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筑五大员证里面有质量员证书吗
建筑五大员为: 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内、安全员
按日常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人员检查所谈及的、及业主对人员要求指定的五大员,改变了以往常说的五大员概念,变更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这是目前实际要求的五大员(及施工现场必要的五种重要人员,称为五大员。预算员及资料员在现场的控制地位较为次要,所以在当下建筑领域,已经没有列入五大员行列,也不列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督查时的必要人员),这有别于传统的五大员,这是需要注意的。
拓展资料:
质检员职责:
1 、执行国家颁发的安装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照章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
2 、负责专业检,随时掌握各作业区内分项工程的质量情况。
3 、负责分项工程质量的评定,建立质量档案,定期向项目总工和上级质量管理部门上报质量情况。
4 、负责分项工程各工序、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的图像资料记录。
5 、对不合格项及时向项目总工和上级质量管理部门汇报,监督各专业工程师制定纠正措施,并协助进行质量损失的评估。
资料来源:网络:建筑五大员
② 质检员证怎么考啊
2008年全国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试。
考试共设2个科目,初级考试包括《质量专业相关知识》与《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考试包括《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与《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考试一般于前一年的12月及来年的1月份左右报名,考试一般于当年的6月中旬举行,2008年考试时间:6月22日。
报考条件: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除此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即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对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考试科目:
初级考试包括《质量专业相关知识》与《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考试包括《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与《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考试形式
各考试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编辑存储功能)。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带稿纸。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2008年6月22日,具体科目安排如下:
上午
9:00—12:00
初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14:00—17:00
初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报名时间及方法
预计12月底开始,详细请留意各地人事/质量/考试中心的网站or通知!
免试条件
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申报相应的助理质量师、质量师职务的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非工程类系列职称报考不予免试。
考试用书
《初、中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初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中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教材》,报考人员所需的教材由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订购.
证书发放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考试合格人员在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合格证书。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在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后,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③ 怎样查询建设工程质检员证件真假
登陆来报考省份建设工源程人力资源网即可查询质检员真伪。
质检员的直接上级是对质检科科长负责;他的负责对象是物资、产品、设备的质量检查;质检员的工作目标:负责公司所有物资、产品、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质检员上岗需要培训和考证,需要通过质检员资格考试,携带质检员资格证书上岗。
④ 质检员证书怎么办理
一、质检员的定义:
质检员是指从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查,并且已经通过质检员专证书属考试,取得质检员证书的人员。
二、质检员证书课程设置及考试科目:
《法规知识》、《土建专业基础知识》、《质检员岗位实务知识》。
三、报名与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经培训后安排考试;
2、报名时间:即日起开始报名。
每科目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三科考试成绩均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证书:
学员考试合格后,颁发由省建设教育协会统一印制并验印的《质检员证书》。持有此证,是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用人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依据。
五、报名资料:
小一寸彩色同底免冠彩照4张,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六、收费标准:1600元(含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证书费等)。
⑤ 土建质检员证书网上在哪里查询,
在中国抄建设教育协会的官网上。
1、首先打开电脑的网络浏览器,如图所示,在搜索框里面搜索中国教育建筑协会网,点击官网进行。
⑥ 建筑质检员证书有什么用
造价员和质检员都是工程项目部的关键岗位,无证不能上岗。学校的时版候考获了造价员和质权检员证,这给你毕业后工作多一种选择。如果你有精力和能力,可以同时胜任两个岗位,但必须在同一现场项目部,因为近年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已实行了指纹打卡考勤,并且实行了电子压证,必须人在岗在。跨单位兼职的事很快会被清理除尽。
⑦ 建筑工程质检员证包括哪些专业
建筑工程质检员证不分专业。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试。
考试共设2个科目,初级考试包括《质量专业相关知识》与《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考试包括《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与《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考试一般于前一年的12月及来年的1月份左右报名,考试一般于当年的6月中旬举行,
报考条件: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除此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即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对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⑧ 工程质检员证书怎么考
质检员可以由建设部门和劳动部门考试。
一般以建设厅的质检员为准,由建设厅指定的建筑工程培训学校负责培训考试。合格即可发证。
基础知识和实务。。。
咨询当地省建设厅的人事培训考试处
⑨ 建筑工程质检员的证书有用吗
肯定有用的,关键在于这个证书建设厅颁发的,况且现在工作是看证书与工作年限,如果你还有什么疑惑,建议可以问下湖北创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赵老师。咨询下这个事情,区号027电话50732560。希望能帮到你吧!
⑩ 土建质检员资格证书几年过期啊
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版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权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10)建筑工程质检员证书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