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丰台区建筑行业管理处是什么单位,只知道是丰台区建委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他的一无所知,福利等
就是行管办吧,不错的地方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如何查询
依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筑企业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电子资质证书的应用有助于资质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化监管:不同于仅凭企业报送资料进行资质申请与年检核定的认证工作,通过同步电子资质证书所对应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资质管理部门能够实现对于市场主体资格的动态管理,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不难发现,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电子化,能够实现资质证书管理以及资质应用规范的优化,对于证照使用管理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电子证书的应用不仅意味着发证流程的透明化、行政成本的最小化,还意味着伪证假证的无处藏身,以及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随着2017年9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首张电子证书在江苏省的诞生,各资质证书的电子化试点工作正逐步开展。期待越来越多地区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早日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建筑管理再升级。
3. 工程建筑类
1、总包分包关系
一、进度关系
分包方的进度计划必须依据总包方的计划进行编制,总包方应把分包方的进度计划纳入总进度计划的管理范畴,总、分之间相互协调,处理好执行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并协助分包方解决项目进度控制重存在的问题。 二、质量关系
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对总包方负责,总包方就总包方工程对发包方负责,总包方对分包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方应接受总包方的质量管理。 三、安全关系
安全控制有总包方负责,分包方服从总包方管理,总包方负责审查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安全责任和义务,对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的分包方应令去停工整顿。总承包方应统计分包方的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并分包合同约定协助分包方处理伤亡事故。 分包方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认证履行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遵守总包方的安全生产制度,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管理,及时向总包方报告伤亡事故 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四、资料关系
总包方应负责施工资料汇集工作,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分包方应主动向总包方移交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
2、工程款应该是总承包方给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建筑业总包、转包、分包问题与以前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涉及项目管理及营业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变化,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制定针对性措施。
一、新旧营业税条例有关总包、分包相关规定
(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总包、分包相关政策规定解读
关于总包、转包、分包有关政策规定的变化,我们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理解。
(一)分包、转包的概念:①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②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
(二)分包与转包的区别:①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②分包与转包的共同点在于,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三)税收上取消“转包”规定的法律渊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转包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因此,也不应在依法征税范围之列。所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也没有明确转包业务实行差额征税。
(四)重新界定了差额征税范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
(五)明确总包、分包纳税申报义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总承包人为分包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由总包、分包自行申报缴纳。
(六)扩大总包、分包差额征税层级。旧《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B,可以按差额征税,B又分包给C,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此处总包、分包单位的概念是相对的。一个分包单位对下一级分包单位而言是总包单位,对上一级分包单位而言又是分包单位。
三、建筑业总包、分包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业总包、分包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与新营业税条例实施没有变化。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给予明确,并重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法规,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具体分以下情况:
(一)总包方、分包方申请开具发票时,凡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企业回所在地申报缴纳;凡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在开票时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总包方、分包方财务制度健全、账证齐全、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单位,实行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总包方、分包方财务核算不健全,难于查账征收,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总包方或分包方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一是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二是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总包、分包涉及其他相关税收如城建税、印花税等税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项目管理及发票开具
(一)明确项目登记及纳税申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涉及总、分包施工项目的,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建筑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各自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规范发票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坚持以票管税,建筑业总、分包项目管理实行余额控制法。总包方申报纳税时可以扣除已取得分包发票金额后的差额纳税。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上级总包单位开票时可以抵扣的限额(以下称抵扣限额),在限额内总包单位可以见票抵扣,但不得超过限额;同时坚持先分后总原则,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分包发票为前提条件。因此总包项目开票时,先由分包方纳税开票,取得发票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再据此开票差额纳税。涉及多级总分包的,逐级从下向上开票。同项逐级抵扣,不得异项、越级抵扣。具体操作为:一是总包、分包方一旦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均应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征收相应税款。二是总包方持有《总承包合同》但没有《分包合同》的,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并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征税营业额。总包方持有《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已开具的发票和完税凭证,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三是分包方应持《分包合同》,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并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五、例证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0年6月承包一幢建筑工程,共计1000万元。其中将该楼的“地基工程”和“外墙面粉饰工程”分包给B企业,共500万元。B企业又将“外墙面粉饰”工程150万元,分包给C企业。A企业自己施工了500万的工程,工程结束后,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共计1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
(一)A、B、C企业应缴营业税款的计算:
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A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为(1000-500)×3%=15万
由于 A分包给B企业,及B企业分包给C企业的工程,可以确认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额征收。
B企业:(500-150)×3%=10.5万,由于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C企业:150×3%=4.5万元,理由同上,C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二)A、B、C企业涉及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征收。
(三)发票开具。A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1000万元,其中转包给B的500万元工程营业额可以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B向A开具5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0万;A做成本,并可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C向B开具1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150万,B做成本,并可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
4. 我们公司是建筑行业,分包劳务,项目是跨省经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所
在以前,开外管证的企业,在外地是不需要交所得税的,但是国税局有有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是关于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预缴。既然你们单位只是收管理费,那这此税我个人认为应该由真正的承包人来承担。
5. 建筑业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跨地区
如果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缴纳。
如果是非法人营业执照,分两种情况:
一、在本地区经营的由总公司缴纳;
二、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 建筑业开具外出管理证明时要求预交企业所得税吗
这个是可以的。
这个主要就是各地的税务机关对于税款的规定。
比如,我们辽宁这一块(鞍山),预缴所得税的金额为开具发票金额*3%
7. 建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实际已构成建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再另外缴纳税收。因此应以建筑公司为纳税人,对挂靠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计税;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收入不全额入账,不开具发票,则对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征税。因此对建安企业(被挂靠方)向施工队(挂靠方)收取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8. 建筑行业的资格证书有哪些
分享一幅之前整理的比较全面的建筑行业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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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税函(156)号文中“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何理解,分公司施工队算
总公司算一级,分公司就是二级,再往下就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了 .
另一个你要看你这个子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资质证书。如果有,这个子公司可以算一级。但不管哪种情况,分公司肯定是二级及以下的了
10. 2015年52号公告建筑行业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我单位历年被f征收个人所说应如何处理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一)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情况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不同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例如,A建筑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非本单位的包工头,即属于此种类型。如果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则属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为简化管理,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代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般按照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法规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规,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可使用的其他发票。
4、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7、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三)国税函[2001]505号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
1、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尽管对于从事异地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体单位或个人在代开具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相对简单。但是还要注意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A建筑施工企业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属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在A还是B市缴纳?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似乎两地均有管辖权,按照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税不能重征。但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纳税管理。难免存在两地在纳税管理中争抢税源的现象。
2、对于个体户或个人挂靠建筑企业施工,以建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对于内部承包个体户或者个人实施有效管理。
3、营业税政策变化后,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照差额纳税。这样分包工程将会变相改为内部承包,内部施工不需要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松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费,但一般都没有考虑内部承包应该收取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