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在已经审图通过的的情况下发生设计变更,应该怎么报批
建筑外立面形状、外立面装饰或色彩变更以及建筑面积增加,应报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建筑结构变动应报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结构变更中,因内部功能改变而作的变更,对主体结构没有大的影响的,属于一般变更,只要建设方、设计方同意变更,可直接变更。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扩展阅读:
设计变更实施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在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则应注意因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3、调减或取消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以便在结算时扣除。
㈡ 请问重大设计变更可不可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规定
第一条
不足三家投标人投标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
第二条
经评审,有效标不足三家时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1] 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㈢ 工程设计变更的流程
工程变更的流程如下: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监理公司审核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合理性,审核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并签署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审核工程变更图纸审核相关图纸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批复。建设单位项目主管按上级领导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明确变更是否执行。监理公司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在变更通知中明确变更工程项目的详细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相关图纸,明确变更工程的预算造价和工期影响。承包商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如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持有异义,承包商也应遵照执行,并在7天内向监理公司提交争议,协商解决。
㈣ 市政工程中什么变更是重大设计变更
重大的设计变更,一般指的是使用功能的改变、变化,变更后的使用功能与原设计有很大出入,甚至完全不一样,这样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
此外,工程造价,一般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变更也属于重大变更。
而且必须由设计单位、客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㈤ 请教大家重大设计变更的标准,哪个文里有规定
各个行业部分有,如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变更申请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分省有《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由市、县 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 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
(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 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 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
(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
(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 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复,或由原审批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批复。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同意,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别紧急情况下(设计防洪度汛安全、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可不受上述变更程序的限制,在事发后7日内完善变更文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审批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擅自变更,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
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㈥ 由于重大设计变更能否重新招标
我查了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答问:你说的完全对,依法重新招标的条件,没有重大设计变更而必须重新招标的规定。 设计有重大变更(工程数量增加25%并不是设计重大变更)也无需重新招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解决。特别是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快签订合同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要求重新招标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正确的作法是,按原招标程序进行,与选定的中标人商定,对其设计的变更,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谈不成,先按原中标价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实施时再按变更的方法解决。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通过解决争议的途径解决。 这个情况肯定不符合重新招标的条件。 正如你上面说的那样,重新招标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上条件,而设计变化,增加了工程量,这应该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按投标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单价,就使用清单中的单价;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但有相类似的单价,可以调整后使用;如果没有相类似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一个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使用此单价。 由于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应该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对单价进行调整,一般规定工程量增加10%,单价不予调整,超过10%,超过部分单价下调10%。 同时还应该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可能要计算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这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说明。 以上是我自己的观点,供参考。
㈦ 建筑工程中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的区别
工程变更是EngineeringChangeNotice是指广义上的工程,包括设计,工艺,设备等“人、机、料、法,环”的变更。而产品设计变理只是工程变更中的一部份。设计变更是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的变更,是整个工程变更生命周期的一部分,所谓设计变更,可以理解为当某个产品或相关文档已经处于发放状态时,对该产品或相关产品、文档进行的修改。
㈧ 对主体结构工程有重大改动的设计变更,是否需要原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本人负责的项目需改扩建,但因建设时间久远,原设计单位已经注销,在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咨询设计单位后得出的结论如下:
1、如需改动原有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即只要有方案就可以施工)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只要有方案就可以施工)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需原设计单位复核或是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单位来复核就可以施工)
2、个人及咨询相关设计院后得出结论为:法律大于条例,可按法律实施。可找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进行结构复核确认即可,无需找原设计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