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田地确权证已到村里。可是村主任不肯发下来。他这样子的做法。符合不符合法律
田地还有确权证呢,没听说过。什么叫?确权证啊!有土地证吧!怎么没听说过?还有缺确权证确权证是什么东西?
㈡ 我家农业农田土地证遗失在湖北武汉黄陂区经济管理站办理的现在到哪里去补办求答复需要什么证件
一、农村房子土地证补办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
2、土地权属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
二、土地证丢失后补办需要准备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土地登记委托书;
4、邻宗地涉及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签字的,提交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村民委员会给申请人出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等。
6、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指界的,提交指界委托书;
7、地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如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明及买卖合同等;
8、宗地图;
9、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11、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相关事宜的时候不方便亲自到场是可以办理委托补办的手续的,则需要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三、农村房子土地证补办流程
1、持有效证件去遗失登记。土地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
2、查询房产档案。土地产权人去房产档案馆查询宅基地档案并出具权属证明;
3、去报社刊登宅基地土地证遗失申明。土地产权人去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表明原房产证作废,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4、特殊情况:出具同意补证的申明,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当地房管局接受资料开始受理,三十日后领取宅基地土地证。
四、农村土地使用证丢失补办注意事项
如果宅基地使用证遗失,先要到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然后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同时按照宅基地副本(复印件)画出宅基地证,携带本户户口簿,到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补证手续。
㈢ 土地确权证下发后,有变动想改一下可以吗
1. 确权时面积多了咋办?
多出来的土地面积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其一,农民自家田地周边的土地没人开垦,然后农民自己就扩展了这些无主荒地;
解决办法: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承认农民占用的无主荒地;
其二,农村许多土地都没有明确的分界线,所以占地的情况就出来了;
解决办法:土地确权中,占用了有主的土地,就归还给有主的人;
其三,为了少交税,故意上报的亩数少了些,所以测量的时候就多出来了。
解决办法:在土地确权时严格按照农民的原有土地亩数进行统计。
2. 确权时面积少了咋办?
如果在土地确权时发现亩数变少了,那么解决方式也很简单:
村集体有机动地的,少了多少就补多少;
如果没有机动地的,也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调整的,那只能维持土地确权时的现状。
确权后的问题应该找这些部门
1. 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
2. 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
3.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
4.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
5.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
6.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
7. 档案部门: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㈣ 黄陂区前川街东寺社区的土地怎么确权
黄陂区从2012年就开始进行土地确权了,黄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已全面完成。李集街、六指街农村改革试点区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外业调查已完成49个村,调查宗地数共21685宗。区工作专班近阶段正配合各作业单位积极开展权属纠纷的调处,调处工作目前正处于攻坚阶段。
具体情况请咨询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5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阳新、蔡甸等43个县市区为第一批,按照“组织准备、调查测绘、颁证建库”三个阶段分步实施,要求在2015年底基本完成;其他县市区为第二批,在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第二批完成的县市区也要扩大试点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在2015年底基本完成。
主要是在二轮延包的基础上,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完善,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以土地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部落实到户,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㈤ 请问湖北省第三次土地确权是不是所有农村户口都能分到土地
现在全国各地都在热火朝天的进行土地确权,目的是为了明晰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肯定是归集体所有,是不可动摇的。
随着土地确权的持续进展,有新问题产生了,那就是由于新生儿没有分地,或者土地被征收等等原因,手里已经没有土地了,那该怎么确权,难道和确权就没关系了吗?
没有土地的农民将不会确权。
农民没有土地存在很多原因。自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都是以集体决策进行分配的。就目前情况,很少再有村集体组织对新增人口进行分田地了,即曾经以户为单位分配的天地已固定化,谁家新田人口则从自家责任田里分。
而且国家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具体的意思就是家里有新生人口的,不再分土地,家里有老人去世的,所分土地也不收回,还在原来家庭中自行分配。
其实看似不太公平,人去世了土地还依旧在,新生的孩童却没有土地,这要考虑现实执行问题,如果谁家的老人去世了,把土地收回,估计都不太好执行,没人愿意把土地给别人,所以才导致这种状况产生。
当然还有那些已经因征地丧失土地的农民,农村土地确权已经与他们关系不大。
前面已经说了,这次土地确权就是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是谁的,如果你因为种种原因手里没有土地,这次确权对你来说就没有关系了。
没有土地哪来的使用权?
㈥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关于迁出户口出嫁女怎样规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将给承包户颁发新证。新证上需登记经营权共有人以及有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等。那么,哪些家庭成员属于共有人,需要登记在证书上呢?
出嫁女
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出嫁女应登记在娘家还是婆家的权属证书上呢?
答: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新增人口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是否也应登记在这次确权登记的新权属证书上呢?
答: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全家迁出
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城镇,且户口转为非农业,但目前他们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给这部分人群确权登记且颁发证书呢?
答: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进城工作子女农村子女
进城工作子女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
答: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离婚夫妻
双方离婚后,双方达成了承包地分割协议,两人都分到了承包地。之后女方再婚嫁到外地。这种情况,该如何确权登记呢?
答: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大中专学生
承包户家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且户口转到学校,在校期间一般以集体户性质管理,他们是否也应登记在权属证书上?
答: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现役军人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五保户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㈦ 老土地证四周清楚能否为确权田地依据
不能作为田地确权的抄依据。
理由:
目前,我国农村已经处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内,而老《土地证》,就说明是已经过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就是第一轮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书》。
所有过期的《土地证》,一律无效,都不能作为承包地确权的依据。
㈧ 弟弟的田地确权在哥哥名下、经村大队调解、哥哥同意给回弟弟、村大队写了一份证明、这份协议有法律郊应吗
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内地承包经营权证管容理办法》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㈨ 在田地里盖房子后进行确权,还算违建吗
可以算
㈩ 土地确权的若干规定
现在农村土地确权来登记源,我是农民进城务工非农业户口,岳父10年去世,岳母06年去世农村户口,我是上门女婿,两大人养老送终费用均由我承担,O7年岳父一套比100平米房倒塌后是我借高利货给大人原址重建。因我家小孩冯丽是南京大学哲学系97届高才生在99年5月车祸植物人06年去世,妻子脑癌糖尿病并发症生活不能自理11年8月去世,我在家护理两个病人共12年。生活举步艰难时岳父在07年吃五保中我还是尽了膳养义务。现在土地确权我要求土地确权在我名下,组不同意,认为五保户土地属集体的应收回,村也没有上报,我最近找村组多次无果,无法只有行求有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