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实例解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缴增值税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畅达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畅达建筑工程分包给
㈡ 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是如何计算的
一、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方法是: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㈢ 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是如何计算的
一、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方法是: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专价外费用属-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㈣ 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怎么算
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异地经营纳税,不仅存在计税方式选择简易征收,还是一般纳税人问题,还存在在缴纳营业税模式下,集团中标所属企业施工不需要订立分包合同的操作,但营改增后这种模式却无法执行,必须签订独立的分包合同,不然就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可订立分包合同不仅有违建筑法,还要看业主是否同意,这些都是不可回避的难题。即使业主同意或默许分包,但具体如何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全额开票,还是差额开票,无论财税36号文,还是17号公告都没用具体的明确规定。
㈤ 营改增后建筑业项目部的利润如何计算
1、营改增对建筑业有利的方面
1.1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避免企业重复纳税,减轻企业的税负。“营改增”后消除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税制下对建筑业重复征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进而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筑业与上下游产业的融合,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通过发票把上下游产业连成一个整体,并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因此增值税的实施使建筑业的参与主体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1.2 “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专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建筑业增值税的征收是针对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增加值的税收。我国目前建筑业的增加值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劳务作业,而这种增加的投入产出比并不高。建筑业要进步就要改变劳动密集型发展方式,在科技进步上寻发展,现行的税收政策阻碍了企业技术发展的积极性,实行“营改增”后有望望改变这一状况。,从另一方面讲实行“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成本低了,可以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引进新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进而推动产业升级。
1.3 “营改增”有利于我国建筑企业提高国际化水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建筑行业实施的都是增值税征收办法,我国现行税制不利于建筑企业在国外承包项目,实行“营改增”后,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境内外建筑企业到国内的协作。
1.4 “营改增”有利于建设单位提高项目投资效益,节约投资额。建筑业实现营改增以后,由于购置材料可以抵扣增值税,“甲供材”现象就比较普遍。建设单位直接采购工程材料收到经销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税销项额,降低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提高经济投资效益。
2、营改增对建筑业不利的影响分析
2.1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产生不利影响
2.1.1 建筑施工企业利润会有所降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施工企业购置货物很大一部分材料较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劳务用工也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
2.1.2 对建筑施工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竣工结算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而且建设单位还要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才会支付,但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
2.1.3 施工企业纳税发生较大变化,据调查施工企业购进工程材料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理论上约占70%,实际上50%都达不到,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 “甲供材”,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其次劳务用工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这部分人工费约占合同造价的20%以上、还有外购商品砼等这些增值税可抵扣率一般为6%会减少进项税抵扣额、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
2.2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造价组成及定额标准都将进行修订,现行的定额基价中考虑了工程材料的增值税,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进项税要单独列出,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直接费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也发生改变;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需要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需要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如何准确的进行成本核算也将成为一道难题。
㈥ 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怎么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990.99-X=300
得出:X=690.99万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
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
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
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㈦ 建筑业营改增后附加税怎么计算
建筑业营改增后附加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附加税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7)建筑业营改增计算实例扩展阅读:
附加税税率:
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
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附加税
㈧ 通过案例学习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缴纳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
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
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
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5、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4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2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10万元
6、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10日),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
。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7、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8、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
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95=12.9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95=9.05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2-50)/(1+11%)×2%=3.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9.05-3.1=5.95万元
9、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10、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11、包工包料工程
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
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3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50万元,其中购买直接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35万元,其中3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
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明达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300/(1+11%)×11%=29.73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0+100)×17%+(35-30)/(1+5%)×5%=20.64万元
应纳税额=29.73-20.64=9.09万元
12、甲供方式工程
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其中工程部分主要材料由发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
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3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50万元,
其中购买部分直接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35万元,其中3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
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明达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纳税额=300/(1+3%)×3%=8.74万元
案例三:清包方式工程
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该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发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
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
2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50万元,其中购买辅助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5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80万元,其中7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
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明达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纳税额=200/(1+3%)×3%=5.83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承包方式下,采用的计税方式是不一样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对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时,其工程项目所耗用的材料、动力、机械、劳务等所取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扣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3、某市区的甲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采购施工用辅料一批,价款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本批辅料用于清包工项目,甲公司对清包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职工食堂采购格力柜式空调一台,价款936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0.8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36万元;
(3)、本月员工出差支付差旅费5万元,其中住宿费3万元,飞机票、火车票2万元,其中住宿费有1.5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09万元;
(4)、5月20日,购进施工用材料一批,支付价款2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
(5)、5月25日,公司发生盗窃案件,经查明,丢失的材料价值3万元,系5月20日购入;
(6)、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0.06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7)、请客户吃饭,发生业务招待费,金额1.06万元。
要求:说明业务(1)-业务(7)的进项税额能否
抵扣,并说明原因。
案例解析
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业务(1)购入施工材料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2):职工食堂购进空调,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1);
业务(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
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第1款第(1)点规定,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第一条第(一)项第3款规定,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第一条第(七)项第4款第(2)点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综上所述,甲公司业务(3)中员工出差取得机票、火车票属于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住宿费属于企业购进的住宿服务,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
业务(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甲公司业务(4)中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甲公司材料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丢失材料3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0.51万元(3×17%)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6):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3)。
业务(7):请客户吃饭发生费用,属于购进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