不与救助。
(九)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终止救助。
(十)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受助人员在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救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十一)救助管理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无正当理由不离站的应如何处理?
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
(十二)受助人员擅自离站应如何处理?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的,视为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
(十三)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的应如何处理?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十四)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的救治原则是什么?
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十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是指患有哪些疾病的人?
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是指患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疾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除外)的人员。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救治范围之内。
(十六)群众及公务人员发现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理?
群众及公务人员发现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定点医院接诊后通知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派人界定病人类属,并出具相关证明。
(十七)经治疗,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应如何处理?
经治疗,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的2日内,定点医院应与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救助站将流浪乞讨人员接回,然后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十八)对流浪少年儿童的社会救助包括哪些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领导,努力创造条件,保障流浪儿童健康成长。
2、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重视国家和省、市有关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呼吁全社会要关心流浪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其合法权益。
3、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儿童公园、旅游点、体育场馆、少年宫、影剧院等传统教育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接待各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集体参观、娱乐和接受教育等活动,应当给予优惠照顾。
4、铁路、公路及市内公共交通部门应当为各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接送流浪少年儿童提供便利,优先安排。
5、各机关、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现处于无助条件下的流浪少年儿童,都有责任及时向各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取得联系,提供帮助。
6、各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对于有残疾或者有心理、精神障碍和弱智流浪少年儿童应当采取特殊的救助保护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
7、对于抚养、教育、和监护流浪少年儿童确有经济困难的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儿童所在学校及儿童家长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8、严禁教唆、诱骗和胁迫流浪少年儿童进行有害流浪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违法犯罪的行为。
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活动场所和正常工作。
10、各级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帮助,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大力协助不得推委。
11、凡是在街头发现流浪乞讨的流浪少年儿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要及时进行保护性救助。对街头操纵流浪少年儿童进行乞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打击解救流浪少年儿童,并配合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流浪少年儿童进行保护性救助。
(十九)受助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受助人员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受助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无家可归的应当妥善安置。
⑥ 急! 想去救助站找不到 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是什么可以去么
可以去的,找不到救助站,可以去附近的派出所求助,符合条件的确实需要临时求助的,派出所会送你过去的。
⑦ 救助管理站
救助管理站可以暂时免费提供吃住,但不能给你钱,要挣钱还得靠你自己。
⑧ 救助管理站如何引入社会工作
社会救助工作作为一项人文实践,除了关心人、帮助人之外,还应注重人的身心发展,关注人的命运改变,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救助管理站的社会工作,其使命就是让一个个具有感性生命的人,在获得社会帮助的互动过程中,成为对自己、社会、生活负责的,体魄和精神都健全的人。救助管理站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流浪乞讨人员主动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无偿接受法定服务的;另一类是救助管理站主动救助城市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社会工作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对困难群众提供帮助,包括情绪疏导、心理咨询、行为矫治和困难救助,是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互为补充的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措施。救助管理站的社会工作,因救助发生地的不同而需要设置不同的岗位。 救助管理站社会工作的内容机构社会工作 对于主动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社会工作主要在机构场所内进行,称之为机构社会工作。按照救助业务主要流程,可以划分成咨询接待、管理服务和转介等主要业务环节。咨询接待环节的社会工作主要是通过倾听受助人的诉求,判断其现状,对可能潜在的心理和精神方面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类,尽量将类型相似、情况相近的人集中在同一生活服务区。这个环节上的社会工作侧重于倾听和引导式询问,主要是了解受众的处境、心态、情绪等情况,并初步建立个案。管理服务环节是社会工作的重点,通常在生活服务区集中进行,受众在社工的帮助下,能舒缓情绪和放松心情,在信任的基础上向救助机构提供包括困难、诉求、家庭和监护人情况等真实信息。在此基础上,社会工作者以小组活动、同伴互动、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个案研究等方式,在协调关系与引导教育过程中,帮助他们分析、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寻求适当的解决之道。转介环节分为两种:一种是突出个案问题在站内的转介,社会工作相应地转为社工对受助对象一对一的活动,或者是社工小组共同研究个案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活动方案;另一种是按照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救助机构只向受众提供不超过10天的临时性法定服务,自身带有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受助人员在10天之内未能顺利解决自身社会问题,或者自身问题虽然基本得到解决,但仍然需要社工持续干预的,则必须借助延伸性社会工作服务继续跟踪,即两个以上机构(救助机构和社区)的社会工作相互支持同一个受众,是机构与机构之间信息和社工方法的有机连接。通俗地说,就是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的社工在流入地救助机构的社工转介的个案基础上,对同一受众实施的社会工作跟进服务。必须明确的是,由流入地救助机构的社工在受众离开后,继续用通讯(信)方式进行的社会工作,不属于转介的范畴。外展社会工作 相对于机构社会工作,救助管理站还有另外一种类型的社会工作,叫外展社会工作,包括两种情景:一种是以协调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整合社会力量和可利用资源为目标指向的;另一种是以主动开展街头救助服务为职责的。在我国,地级以上城市大多数遵循一城一站原则,如果没有外展社工,救助管理站无力胜任依法管理社会救助事务,救助管理工作也不能满足现代化条件下城市管理需要。从一般意义上讲,设立救助分站、咨询点、派出流动救助小组和组织社区参与救助,都是救助工作的外展形式。相应地,将社工理念和方法运用于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措施和手段,都属于救助管理站的外展社会工作。
⑨ 救助管理站的内容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