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般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安全性能:地基沉降:主要表现为房子的四周墙体出现45度裂缝,阳台悬挑梁、悬挑板因钢筋设计不合理或表面钢筋下沉; 建筑工程电气系统不合格,电线接触不良引起火灾,接地不良好存在安全隐患;高层排水管未安装防火圈,一旦楼下起火存在安全隐患。栏杆安装不合格,栏杆玻璃、窗户玻璃质量不合格使用功能:电器不能正常使用,如设计不合理,材料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给水管水压不足,排水不畅通,给排水管渗水、漏水。屋面、窗户、卫生间、厨房、外墙渗水、漏水。房间大面积空鼓开裂,门窗开启不灵活。外观质量:阴阳角不顺直,墙面不平整,地面不平整、起沙,垂直度偏差,墙地面细微裂缝。开关插座排列不整齐,给排水管未横平竖直。卫生清理不干净。
2.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细则
施工现场管理一般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各项目经理部(车间)施工现场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Q/YGS G 325.04—2002《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3 主管机构与分工
3.1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施工现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和对文明施工进行检查与监督。
3.2 分公司(厂)施工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工地生产(车间)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规划,项目工地生产(车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现场管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分公司生产科汇报。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汇集各项目施工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汇报。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项目经理部应认真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巡视检查并整改发现的问题;现场门头要设置公司的标志,并公示下列内容。
4.1.1 项目现场设置“四牌一图”
⑴、施工企业概况牌,其规格为高2m、宽3m,离地面距离1m。(附图)
⑵、工程概况牌,其规格为高2m,宽度3m,离地面距离1m。(附图)
⑶、质量方针目标牌,其规格为高2m,宽3m,离地面距离1m。(附图)
⑷、健康、安全、环境方针牌,其规格为高2m,宽3m,离地面距离1m。(附图)
⑸、施工总平面图,其规格为高2m,宽3m,离地面距离1m。(附图)
4.1.2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合适,内容齐全。
4.1.3 项目现场“四牌一图”应固定设置在项目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图牌处不乱扔堆杂物,保持清洁。
4.2 施工总平面图管理
4.2.1项目现场施工总平面图的主要内容
⑴、标明已建及拟建的永久性房屋、构筑物、运输道路及循环走道。
⑵、标明施工用的临时水管线、电力线和照明线、变压器及配电间、现场危险品及仓库的位置。
⑶、土建工程还应标明:
① 砼、砂浆搅拌机及塔吊、卷扬机、木工机械的平面位置。
② 石灰膏、纸筋灰、粉煤灰储存池及构件、钢筋等位置。
⑷、安装工程还应标明:
①钢结构和油罐的铆焊预制场、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场、工艺管线的管焊预制场、冷换或热设备的试压场区、阀门试压场区、电气和仪表的试验校验室、电气和仪表的预制场区。
②施工平台、配电盘、水源点的平面位置。
③施工机械的平面摆放位置及棚设,大型工装的现场摆放位置。
④起重桅杆与卷扬机,锚坑与拖拉绳的平面位置,起重机索具的现场临时存放区。
⑤大型塔器及设备进现场后平面摆放位置。
⑥钢材(板材、型材、管材)、电线电缆等材料的现场存放区,预制的或顾客供货的成品,半成品放置区。
⑸、标明生活区及行政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其结构型式。
⑹、其它应该标明的内容。
4.2.2 项目现场布置的一般要求及原则
⑴、尽量利用原有建筑物,也可以提前施工建筑物以提前使用;如仍满足不了需要,再建临时设施。
⑵、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①平面布置要适应施工生产的需要,并做到规模适宜、分区明显,顺序流畅,方便施工;②平面布置应设在正式工程的边缘,不得占用正式工程位置;③应靠近交通道路,以方便运输,减少修路成本;④平面布置要注意排洪,排渍,不得选用危害职工安全的场地。
⑶、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
4.2.3 施工总平面图的管理要求
⑴、施工总平面图的设计由项目技术部门负责设计,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各部门会审后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⑵、施工总平面的日常管理由项目工程部门负责,主管领导为项目分管生产的副经理。
⑶、施工总平面图应随着项目施工的不同阶段按阶段计划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做到图实相符,并有见证资料。
⑷、总平面图的设计要有质量管理意识。
⑸、总平面图要求内容齐全,清晰醒目。
4.3 项目现场场容管理标准
4.3.1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管理标准
⑴、施工用水。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并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与维护,防止施工用水的跑、冒、滴、漏。
⑵、施工用电。
①、项目现场临时电力线路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水泥杆、木杆)上,严禁架设在树和脚手架上,架空线应装设横担和绝缘子,其规格、线间距、档距应符合架空线路要求。
②、支线架设和现场照明。配电箱引入引出线应有套管,电线上进下出不混乱。大容量电箱上进线加滴水弯。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过道电线可采用硬质护套管埋地并作标记,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符合绝缘要求。现场照明一般采用220伏电压;危险、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要求安全电压。照明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脚手架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距地面不得低2.4m,碘钨灯应固定架设,保证安全。
③、电箱(配电箱、开关箱):电箱应有门、锁、色标和统一编号,电箱内开关电器必须完整无损,接地正确,各类接触装置灵敏可靠,绝缘良好,无积灰、杂物,箱体不得歪斜,电箱的安装高度和绝缘材料等均应符合规定,电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选用合理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进行分级配合。配电箱内设总熔丝、分熔丝、分开关,动力和照明分别设置,开关电器应与配电线或开关箱一一对应配合,作分路设置,以确保专路专控,总开关电器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预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熔丝应和用电设备的实际负荷相匹配。金属外壳电箱应作接地或接零保护,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保险。
⑶、施工道路。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定的道路走向和路面要求施工,路面要坚实平整,做到下雨不积水,雨后能通车。加强施工道路的日常管理,不得在施工道路上乱放材料、构件和其他杂品,保证施工道路的畅通;横跨施工道路的电力线路和管道要符合规定的高度,保证工程大件运输的通行。
⑷、施工场地。要做到平整或基本平整,要有足够的排水沟道、保证足够的排雨水能力,做到雨天不积水或少积水,雨后马上可施工。加强施工场地上的材料、设备、构件、半成品等工程材料的有序管理,方便施工,提高工效。
4.3.2 土建工程场容管理标准
⑴、现场土建工程用材料堆放必须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定置堆放,砂石材料、砖类按规定堆放整齐,怕潮、怕晒的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存放或入库保管。
⑵、灰池要挂有标志牌,池口随用随清,渣脚不乱倒;砂子石子、砖类随用随清底脚;钢筋堆放必须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挂有标志牌,现场使用后多余的钢筋不得乱放,应及时清理归堆,结构阶段结束后,及时转移。
⑶、现场制品、钢木门窗、铁器、砼构件、半成品和成品,要严格按指定位置堆放,堆放时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还必须按制品的特性存放保管、无损坏,有收、发、存保管制度,砼构件堆放时,楞木垫头上下对齐、平稳,堆高不超12块。
⑷、现场有条件的一般应设材料存放临时仓库和设备材料仓库,要符合封闭式要求,有专人负责管理。
⑸、大模板必须成对面放稳,角度正确,严禁用钢模板铺垫道路;施工用的脚手架管、跳板、高凳、砖夹子等不得乱堆乱放,现场无散失、散落的扣件、配件等。
⑹、混凝土砂浆的运输通道上和建筑物周边的落地灰和砂浆要每天坚持清除,施工现场的上碎砖头,也要坚持每天清除,保证作业场地的干净整洁。
4.3.3 安装工程场容管理标准
⑴、现场安装工程用材料、半成品、配件、通用设备、非标设备等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指定位置进行定置堆放。各种材料、半成品、设备要做到有序排列,堆放整齐。
⑵、进入安装现场的不同类别、不同规格、不同材质的钢材要分别堆放,摆放整齐,有标志移植、各种状态标识符合要求。防止混用或错用。
⑶、设备到货开箱检查后,要重新将包装箱封闭好,防止雨水浸入。设备出库安装后,包装箱随机配件要退库,保证不丢件和施工现场的整洁、不零乱。
⑷、阀门到货后,要分类别,分规格存放。阀门试压场地要设置三个区:未试压区、试
压合格区、试压不合格区;每个区的阀门要分类别、分规格、整齐的排放。
⑸、冷换设备试压区,要做到:冷换设备按规格大小排列,试压泵和试压管线,充洗管线排列整齐,方便使用,场地要挖好排水沟道,保证排水方便,场地不存水。
⑹、施工用的脚手架管、架杆、跳板、高凳、扣件、配件枕木等不得乱堆乱放,现场无散失、散落的扣件、配件和枕木。
⑺、现场安装用施工设备应按施工平面指定的位置放置。大型施工设备(如20t卷扬机)应搭设防雨棚,防雨棚要坚固、规矩、整齐、美观;电焊机要全部进电焊机房,电焊机房内配电线路整齐,无破损,闸刀开关盒要齐全,电焊机房地板平整、干净、无杂物;电焊机房外表无破损,油漆无脱落,门窗完整。
⑻、电焊把线、小型电动工具的电源胶皮线、临时照明线、火焊的氧气带和乙炔带、临时供水的胶皮管等要做到摆放合理、相对集中、有序排列,禁止乱扯、乱拉和乱挂。电焊把线的胶皮要无破漏,禁止电焊把线与起重用钢丝绳交叉在一起。
⑼、现场安装使用后多余的边角余料:能够使用的应该分类分规格摆放在现场的指定位置,并做好标记移植;无法再使用的应每天清理送入废料箱或指定位置,然后集中送到废料场。
⑽、施工现场的电焊条头,药皮等应每天清扫,倒在指定的地方,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和整洁。
⑾、现场班组休息室、工具房、氧气房和乙炔房,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整齐排列,外表完整无破损,油漆无脱落,门帘完好玻璃无损坏。休息室内地板干净无尘土,工具用具摆放整齐;室内墙上工种操作规程,图表挂放整齐。
4.4 项目现场临时设施搭设标准
4.4.1 临时施工道路设计标准及要求
⑴、临时道路(简易公路技术要求)
⑵、修临时道路原则,可根据现场实际尽量就地取材,而且要考虑雨天是否行车,否则路修好下雨不能通车影响较大。
⑶、路面要高于自然地面20cm,两侧路边要设置排水沟。
4.4.2 施工现场设施设计标准及要求。
⑴、料场场地地坪应比四周地坪略高,根据存放材料的不同种类设计不同的基础,同时应保证材料的装卸车和运输的方便。
⑵、成品、半成品堆放场应在施工区域布置。
⑶、电焊机应全部放进电焊机房内,其它电动设备和机械设备应搭设防雨棚。新制作电焊机房、工具房必须按照工程管理部统一规定的图纸制作(见图例:电焊机房、工具房)。
4.4.3 施工现场临时供水和排水标准及要求。
⑴、供水管线优先采用环形管网布置,主干线一般不宜小于φ45,采用埋地敷设或明设。采用埋地敷设时,深度要在冻土层以下,且不小于50cm,管线采用焊管沥青防腐、计量表、阀井、池齐全。
⑵、排水优先采用明沟,必要时可埋设砼管或铸铁管、坡度在5‰~8‰,排放地点要符合市政环卫有关要求。
⑶、安装工程用水。试压用水;管线及设备试压,一般是以容积大小来计算,乘以损耗系数。损耗系数一般为1.15,由于在试压过程中工期要求较紧。管径的选择和水的流速,要满足一定时间内流量的需要。
4.4.4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设计标准及要求
⑴、高压配电应符合GBJ282-84的要求,变电间应选择在场地一角的安全处,防雷、雨设施齐全。
⑵、电力线路敷设以架空线为好,若采用电缆应埋入地下。铺黄砂用红砖履盖后再回填土至平地坪。沿走向打好红白色的标志桩或填写隐蔽工程记录表明平面位置,架空线应设在道路或围墙的一侧。
⑶、选择电源必须考虑的因素。
①要根据工程的工程量与进度安排要求;
②各施工阶段电力的需用量;
③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大不;
④用电设备在现场分布及距电源靠近情况;
⑤现有电器设备情况。
4.4.5 钢平台的铺设要求
⑴、钢平台应以φ273螺纹钢管操平后,铺设δ=14—18mm的碳钢板,上层φ273螺纹钢管的间距在1m~1.5m之间。
⑵、型钢平台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可设计钢管平台、槽钢平台和工字钢平台。
⑶、平台所在地坪及平台周围5—8m范围的地坪应作压实处理,此部分的地坪应略高于其它处的地坪。
4.5 场容管理管理其他规定。
4.1.1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条件,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平面图的规划、设计、布置、使用,并按施工的不同时间分段实施并随时修订和管理。
4.1.2 施工现场要妥善加以维护,应根据施工期限的长短和施工场所地理位置的要求设置临时或半永久性围墙。
4.1.3 施工现场应保持秩序,在指定地点堆放垃圾,每日进行清理。
4.1.4 施工现场应消除粉尘,减少噪音。
4.1.5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告示和标志,进行必要的绿化布置。
4.6 项目现场其他系统标志标准
4.6.1 办公室标志:办公室职能部门和岗位名称标牌要统一制作为300mmⅹ120mm,镶嵌在办公室门正上方或作为侧牌悬挂于门边;
4.6.2 项目组织机构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项目经理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3 质量保证体系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质量部门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4 工程技术管理体系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技术部门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5 安全管理网络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安全部门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6 管理(岗位)职责:悬挂于相关管理人员办公室,规格为:400×520mm;
4.6.7 班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悬挂于相关工程队(班组)办公室或休息室,规格为:400×520mm;
4.6.8 天气情况记录表: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工程管理部门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9 施工计划进度表: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工程管理部门办公室,规格为1100×800mm;
4.6.10 设备铭牌、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见《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
4.6.11 其他安全标志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 范围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标准化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污染,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环境卫生,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标准化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单位。
2 职责
分公司、项目部和各分包单位制定和完善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建立管理网络,明确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卫生具体管理责任人,加强日常的检查和评定,确保环境卫生良好。
3 办公区卫生管理
3.1办公设施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并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3.2办公设施布置,应当符合规范性结构的要求,环境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和污水。
3.3 办公室内做到干净整洁,门窗完好,墙壁无灰尘,各种办公用具整齐干净,四壁、顶棚、灯具无尘土、蛛网,地面干净、无痰迹和烟头纸屑、无杂物堆积,无蚊蝇、无鼠迹。办公室内不能存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每天上班前要对办公室进行清洁卫生,门窗玻璃、灯具每周清洁一次,做到光亮、整洁。
3.4 办公区域内各种标牌应保持完整、清晰、清洁。
3.5 办公区域要做到“六无”、“六净”。即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砖头瓦砾、无纸屑果皮、无坑洼污水、无杂草丛生;墙根净、电杆净、绿篱树根净、花池净、宣传栏下净、下水道口净。
3.6 办公室卫生一天打扫一次,办公区室外卫生每周至少清扫一次,并采用撒水清扫,减少扬灰。
3.7走廊、楼梯、栏杆、楼道、痰盂、垃圾桶要每天清洁一次,做到无灰尘、烟头、痰迹,保持清洁卫生。
3.8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卫生间,并落实专人保洁,做到清洁卫生。每天至少打扫一次,做到干净、整洁,无溢水、无污物、无异味。
3.9办公区域必须统一规划设置垃圾箱,并做到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做到定期清理,并进行喷药消毒,防止蚊蝇滋生。
3.10 大量植树、种草,改善环境,减少土壤裸露和尘土飞扬。
4 生活区卫生管理
4.1 职工宿舍门窗齐全、牢固、无破损,室内无乱接电线、无禁用电器。 宿舍内应安置标准床铺,每间标准房间就寝人员不得超过八人。
4.2室内卫生要实行“九统一”:即铺面平整、被子枕头摆放统一,衣帽等物品挂放统一,鞋子放在床下要摆放整齐统一,桌柜上面摆放物品要统一,小凳、脸盆、牙具、毛巾等放置要统一。床单、被褥干净,室内物品、墙壁无乱贴乱画,顶棚无蛛网,灯具和悬挂物无灰尘,玻璃明亮,地面干净、无痰迹和废纸等脏物,室内通风良好、无异味、无蚊蝇、无鼠迹。
4.3人人做到“六不”: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赃物,不乱画乱挂,不乱堆乱放,不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和造成白色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不乱倒有毒物品,不损坏花草树木。
4.4 卫生间、浴池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和保洁,保持设施完好,保持清洁,无异味、无蝇蛆,无乱涂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有防蝇和照明设备。要每天至少打扫一次,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要定期消毒。
4.5 浴池应保持通风并每天打扫一次。做到排水通畅、无漏水、跑水现象。地面应做防滑处理,防止人员摔倒。
4.6 生活区统一规划设置垃圾箱,分类堆放,做到定期清理,并进行喷药消毒,防止蚊蝇滋生。
5 食堂卫生管理
5.1 食堂的设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
5.2 各项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应按项目部门管理职责的要求,统一悬挂上墙,其标准样式亦按部门管理职责规定执行。
5.3 炊事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有乙肝等传染性疾病必须调离工作岗位。上班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色的工作服、工作帽。
5.4 炊具设备卫生
5.4.1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严格分开,摆放整齐,加工生、熟食品的菜墩、刀具要有明确标志;餐具使用前要经常消毒,保持用具整洁、干净,做到清洁卫生、专人负责。
5.4.2 食堂所用的操作台、货物架、各类粥、汤桶、淘米、洗碗盆等要保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筐等要无泥沙、无脏垢、无异味。
5.4.3盛装食品所用盆、盘等餐具和生产加工部门的加工用具要生熟分开,各种盛具均保持干净、清洁,不得直接落地。
5.4.4冰箱、冰柜、冷库要按类存放、生熟分开,有明确标志,保持清洁无异味,箱、柜、库内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发现有腐烂、变质、超期储存的食品要及时处理。
5.4.5 饭厅要做到饭前、饭后将地面清扫一次,操作间要清扫冲洗一次,保持地面清洁、无果批、纸屑、烟头、痰迹。水池清洁无杂物、排水管道通常,门窗玻璃每周擦一次,做到墙壁、门窗、玻璃、灯具干净。
5.5 环境卫生
5.5.1保持食堂内环境整洁,有"三防"措施,室内无苍蝇、无蟑螂、无鼠迹。
5.5.2食堂室内外卫生要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到人,明确任务。
5.5.3要坚持做到:墙壁、屋顶经常清扫无黑垢、油污、蛛网;门窗干净明亮;纱窗完好,无灰尘油垢,电扇、炊具、售食窗口要清洁明亮。
5.5.4厨房操作间卫生要求责任到人,做到每餐操作完毕要及时擦亮灶台、用具、加工设备,清扫地面,保持沟道畅通,无杂物、无积水,并设有防鼠设施。
5.5.5食堂要坚持每周大扫除一次,做到地面、瓷砖、用具见本色。
5.6个人卫生
5.6.1炊管人员要保持身体健康,有健康证。搞好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5.6.2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衣、帽、围裙,操作和出售食品时不准戴戒指,不准涂指甲油、口红。
5.6.3在食堂操作间、卖饭间、库房、餐厅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做到开饭前洗手,不准穿工作服大、小便,便后要洗手。
5.6.4严禁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严禁打赤膊操作。
5.7 采购人员采购各种食品时,注意把好食品的质量关,要保证食品的新鲜,不变霉、不变质,以防事物中毒。
5.8 各种蔬菜等食品必须清洗干净,先洗后切,防止食物营养成分流失,餐具每天必须进行高温灭菌消毒。
5.9 厨房工作人员必须适当维持买饭买菜时的秩序,树立员工自觉排队打饭、打菜的习惯。
5.10 为了保证厨房和餐厅的卫生,各位员工大力支持厨房的工作,吃饭主动交纳饭票,饭吃多少打多少,不要浪费粮食,一旦有吃剩的饭、菜,必须倒入剩饭剩菜桶内,以保持餐厅内外的环境卫生。
5.11 要保证开水供应,无跑、冒、漏水现象,开水房地面每天清扫一次,保持卫生。
附录:卫生“五四”制度
一、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o 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
o 保管检验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o 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o 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商品。
二、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
o 生与熟隔离;
o 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o 食品杂物与药物隔离;
o 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三、用(食)具实行“四过关”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汽或煮沸或消毒液)。
四、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
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鞋帽;勤换洗工作服。
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条例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5. 国家新政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规范办理的程序
新政策规定在许可证明文件短缺或者出现证件失效的情况之下,有关部门应该在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告知建设单位将所有的证件补充齐全,除此之外,县级以上的有关筑建部门不具备增设办理许可证的条件。
二、建立事后的监查制度
新政规定有关的发证机关需要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后的一系列审查制度,对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一但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出现条件发生变化、延期进行开工、中途停止施工等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一定要进行及时的处罚处理。
三、加强信息的公开、公示
新政规定: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开工现场将施工许可证进行公示,发证的有关机关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所递交的材料信息,包括条件,日期,程序,期限等相关内容在所办理的场所和有关的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让公众有效的行使其查阅权,可以做到对违规的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出现量化的处罚标准
新政规定:有关的建筑单位没有获取施工许可证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分阶段性的开工,或者擅自动工的单位对建筑单位处罚合同价的1%-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进行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政规定:建筑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实施要落实到人,对单位进行罚款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进行或者其他责任的负责人处罚额尺度应该加大,数额应该在5%-10%的罚款,单位及其相关的责任人还会进行一系列的不良记录的通报。
伴随着房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法律规范刻不容缓,新政的出台,对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我们在关注住房的同时,我们还要关注住房和办公设施的房屋建设,在住上安全舒适的房屋外,我们还要重点注意房屋的安全问题,因此我们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我们公民的应尽义务。
6.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文明施工目标
1、本工程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确保本工程获得苏州市文明工 地称号;
2、公司每月由"标化"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条线负责人对工地进 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场容场貌、生活卫生检查、打分评定,以有力 地促进项目"标化"工作达到文明工地的要求。
二、场容场貌管理措施
1、工地实行围墙围设封闭施工;工地四周墙及门头大门、旗杆按公 司统一标准围设;
2、在施工现场,设置"七牌一图",以及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牌;
3、建筑材料划区域堆放整齐,并采取安全保卫措施,施工区域与生 活办公区域分隔,场容场貌整齐、整洁、有序、文明。
三、文明建设措施
1、在工地四周的围墙建筑物、办公室外墙等地方,设置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工地内设置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设施,及时反映工地内各类动态;
2、开展文明教育,施工人员均需遵守市民文明规范;
3、加强班组建设,有三上岗一讲评的安全记录fdcew.com,有良好的班容班貌。 项目部给施工班组提供一定的活动场所,提高班组整体素质;
4、工地现场做到道路畅通、平坦整洁、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建 筑物周围浇捣散水坡,四周保持洁净,地面平整不积水,无散落的"五 头"、"五底"及散物,场地排水构成系统,并通畅不堵;
5、基础地下施工时,四周按硬地坪要求进行施工;
6、加强工地治安综合治理,做到目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施工现场治安防范措施有力,重点要害部位防范设施有效到位。
7、施工现场的外包队伍人员组织情况明了,建立档案卡片,与分包 队伍签订治安防火协议书,对外包队伍人员加强法制教育;
8、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工地有专人负责协调与周围居民、所在居委 会、市政交通、环卫等单位的横向关系,定期主动召开会议,听取他们 对工程建设的有关意见,保证工程文明施工,使工程成为爱民工程、便 民工程;
9、现场施工人员均佩戴胸卡,胸卡以工作部门、单位为依据,按一 定规则统一编号。
10、现场施工人员按不同工作单位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现场管 理人员按不同工作单位穿着不同颜色的工作服装。
四、CI 计划
1、实行行政办公用品及对外交流手段统一:使用公司统一印刷订做 订购的信封、信纸、便笺、请柬、传真纸、礼仪用品、会议桌牌、复印 机、传真机等;
2、实行现场临建的标准统一:办公室、会议室配置,按公司统一要 求进行,办公用房、卫生间等按统一相应规定装修、配置。现场围墙高 度、颜色和大门等严格执行公司统一规定,写公司司徽,公司名称以及 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业主要求的其他字样等;
3、实行员工着装的统一:公司员工按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服装整齐 着装,配合的专业队伍按本队伍要求统一着装,项目现场全体人员,由 项目统一配发胸牌、安全帽、按标准佩带;
4、实行现场各办公室、会议室门牌、各类指示性、警示性标牌的统 一:按公司规定制作工程简介,现场平面布置、组织机构、公司简介、 安全生产、质量保证、消防保卫、环境保护等其它标牌。
五、强化工地卫生建设
1、工地设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现场无大面积积水;
2、防止蚊蝇孳生,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工地内做到排水畅通,无 污水外流或堵塞排水沟现象;
3、现场设置医务室,做好对职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www.fdcew.com,针对季 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利用黑板报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的知 识和方法。医务人员对生活卫生要起到监督作用,定期检查现场卫生情况。
六、节约措施
1、优化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地组织现场施工,依靠"方案领先"加 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总工期,达到节约开支、降低成本的目的;
2、设计合理的模板脚手体系,确保模板脚手装拆方便,可多次重复 周转利用,降低模板消耗;
3、砼浇捣时严格控制标高,不超标高浇捣,确保设计浇捣量与实际 使用量基本相符;
4、砼供应做到计量精确,按浇捣量做好浇捣计划,在砼浇捣接近尾 声时,与拌台加强联系,做到最后一罐与实际需要基本持平,减少浪费;
5、合理利用泵管中的余量砼,制作垫块和门窗过梁等小构件;
6、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由专人对现场的短钢管、短钢筋、扎铁铅丝、 扣件等建筑材料进行清理收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7、加强对各分包施工队伍的协调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凿及返工现 象。
七、项目部政治思想工作及廉政建设开展
项目部成立党支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加强廉政建设,对物资、经营财务等经济环节进行指导,不出 任何贪污、腐化现象;
(2)指导分包建立党支部,在现场形成一个完整的党支部管理机构, 保证党组织对现场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领导;
(3)协调与交警队的关系,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以及物资的正常运输;
(4)协调与环卫环保,市容监察的关系,保证现场的文明施工,创 建苏州市文明施工工地;
(5)协调与地区公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工程施 工的安全有序;
(6)协调和处理经理部内部的人际关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将可能发生的矛盾化解于初期,在经理部内部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宽 松的工作环境,避免无谓的内耗;
(7)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走在前 列,进而带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经理部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