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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

发布时间:2020-11-26 21:47:16

❶ 营改增后建安被挂靠的企业该怎么做账

营改增前的挂靠处理
先分析一下营改增之前,前述案例应该如何对挂靠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营改增前,至少的一半的挂靠业务,在税务与会计上的处理是错误的。
处理的核心是对收入的确认。这必须要分解为:会计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营业税收入的确认。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①会计上对业务的判定,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所以,会计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据合同、标书、发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须依据于业务实质。劳务是谁提供的?施工队提供了建筑业劳务,所以,施工队的建筑业收入为1,000万元;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建筑劳务,所以一分钱建筑业收入都不能确认。同时,建筑公司提供了挂靠服务,所以应确认80万元的挂靠服务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取得的收入”。所以,谁从事了建筑安装活动,谁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会计的规定基本一致,所以,税会无差异。挂靠双方的所得税都跟着会计走,无须调整。
③营业税收入的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注意,《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几乎照抄了这一规定。
可见,营业税不看“业务实质”,只看“法律形式”,挂靠模式下,经营名义、法律责任承担,都是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所以,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筑公司,开票人也为建筑公司。这形成了营业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另外注意,建筑公司收到的80万元挂靠费,是提供了挂靠劳务而收的款项,这个费用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建筑公司在会计上也应该确认这80万元的收入,所以,挂靠费上营业税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挂靠业务这样处理:
①建筑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万元放“其它应付款”,向甲方开建筑业发票,并计提3%计30万元的建安税。扣下的80万元挂靠费,向施工队开服务业发票,确认为挂靠收入,并计提5%计4万元的服务业营业税。——为简便起见,不计算附加,不影响本文分析。
哇!建筑公司缴了两次营业税?施工队什么营业税也不缴?
不需要大惊小怪,这就是规则,税法是怎么规定的,就怎么纳税。
②施工队,收到建筑公司转来的920万工程款和80万发票,按工程实际总金额1,000万元确认收入,同时确认80万元费用支出。说过了,什么营业税也不用计提。
③施工成本,施工完全是施工队的事,所以其成本全部在施工队核算。建筑公司没有此类开支,所以无施工成本。
那么,施工队在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方面的成本开支,取得的发票台头开给谁呢?这个问题现实中五花八门,非法买发票冲账的情况也不少,所以,没太大所谓。留待后文再说。
以上核算,不论是审计来审会计处理,还是税务来查所得税、查营业税,都是非常规范的,谁敢说你半个“错”字呢?——当然,建筑主管单位会认为你挂靠违法,但建筑主管单位不会仅以会计处理来判定你违法与否,这样的处理实际上并不影响你在建筑领域的风险。
反过来说,如果不按这种核算方式,就会出问题了。比如,建筑公司按开票金额直接确认建筑业收入,就涉嫌虚增收入、虚列成本了;施工队因为收入不在自己这里,从而不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涉嫌偷税了。等等

❷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被挂靠管理费如何处理,如何回款给挂靠人。

对于挂靠的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规定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承包、承租和挂靠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纳税主体处理上统一;二是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挂靠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挂靠人的收益如何缴税?通常情况下,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约定被挂靠方取得管理费性质的固定收益,而项目的剩余收益由挂靠方取得。关于挂靠方自然人取得这部分剩余收益的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挂靠方项目部账务是否并入被挂靠方公司账务?

理论上讲,既然挂靠方项目部以被挂靠方名义施工,应统一并入被挂靠方账务体系。营改增前,在项目所在地单独缴纳营业税后,共同申报整个建筑企业的所得税。

但实务中仍存在众多项目部账务独立在外的情况,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私自隐瞒挂靠项目部情况,挂靠方项目部账务只需要对实际挂靠人负责,根本不对外,在操作过程中一些项目部的账务出现核算不规范、票据不健全的严重情况,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给双方带来巨大的财税风险。

❸ 营改增后,挂靠在建筑公司下的施工队(包工头们)该何去何从

营改增前挂靠处理 先析营改增前前述案例应该何挂靠进行计税务处理营改增前至少半挂靠业务税务与计处理错误 处理核收入确认必须要解:计收入确认、企业所税收入确认、营业税收入确认三面进行判断 ①计业务判定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经济实质进行计确认、计量报告应仅交易或者事项律形式依据 所计收入判定能依据合同、标书、发票等律形式必须依据于业务实质劳务谁提供施工队提供建筑业劳务所施工队建筑业收入1,000万元;建筑公司没提供建筑劳务所钱建筑业收入都能确认同建筑公司提供挂靠服务所应确认80万元挂靠服务收入 ②企业所税判定《企业所税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事建筑安装……取收入所谁事建筑安装谁确认收入看企业所税规定与计规定基本致所税差异挂靠双所税都跟着计走须调整 ③营业税收入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挂靠式经营挂靠发应税行挂靠挂靠名义外经营并由挂靠承担相关律责任挂靠纳税;否则挂靠纳税注意《营改增试点实施办》几乎照抄规定 见营业税看业务实质看律形式挂靠模式经营名义、律责任承担都挂靠建筑公司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建筑公司票建筑公司形营业税与计处理差异 另外注意建筑公司收80万元挂靠费提供挂靠劳务收款项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建筑公司计应该确认80万元收入所挂靠费营业税与计处理没差异 综所述营改增前挂靠业务处理: ①建筑公司收甲工程款1,000万元放其应付款向甲建筑业发票并计提3%计30万元建安税扣80万元挂靠费向施工队服务业发票确认挂靠收入并计提5%计4万元服务业营业税——简便起见计算附加影响本文析 哇建筑公司缴两营业税施工队营业税缴 需要惊怪规则税规定纳税 ②施工队收建筑公司转920万工程款80万发票按工程实际总金额1,000万元确认收入同确认80万元费用支说营业税用计提 ③施工本施工完全施工队事所其本全部施工队核算建筑公司没类支所施工本 施工队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面本支取发票台给谁呢问题现实五花八门非买发票冲账情况少所没太所谓留待文再说 核算论审计审计处理税务查所税、查营业税都非规范谁敢说半错字呢——建筑主管单位认挂靠违建筑主管单位仅计处理判定违与否处理实际并影响建筑领域风险 反说按种核算式问题比建筑公司按票金额直接确认建筑业收入涉嫌虚增收入、虚列本;施工队收入自交企业所税涉嫌偷税等等

❹ 建筑企业营改增对资质挂靠有什么影响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提更高要求作具企业资格建筑施工企业要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设立发展战略及重投融资项目做相应调整比投标工作企业往往集团公司名义外投标标再解给集团内部具资格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包合同取收入应员企业机构所缴纳增值税并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取全部收入扣除包括员企业已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企业机构所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集团公司都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前所述营改增于非转包、包挂靠及联营项目等经营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规范经营式规避律风险

❺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被挂靠单位开的发票确认收入吗

被挂靠单位收到工程合同进度款开具的发票,是要确认收入的。因为建筑行业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预收账款和开具发票的当日。

❻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挂靠还能“活”吗

“挂靠”在建筑行业由来已久且异常普遍,所谓挂靠经营,指的是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随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可避免会对企业和个人挂靠造成影响,挂靠时代是否会因此受到限制亦或者是走向终结?在营改增政策的夹击下,建筑业挂靠还能“活”吗?
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双方都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影响和风险,具体如下:
挂靠行为是否向税务机关说明?
对于挂靠的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规定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承包、承租和挂靠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纳税主体处理上统一;二是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挂靠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挂靠人的收益如何缴税?通常情况下,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约定被挂靠方取得管理费性质的固定收益,而项目的剩余收益由挂靠方取得。关于挂靠方自然人取得这部分剩余收益的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可见,税法对于挂靠行为的涉税界定是较为清晰的。但实务中,几乎所有的挂靠行为均采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税务机关隐瞒了挂靠模式,统一以被挂靠方名义面对税务机关。这就使得挂靠情况变得十分复杂,加上实际操作中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不同界定和风险的不同划分,导致挂靠成为一个财税争议问题。
被挂靠方是否向挂靠方提供了账户?
第一,被挂靠方施工企业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经营账户。这种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向被挂靠施工单位账户支付相关款项,再从该经营账户流向供应商、合作方账户,完成较为规范的现金流循环。但由于日常经营账户在被挂靠方控制之中,挂靠方自然人的资金流要受到被挂靠方财务的严格监管,而很多时候,这种监管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
第二,被挂靠方施工企业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单独的项目部临时账户,且该账户由挂靠方自然人实际控制。这种情况下的账户虽然也是被挂靠方名义开设,但完全交由挂靠方自然人控制,规范的现金流循环依然可以实现,但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的监管较弱,风险较大,而相反,挂靠方自然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支配权,运营中可以实现资金流的快速流转。
第三,被挂靠方施工企业未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账户。这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但在实务中并不少见。被挂靠方由于种种原因拒绝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账户,导致资金流循环出现混乱,建设单位无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业账户支付工程款,实务中常常将款项直接支付实际挂靠的自然人账户,最后以委托付款手续强行入账。
挂靠方项目部账务是否并入被挂靠方公司账务?
理论上讲,既然挂靠方项目部以被挂靠方名义施工,应统一并入被挂靠方账务体系。营改增前,在项目所在地单独缴纳营业税后,共同申报整个建筑企业的所得税。
但实务中仍存在众多项目部账务独立在外的情况,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私自隐瞒挂靠项目部情况,挂靠方项目部账务只需要对实际挂靠人负责,根本不对外,在操作过程中一些项目部的账务出现核算不规范、票据不健全的严重情况,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给双方带来巨大的财税风险。
挂靠方自然人实际收益如何拿走?
按照双方约定,挂靠方获得剩余收益,被挂靠方获得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那么,实务中剩余收益的处理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项目部账务和被挂靠方公司账务不合并,项目部也由挂靠人掌控独立临时账户,或者压根就没有提供账户,那么挂靠人的收益必然私下转移。
更大的麻烦是出在双方账务合并、账户统一的情况下。如前所述,由于双方选择将挂靠行为向税务机关隐瞒,那么挂靠方自然人利润就不可能从被挂靠方公然拿走,实务中大量出现的是以票抵账行为。挂靠人通过私立名目代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冲抵被挂靠人账务,借机拿走本属于项目利润的部分。更有甚者,私下购买假的增值税销售发票冲抵被挂靠人账务,这些违法操作手法,最终给被挂靠方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营改增后,无论是在发票开具上还是监管机制上均发生本质的改变,只要包括三方面:建筑业施工发票从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代开模式变成增值税的机构所在地自开模式;营业税监管中对资金流的宽松监管转变为增值税对三流合一的严格监管;营业税未能实现的全国发票联网在增值税金税三期中得以严格实施。
这三个改变对于营改增企业来说是一场革命,对未来的挂靠行为将产生重大影响,大量严重违规违法的挂靠行为将走向终点,个别依然存续的挂靠行为实施难度和双方风险均增加,关键在于双方的并账风险和实际挂靠方拿走项目利润的风险,这就要求企业从不规范到规范,从随意到严谨,从违规到合法。

❼ 营改增后建筑业收挂靠管理费包括税金么

必须包括,否则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还不够拿来交税(开票需要交税)。

❽ 营改增后建筑业还有挂靠这种做法吗

这个属于其他业务收入,不能挂其他应付款。这个在建筑行业出现最多了。

❾ 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经营财税处理到底如何办

对于挂靠的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规定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承包、承租和挂靠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纳税主体处理上统一;二是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挂靠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挂靠人的收益如何缴税?通常情况下,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约定被挂靠方取得管理费性质的固定收益,而项目的剩余收益由挂靠方取得。关于挂靠方自然人取得这部分剩余收益的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挂靠方项目部账务是否并入被挂靠方公司账务?

理论上讲,既然挂靠方项目部以被挂靠方名义施工,应统一并入被挂靠方账务体系。营改增前,在项目所在地单独缴纳营业税后,共同申报整个建筑企业的所得税。

但实务中仍存在众多项目部账务独立在外的情况,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私自隐瞒挂靠项目部情况,挂靠方项目部账务只需要对实际挂靠人负责,根本不对外,在操作过程中一些项目部的账务出现核算不规范、票据不健全的严重情况,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给双方带来巨大的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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