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简述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理原则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审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二审当中全面审理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二审以后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⑵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所谓以内事实容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
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3、法院调解原则 ;
4、处分原则 ;
5、辩论原则。
⑶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贯彻()原则
应该坚持“先刑后民”的原则,即中止民事纠纷的审判,先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然后,再进行民事纠纷的审判。
⑷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民事抄诉讼法第7条规定:“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规定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长期以来一直指导我国的诉讼活动,对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希望以上答案能被采纳。
⑸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哪些原则
人抄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⑹ 什么是全面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即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事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⑻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原则是( )。
一般开庭但不公开
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哪些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专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⑽ 如何理解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