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6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问题有哪些不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3日发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全面告别营业税,开始缴纳增值税。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非常关注“营改增”过渡期间建筑业的税收政策,特别是税负问题以及与过去缴纳营业税时有哪些不同要求。现针对过渡期间政策中的重难点问题为您一一解读。
老项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可简易征收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率确定为11%,较之前3%的营业税率高出了8个百分点。坐落在某园区的一家大型建筑施工公司的财务经理近日前往地税部门办理税户迁移相关手续,并就“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税负问题向辖区地税局的税务人员诉苦:“我们是大型建筑企业,被国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恐怕企业的整体税负会上升。作为工程项目的总包商,我们很多在建项目的分包商都是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5月1日之前的工程,很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我们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造成了困难,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抵扣,那企业面临的增值税负一定会上升很多。”
对于企业的疑惑,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对于老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确实比缴纳营业税时还略低。税务人员特别提醒: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遇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情形,则还是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税务人员还向该企业的财务介绍,为了确保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不增加,此次的过渡政策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及甲供工程也给予了大力的税收政策优惠。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同样可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工程分包款: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某区一家小型建筑企业的财务部张总在“营改增”过渡政策正式落地之前一直愁眉不展。他对辖区税务局的干部说:“我们建筑公司的经营规模不大,‘营改增’之后我们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了,但是我们承接的建筑工程也会根据经营的需要再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和零散工程队。过去我们缴纳营业税,分包的工程是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我们只对实际取得的工程款按3%营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往后我们缴纳增值税了,小规模纳税人是没有进项抵扣的。这些分包的工程怎么办?如果全额缴纳增值税,我们企业可负担不起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公布后,地税局的管理员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他小规模建筑企业政策利好的消息。根据该文件的过渡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3%增值税征收率与3%的营业税率持平,分包工程款依然可以差额扣除,而增值税又是价外税,对小规模建筑企业而言,实际税负只有2.91%。张总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他高兴地说:“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盘大棋,我们小规模建筑企业也分享到了改革的红利。”
异地项目:服务发生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近日,某区地税局建筑业代开票窗口的工作压力较往日有所增加。在窗口办理代开票业务的财务人员表示,一些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过去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并代开建筑业劳务的流程和所需资料都比较熟悉,担心“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在征管上出现一些新变化新要求,不如赶在5月1日之前把能在地税代开的票都代开好,这样企业财务人员也省心。
税务干部表示:原营业税税制下,当建筑业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时,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个人除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但需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⑵ 营改增建筑业导致税负减少的原因
呵呵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减少了?其中指的在营改增前都具备正规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一般都是中大型建筑企业(1级或者特级)。因为这样的企业才具备承接中大型项目。反之承接中大型项目往往都需要建筑公司开票,营改增都确实对这样的企业减少了税负。2级或3级建筑公司基本上都分布在县城。财务制度不完善(指的是完税变不是指的会计人员)。一般来讲建筑公司承接工程人工费在20-40%左右;剩下材料费等在80-60%。按营改增后进行计算得出结果确实减少了税负。
⑶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增值税税负是多少
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首先取决于企业成本结构。在土地成本占比较低的三四线城市,房地产企业付出的建安成本增值税将有望获得抵扣。相比之下,一二线城市则由于建安成本占比较低,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规模可能不足,受益有限。 从税收转嫁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很难受到上游建筑行业税负转嫁的影响,从而不会增加房企成本。而在下游,一些商业地产企业增值税却可能部分转嫁给消费者。从这个角度来看,随着未来营改增的持续推进,一些商业地产销售收入占比更高的房地产企业,以及建安成本占总成本比例更高的地产商,或将更多地受益于房地产营改增的持续推进
⑷ 2017建筑业增值税预警税负率是多少啊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销项率税率为11%(财税〔2016〕36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实际纳税额取决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两者。进项税额高越高增值税税负率越低。
由于建筑业工期较长,营改增至今1年多,大部分建筑企业仍在学习摸索改善中,普遍的增值税税负率尚未有明确的数据。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税率进行测算。
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2.5%左右,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
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左右,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
(4)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扩展阅读: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
《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⑸ 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怎么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990.99-X=300
得出:X=690.99万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
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
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
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⑹ 营改增后建筑业抵扣问题不同税率计算方法
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测算认为,如果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理论上平均减轻税负为83%,但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90%以上。
该学会认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情况,原因是仅仅理论测算容易脱离实际,建筑企业很多采购难以有增值税发票,这样取不到足以用于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票,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10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工作座谈会要求制定扩大“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
一些行业内部人士认为,目前邮电通信和运输行业涉及的企业比较少,而建筑设计的企业太多,前两者推行比较容易,而建筑行业要实施,存在难度。
在此前北京和上海的试点中,由于建筑行业争议比较大,实际营业税改增值税并未在两地执行。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秘书长阮智勇告诉记者,未来国家最好能将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下降2-3个百分点,以8%的增值税税率为好。如果不下降也可以,但是要对“营改增”产生的新增税负退税。
理论税负与实际税负相差大
该报告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根据66户建筑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0%,增加2.8个百分点。
学会又在66户企业中选出更具有代表性的24户企业进行单独汇总,其理论测算结果是,“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6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实际。这种理论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即: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遗漏的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挡,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
尽管实际测算方法也有漏洞,学会报告依然认为,“营改增”总体上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
⑺ 为什么”营改增“后的建筑业税负会增加
1、基于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无偿性以及固定性特征,税负增加,是部分纳税人普遍存在的现状;
2、在目前情况下,唯有通过企业自身努力来消化上升的税负,如采取压缩成本费用、提高工作效率以及适当调整价格等等的措施,以尽力挽回相应失去的收益。
⑻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的税负是多少
税负没有哪个税局会做具体规定
因企业情况各不相同
营改增后 从行业统计角度看税负应在6-7之间较为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