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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老项目如何开票

发布时间:2021-01-25 18:39:52

1. 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对于接受方或购买方来说,无论开票方或销售方是如何征收方式,只要是取得的是专票,经认证后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建筑业营改增老项目如何开票扩展阅读: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老项目需要在国税备案吗,如需备案都需要带什么资料啊。

选择按照简易征收需要备案,不选择简易征收不用备案。


一般纳税人为建专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属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报《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对工程项目或合同较多的,可以采用清单的形式进行备案。

需提供的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许可证的无需提供)

2、开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税率是3%吗

汽车维修行业一般纳税人能采用简易计税,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能试行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精神,自 2014年7月1日其,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实行新政。为进一步全面了解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政策,对到目前仍然实行的简易征收政策进行整理。
一、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范围
1、适用这类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方法上具有选择权,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六类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重要提示】
1、销售上述货物,必须是自产的才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即非自产货物不得选择简易办法。
2、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不适用该规定,另有特殊规定。
3、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选择简易办法后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重要提示】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
(三)特殊情形
1、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国税函〔2009〕456号)
2、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且按照3%征收率征收的征收范围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5、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6、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国税发〔1995〕87号)
【重要提示】
1、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
2、自来水公司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3、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特殊情况】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三、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征收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重要提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
3、个人销售旧货免税(增值税实施条例及细则)。
4、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5、上述货物销售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建筑业营改增老项目怎么抵扣

一、如何定义,因为“营改增”而产生的一些新、老项目?
因为建筑行业的特性,“营改增”作为一种改革新产生的税率,必然会牵涉到“营改增”正式公布之前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布之后签订的合同,也就是小标题所谓的新、老项目。
根据业内专家研究和现有的各类信息,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还是叫做老项目。
二、新、老项目归类完毕之后,必然会涉及到“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5.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税率是3%吗

是的。建筑业营复改增一制般纳税人,使用简易征收计税办法是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按照3%“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6. 建筑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企业所得税如何算

企业所得税得计算缴纳,是以企业取得的利润为计算依据的。不管是否营改增,不管是否是老项目,也不管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的算法是不变的。

7. 建筑业营改增,采用简易征收的老项目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发票可以抵扣么

1、建筑业营改增,采用简易征收的老项目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发票不可以抵扣。
2、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 5月1号以前承包的工程营改增后怎么交税

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标准有两个:

第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标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企业5月1日以后对老项目计税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11%,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

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建筑业营改增老项目如何开票扩展阅读

二建筑服务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9.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老项目需要在国税备案吗,如需备案都需要带什么资料啊

选择按照简易征收需要备案,不选择简易征收不用备案。

一、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报《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对工程项目或合同较多的,可以采用清单的形式进行备案。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许可证的无需提供)

2、开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9)建筑业营改增老项目如何开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金分录: 比如6月开了一张20万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老项目做简易征收,增值税3%,

借:应收账款 2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4.76元 [200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4元 ( 194174.76元×3%)

计算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5825.24×7%=407.77元
2、教育费附加:5825.24×3%=174.76元
3、地方教育费附加:5825.24×3%=116.5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99.03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407.77
—教育费附加 174.76
—地方教育费附加 1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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