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建议
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设计理念、新的结构体系、新的建筑材料、新的建筑构配件、新的施工机具、设备的不断出现,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人居环境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上升。但在建筑工程中,一些质量通病还是时有发生,这些通病,有的缩短了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有的直接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有的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些通病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业内人士已充分认识到防治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重要性,很多人就如何预防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有些人著书立说,出版了诸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等专著。各专业杂志经常发表有关防治通病的文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都根据本地区特点,对常见的工程质量通病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在这里, 主要想从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设计及建筑新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方面来探讨工程质量通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一、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由于目前建筑工程的施工仍然是以手工操作为主,工程施工过程中同时进行操作的专业工程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规格品种繁杂;工种间的相互配合情况、操作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认真执行各种技术规范和规程、是否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责任、程序、方法进行严格的验收;以及开发商、建筑商片面的追求工期和经济效益、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发包工程或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都是引起工程质量通病的因素。例如在有些工程的施工中,由于施工组织不合理,造成各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好,专业工种之间各自为政的进行施工,结果相互干扰、相互破坏,影响了工程质量。有些工程主体施工结束后,水、电等其它专业队伍才开始进行施工,因此违背了施工程序,造成在承重墙、梁、板、柱上随意凿沟开洞,成为破坏主体结构、甚至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通病。 由于弱电工程的设计往往与主体结构施工不同步,有的在装饰工程已经大部分完成后才进行施工,因此出现的以上问题就更为严重。再有,由于对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重视不够、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造成混凝土配比计量偏差过大,严重影响了混凝土的强度。所以要消除工程质量通病,首先就要从加强质量管理入手,防控通病的发生。重点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工程质量通病危害性的认识。治理通病重在预防。要提高有关管理人员在思想上对防控工程质量通病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广泛宣传工程质量通病对建筑工程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实例剖析等方式,提高有关人员对通病危害性的认识,要切实把防控工程质量通病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件大事来抓,尤其是对一些常见的、危害性较大的质量通病,更要进行大力宣传,形成人人皆知、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人人诛之的局面。 2、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其责任心。要使其掌握防控通病的主要方法,并能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和操作,要真正做到内业指导外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要统筹兼顾各专业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各专业工种间的相互配合问题。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中要有防治通病的专篇,且针对性要强,措施要具体。 3、要建立健全各项施工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质保体系。以制度做保障,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做到每个分项的每个施工部位都能责任到人,且留有记录,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4、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所规定的质量验收责任、程序和验收方法进行验收。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并严格履行验收签字程序,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5、要加强对搅拌站和计量器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搅拌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和控制,对所有材料都要采用重量比,并计量准确;对有试配要求的砂浆、混凝土等,必须先进行试配,调整合格后方可按确定的配比进行施工。 6、要加强对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现场验收。重点检查合格证、试化验单;按规定应进行复试的材料须在投入使用前及时复试,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现场验收一定要履行签字手续,做到责任到人。 7、要加强对混凝土和预拌混凝土试块制作和养护工作的管理。混凝土和预拌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应具有代表性,要严格按规范要求的组数留置试块,现场要配备标养设备,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养护,避免由于试块的制作、养护及留置数量不正确影响对混凝土强度评价的准确性。 8、建设开发单位在项目开工报建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制定有关工程项目质量的管理制度;在工程发包时,应向承包单位提出质量目标要求。 9、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将项目的施工或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采购、供应方面,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合同约定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构、配件制作、安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按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10、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将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或节点部位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纳入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并在施工中进行重点控制。 11、监理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做好巡视、旁站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在材料、构配件进场、使用过程中,要通过外观检查、批量检查、证、物对照和见证取样、见证送检等监理活动,把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使用关。不合格的检验批不能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能进入施工现场。要保证监理活动的公正性及有效性,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工程设计方面 精心设计是防控工程质量通病的另一道关口。往往由于设计单位质保体系不健全或设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等原因,使工程设计留下了产生质量通病的隐患。有时由于设计的构造不合理,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精心选用建筑构配件(生搬硬套标准定型图集),也是产生工程质量通病的原因。例如在许多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板节点处,梁上部负弯矩钢筋配置过多,且排放不合理,加之柱筋对钢筋实际排放位置的影响,钢筋净距不满足规范的最小间距要求,造成混凝土浇注困难、振捣不实、强度降低、出现孔洞等现象。再如在许多工程实例中,设计人员没有针对建筑外墙上易于形成热桥的某些薄弱部位进行热工计算,并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导致了墙体局部泛霜、结露、发霉、长毛等质量通病的发生。再如,有些设计人员在选用塑窗时,常常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认真考虑,生搬硬套标准图集,尤其是对大尺寸塑窗的用料和节点不认真进行计算和设计,造成塑窗的刚度不满足要求,影响了塑窗的正常使用,形成质量通病。 如何预防由于工程设计原因产生的质量通病, 认为对于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要严格按审图程序对图纸进行审核。尤其是要考虑各专业间的协调配合问题。要重点审核设计中是否存在常发的质量通病。 2、加强对设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设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坚持达到设计深度要求,避免由于具体问题表达不清,使施工企业难以应对。 4、在选用构、配件或节点构造的标准图集时,要认真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选用不当而产生工程质量通病。 5、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中不要选用或推荐使用质量无保证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6、坚持执行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要坚决予以拒绝。 7、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质量验收的责任,尤其是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工程的验收,一定要认真把关,看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8、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把关,并根据本地区特点总结出在本地区施工图设计中易发、常发和危害性、影响性较大的通病,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审查。
Ⅱ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与检测》课程的重点及意义是什么
劳动纪律教育、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外,还应根据工程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设计的完美性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质量应具有安全,工程项目立项、设计。
5;使用责任占 91、质量的概念
在国际标准ISO9000:2000中对质量作了比较全面和准确的定义、对中间产品(工序或半成品、构配件)的检查。这是确保施工项目质量的有效措施。
(4)坚持“用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原则、施工和竣工验收各阶段质量的综合反映。施工的作用是将设计意图付诸实施,是主体结构和基础安全、环境保护、杜绝不正之风;既要坚持原则、施工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过程质量应该为使用阶段服务,应该满足使用阶段的要求。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项目建议书:“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里“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要求不仅是指顾客的要求,还应包括社会的需求,应符合国家的法律,项目决策阶段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阶段,要充分了解业主和使用者对质量的要求和意愿.0%;其他占7。在一定程度上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工程项目施工所用的一切材料,如钢筋、水泥.3%;材料问题占14.5%,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必然会影响后期的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对质量形成的影响
对于一般产品而言、法规和现行的关政策,同时也是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重要依据,选用什么样的结构类型、材料。
由于项目施工是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手段来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才能用到工程上,必须始终把“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作为质量控制首要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原则。对人的控制就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导作用。
二。质量管理必须达到微观和宏观的统一、过程和结果的统一,在人的技术水平、适用、经济。
(3)坚持“以预防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就是要从对工程质量的事后检查转向事前控制、施工操作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相对来说购买费用较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工程项目的地质勘察工作,是选择建设场地和为工程设计与施工提供场地的强度依据。地质勘察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是工程立项、勘察设计。
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的特点,工程质量不是旦夕之间形成的。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紧密衔接且相互制约影响,每一个阶段均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它的顾客(业主,达到让业主满意的质量水平。因此?
1,是全面合理地进行工程设计的关键。质量标准是评价建筑产品质量的尺度,数据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和依据。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那么,怎样才能搞好项目的质量控制呢、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工程项目的施工,是指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在建设场地上将设计意图付诸实现的测量;施工责任占29,从确保工程质量出发、投资者)必须直接介入整个生产过程,参与全过程的、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等条件、各个环节的、对各种要素的质量管理。要达到工程项目的目标、砂石等以及后期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要经过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验合格、质量策划、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因此、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2,进而影响工程的质量目标,顾客在市场上直接购置一个最终产品,不介入该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工程的建设过程是十分复杂的。
3、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所以,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工程立项的依据,是决定工程项目建设成败与否的首要条件、以理服人。
2、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内容
(1)对人的控制。人,是指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生理缺陷、心理行动、错误行为等方面来控制对人的使用。如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要求高的工序,应尽可能的安排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工人完成;对某些要求万无一失的工序,一定要分析操作者的心理活动,稳定人的情绪;对具有危险源的作业现场,应严格控制人的行为,严禁吸烟、嬉戏、打闹等。此外,还应严禁无技术资质的人员上岗作业;对不懂装懂、碰运气、侥幸心理严重的或有违章行为倾向的,应及时制止。总之,只有提高人的素质,才能确保建筑新产品的质量。
(2)对材料的控制。对材料的控制包括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的控制,就是严格检查验收、正确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构配件等,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台帐,认真做好收、储、发、运、等各环节的技术管理,避免混料、错用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用到工程上去。
(3)对机械的控制。包括对所有施工机械和工具的控制。要根据不同的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正确使用、管理和保养机械设备,要建立健全“操作证”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保养”制度等,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如施工现场进行电渣压力焊接长钢筋,按规范要求必须同心,如因焊接机械而达不到要求,就应立即更换或维修后再用,不要让机械设备或工具带病作业,给所施工的环节埋下质量隐患。
(4)对方法的控制。主要包括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措施等的控制,应切合工程实际,能解决施工难题,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选择较为适当的方法,使质量、工期、成本处于相对平衡状态。
(5)对环境的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主要有技术环境,如地质、水文、气象等;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作业场所、工作面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千变万化,温度、湿度、大风、严寒酷暑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又如,前一工序往往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因此,应对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始终保持材料堆放整齐、施工秩序井井有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方法
(1)审核07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
具体内容有:审核有关技术资质证明文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审核有关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检验报告,审核有关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审核反映工序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或图表,审核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书,审核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审核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2)现场质量检查
〈1〉检查内容。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停工后复工检查、节假日后上班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验收检查、成品保护措施检查等。
〈2〉检查方法。检查的方法主要有:目测法、实测法、试验检查等。
只要严格按上述五条基本原则和质量控制方法,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认真控制,就一定能把高质量的建筑产品交到广大用户手中。
四、监理单位如何在项目施工中控制工程质量
监理方进入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为“三控、三管、一协调”,四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其中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首先审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到位。仔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隐患。
1.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
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既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请退出场。
2.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
制在工程施工前,监理方召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质量会议,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且有公司质监部门专职质检员签字验收。然后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或专职质检员签字,监理人员拒绝验收。
3.严格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
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核定等级并签字,并填写好验收表单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各层标高、轴结也要层层检查,严格验收。
五、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均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大多数发达国家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主要侧重于宏观的社会利益,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其作用是强制性的,其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及规范的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服从这种监督管理。第二,具有强制性。这种监督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是本人在从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由自己经验和知识积累,提出的对质量管理的一些看法。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建筑工程项目业主也变的更加专业化,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针对建筑施工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施工企业技能和质量意识教育制度,改进培训方法,完善培训内容,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使广大用户得到工程质量更好的建筑产品。,它关系到工程建设资金保证、时效保证,建成最终产品。任何优秀的勘察设计成果,只有通过施工才能变成现实、指挥者和具体操作者、施工质量控制的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自然就成为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减少甚至避免人的失误,以人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序质量、资源保证,决定了工程设计与施工能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标准来规范建设行为,也关系到工程最终能否达到质量目标和被社会环境所容纳。在项目的决策阶段主要是确定工程项目应到的质量目标及水平。对于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平衡投资、进度和质量的关系,又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设计的问题占40。在施工期间监理单位要认真把关,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及跟踪检查工作。确保施工所用材料,做到投资、质量和进度的协调统一。30地质勘察的内容和深度、资料泊可靠程度等将决定工程设计方案能否综合考虑场地的地层构造。
4.1% 。
三、工程项目质量的控制原则、内容与方法
建筑施工是把设计蓝图转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也是最终形成建筑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因而,正直、公正、严格要求、秉公办事。这一阶段是工程建设向生产和使用转移的必要环节,影响工程能否最终形成生产能力和满足使用要求,体现工程质量水平的最终结果。因此,工程采用什么样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形式。质量具有动态性,考核质量目标是否符合设计阶段的质量要求,都直接关系到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商品混凝土。因此工程施工活动决定了设计意图能否实现。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功能是否充分体现在规划意图,不持偏见;遵纪守法。设计的严密性、合理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工程建设的成败、消防、防疫等措施得以实现的保证、作业、检验并保证质量的活动,得到一个高质量的工程,必须对整个项目过程实施严格控制的质量管理,就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行试车运转、检查评定、事中控制;从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转向对工作过程质量的检查、对工序质量的检查,必须通过严格检查,用实测数据说话。
(5)坚持“遵守科学。它通常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建立、时效性和相对性,用户至上”原则、技术负责人在处理质量方面的问题时,应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建筑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使用年限长。人是质量的创造者,质量控制必须把人作为控制的动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提高人的质量意识、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它直接关系到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使用功能的实现以及外表观感能否体现建筑设计的艺术水平。就建筑工程而言。为此,除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美观。
2、质量管理的概念
质量管理就是指导和控制某组织与质量有关的彼此协调的活动.1% ,质量管理可进一步解释为确定和建立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构配件及设备等、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必需的程序。按照实际工作的统计
Ⅲ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内容简介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通用性,理论联系回实际,注重实践能力答,便于学生学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可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建筑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安装等专业及相关专业教材,也可作为成人教育土建类及相关专业的教材,还可供从事建筑工程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参考。
Ⅳ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建筑企业立足于世界各国建筑企业的根本,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切身关系到普通群众的利益[1]。广大建筑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更高的保障。一旦在工程建设中忽视了对质量的管理,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轻则损害国家或者人民的财产安全,重则导致人民群众生命直接受到威胁。因此,从上述角度来看,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
(一)工程建筑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的形成是随着整个建筑工程的逐渐建成而形成的,从可行性角度来看,建筑工程在设计之初至完成最后工作阶段,每一个质量环节都应该严格控制好。例如,位于杭州市区东部幸福南路和德胜东路施工中的一座高架桥发生坍塌,占据地面两个车道。已证实一名人员死亡,三名施工人员受伤。出现坍塌的主要原因是:在进行XF14―XF15幸福路跨线桥拆除箱梁吊装作业时,其中的一根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已切割完成的梁体从支架上坠落,造成钢管支架倒塌。从上述实例来看,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建筑工程质量是国家经济建设效益的基础保证
建筑工程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速度,建筑工程本身质量差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因为质量差的建筑工程需要进行反复的修补,所以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较大。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保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2]。将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是企业生存的根本,相关研究资料表明,建筑企业的工程质量高低影响着企业日后的生存与发展,一旦不加以重视质量问题势必占据不了大的市场份额,最终被社会所淘汰[3]。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管理不够科学
目前来看,我国已经有诸多建筑企业在工艺水平上或者设备水平上已经达到世界先列,但是在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不如世界各国。在施工过程中,企业往往靠的是以往的经验或者技术来对质量问题进行判断,而不是通过严密的数据分析,最为典型的是数据的假设检验与过程质量的评价等均是靠自身的经验来进行判断。但是,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对诸如此类的感性问题均采取的是理性解决办法,利用感性质量的定量评价方式或者用户意见措辞的矢量分析等方法。与我国传统的评价方法对比,质量管理问题暴露无遗。
(二)建筑工程在施工之初就存在质量管理问题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是主导者,因此也出现了相关问题。在施工之初,包括所有领导以及基层员工等都有义务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但是事实上并没有,参与人员尤其是底层员工没有监督意识。另外,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往往不够具备专业的技术与知识,对建筑工程的管理经验不够丰富等情况出现得非常普遍,最终导致建筑工程达不到合理的要求。再加上,部分建筑工程的材料质量不够达到相关标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栋建筑工程质量。部分领导人员进行材料检验时也只是走个过场,没有使用 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判断材料的质量,在使用材料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不合乎规范的情况出现,使得整体建筑质量受到损伤。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解决措施
(一)完善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保障工程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制度程序开始操作,政府的监督职能必须充分的发挥出来。政府应该做到完善立法、公平执法,建立一个高效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市场环境,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根据相关经验不难发现,通过审核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的工程咨询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建筑工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政府所起到的主要监督作用是:(1)监督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正确执行;(2)督促本地其建筑企业在健全地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上进行;(3)监督承包单位能够按照相关质量评定书来进行;(4)考核相关工作人员的资格。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建设
1.质量教育培训。对于不同的培训对象需要有不同的培训方法和侧重点,对于管理者来说,应该培训期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与基本业务技术方面的教育;对于从事基层劳动生产的工作人员来说,需要重点培训技能以及质量关例方面的知识;
2.质量责任制。将质量的职责切实分配到每一位工作人员身上,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着强烈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一个以质量为前提的施工团队,遵循以预防为主,防假结合的基本原则,一旦发现出现了质量问题,立即查清责任,继而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关乎民生,需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以及政府的监督职能,防止质量问题出现。
Ⅳ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Ⅵ 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是土木工程学会教育工作委员会推荐的21世纪高等职业院校土木工程专业系列教材之一,是根据高等职业院校土木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编写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砌体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钢结构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地下防水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屋面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课程实训、本门课程求职面试可能遇到的典故。
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现状,系统、重点地介绍了建筑工程中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关键施工工序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检验方法及质量合格标准。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全面了解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方法,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和严格执行质量合格标准的自觉性,掌握在实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与质量检测的基本知识技能。
Ⅶ 浅谈如何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从根本上做好施工质量工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培养管理、技术人员的质量意识。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的质量意识的培养。施工项目是由人来操作的,人是第一要素。企业应根据不同层次施工人员采取不同的激励机制,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四方面确保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关的能力和意识。想要有好的工程质量,就要求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要具有创优良工程的先进意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只有质量意识上去了,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
2. 建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的优劣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的现场监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的宏观管理、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等。但是,施工企业自身的监管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质检机制和质量监管体系,现行的机制主要是项目质检员长驻工地监督施工质量,公司质检员巡查项目质量情况,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这样一个三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监管机制,是企业对工程质量把关的主要途径。
Ⅷ 建筑工程质量特性中,什么是工程建成后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施工是形成工程项目实体的过程,也是决定最终产品质量的关键阶段,要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就必须狠抓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如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而且工程项目位置固定、体积大,不同项目地点不同,不象工业生产有固定的流水线、规范化生产工艺及检测技术、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条件,因此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多,容易产生质量问题。 如使用材料的微小差异、操作的微小变化、环境的微小波动,机械设备的正常磨损,都会产生质量变异,造成质量事故。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又不可能象一些工业产品那样拆卸、解体、更换配件,更不能实行"包换"或"退款",因此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就显得极其重要。 晋安一建公司之所以能连续十二年被省、市建委授于"质量优胜企业"称号,长期把工程施工质量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就是经常应用一系列培训、管理、检测、监督、整改手段和措施,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员、施工工艺、机械工具、材料和环境五大因素进行控制。 二、培训、优选施工人员-奠定质量控制基础 工程质量的形成受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技术干部、操作人员、服务人员共同作用,他们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优选施工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 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施工人员应当树立五大观念;质量第一的观念、预控为主的观念、为用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社会效益、企业效益(质量、成本、工期相结合)综合效益观念。 其次是人的技术素质。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生产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服务人员则应做好技术和生活服务,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人的素质,靠质量教育、靠精神和物质激励的有机结合,靠培训和优选。 三、严格控制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打好工程建设物质基础 国家《建筑法》明确指出:“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因此,要把住“四关”,即采购关、检测关、运输保险关和使用关。当前,在物资供应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各种销售名目繁多,有“回扣销售”、“有奖销售”、“送货上门销售”等,对采保人员是极大的诱惑。因此,要把好采购关。 1、优选采保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质量鉴定水平。挑选那些有一定专业知识,忠于事业、守信于项目经理的人任采保人员。 2、掌握信息,优选送货厂家。掌握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国家认证许可、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货厂家,选购有产品合格证,有社会信誉的产品,这样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低材料成本。针对建材市场产品质量混杂情况,还要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实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施工项目所有主材严格按设计要求,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质保书,对进场材料,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外,质保书项目不全的产品,应进行分析、检测、鉴定。不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并且追踪其出处。严格执行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以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四、推行科技进步,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技术因素除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外,还包括装备、信息、检验和检测技术等。国家建设部《技术政策》中指出:“要树立建筑产品观念,各个环节要重视建筑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的改进,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更新换代”。这句话阐明了新技术、新工艺和质量的关系。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体现了施工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技术进步的作用,最终体现在产品质量上。为了工程质量,应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因素在质量控制中举足轻重。建筑工程项目应建立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责任。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控制,各分部、分项工程均要全面实施到位管理。在实施全过程管理中首先要根据施工队伍自身情况和工程的特点及质量通病,确定质量目标和攻关内容。再结合质量目标和攻关内容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具体的质量保证计划和攻关措施,明确实施内容、方法和效果。 在实施质量计划和攻关措施中加强质量检查,其结果要定量分析,得出结论。“经验”则加以总结并转化成今后保证质量的“标准”和“制度”,形成新的质保措施:“问题”则要作为以后质量管理的预控目标。质量控制目标是质量控制预期应达到的结果,以及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实施目标管理可以激发施工人员质量控制积极性、主动性,使关键问题迅速得到解决。 质量控制的目标管理应抓住目标制定,目标展开和目标实现三个环节。施工质量目标的制订,应根据企业的质量目标及控制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没有经验的新施工产品、以及用户的意见和特殊的要求等,其中同类工程质量通病是最主要的质量控制目标;目标展开就是目标的分解与落实;目标的实施,中心环节是落实目标责任和实施目标责任。各专业、各工序都应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进行全方位管理,从各个侧面发挥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从而使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Ⅸ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理论有哪些,简述这些理论
一、质量和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
1、质量的概念
在国际标准ISO9000:2000中对质量作了比较全面和准确的定义:“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里“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要求不仅是指顾客的要求,还应包括社会的需求,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关政策。质量具有动态性、时效性和相对性。就建筑工程而言,质量应具有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2、质量管理的概念
质量管理就是指导和控制某组织与质量有关的彼此协调的活动。它通常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建立、质量策划、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因此,质量管理可进一步解释为确定和建立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手段来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
二、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对质量形成的影响
对于一般产品而言,顾客在市场上直接购置一个最终产品,不介入该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工程的建设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它的顾客(业主、投资者)必须直接介入整个生产过程,参与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对各种要素的质量管理。要达到工程项目的目标,得到一个高质量的工程,必须对整个项目过程实施严格控制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必须达到微观和宏观的统一、过程和结果的统一。
由于项目施工是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必然会影响后期的质量管理,进而影响工程的质量目标。
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的特点,工程质量不是旦夕之间形成的。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紧密衔接且相互制约影响,每一个阶段均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过程质量应该为使用阶段服务,应该满足使用阶段的要求。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必需的程序,是工程立项的依据,是决定工程项目建设成败与否的首要条件,它关系到工程建设资金保证、时效保证、资源保证,决定了工程设计与施工能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标准来规范建设行为,也关系到工程最终能否达到质量目标和被社会环境所容纳。在项目的决策阶段主要是确定工程项目应到的质量目标及水平。对于工程建设,需要平衡投资、进度和质量的关系,做到投资、质量和进度的协调统一,达到让业主满意的质量水平。因此,项目决策阶段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阶段,要充分了解业主和使用者对质量的要求和意愿。
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工程项目的地质勘察工作,是选择建设场地和为工程设计与施工提供场地的强度依据。地质勘察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30地质勘察的内容和深度、资料泊可靠程度等将决定工程设计方案能否综合考虑场地的地层构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等条件,是全面合理地进行工程设计的关键,同时也是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重要依据。
3、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工程采用什么样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形式,选用什么样的结构类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都直接关系到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功能是否充分体现在规划意图。在一定程度上,设计的完美性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设计的严密性、合理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工程建设的成败,是主体结构和基础安全、环境保护、消防、防疫等措施得以实现的保证。
4、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工程项目的施工,是指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在建设场地上将设计意图付诸实现的测量、作业、检验并保证质量的活动。施工的作用是将设计意图付诸实施,建成最终产品。任何优秀的勘察设计成果,只有通过施工才能变成现实。因此工程施工活动决定了设计意图能否实现,它直接关系到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使用功能的实现以及外表观感能否体现建筑设计的艺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工程项目施工所用的一切材料,如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等以及后期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要经过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才能用到工程上。在施工期间监理单位要认真把关,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及跟踪检查工作。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施工操作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5、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就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行试车运转、检查评定,考核质量目标是否符合设计阶段的质量要求。这一阶段是工程建设向生产和使用转移的必要环节,影响工程能否最终形成生产能力和满足使用要求,体现工程质量水平的最终结果。因此,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是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各阶段质量的综合反映。按照实际工作的统计,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设计的问题占40.1% ;施工责任占29.3%;材料问题占14.5%;使用责任占 9.0%;其他占7.1% 。
三、工程项目质量的控制原则、内容与方法
建筑施工是把设计蓝图转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也是最终形成建筑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因而,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自然就成为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那么,怎样才能搞好项目的质量控制呢?
1、施工质量控制的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原则。建筑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使用年限长,相对来说购买费用较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必须始终把“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作为质量控制首要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原则。人是质量的创造者,质量控制必须把人作为控制的动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提高人的质量意识,减少甚至避免人的失误,以人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序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3)坚持“以预防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就是要从对工程质量的事后检查转向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从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转向对工作过程质量的检查、对工序质量的检查、对中间产品(工序或半成品、构配件)的检查。这是确保施工项目质量的有效措施。
(4)坚持“用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原则。质量标准是评价建筑产品质量的尺度,数据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和依据。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必须通过严格检查,用实测数据说话。
(5)坚持“遵守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处理质量方面的问题时,应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正直、公正,不持偏见;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既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秉公办事,又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2、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内容
(1)对人的控制。人,是指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具体操作者。对人的控制就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导作用。为此,除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外,还应根据工程特点,从确保工程质量出发,在人的技术水平、生理缺陷、心理行动、错误行为等方面来控制对人的使用。如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要求高的工序,应尽可能的安排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工人完成;对某些要求万无一失的工序,一定要分析操作者的心理活动,稳定人的情绪;对具有危险源的作业现场,应严格控制人的行为,严禁吸烟、嬉戏、打闹等。此外,还应严禁无技术资质的人员上岗作业;对不懂装懂、碰运气、侥幸心理严重的或有违章行为倾向的,应及时制止。总之,只有提高人的素质,才能确保建筑新产品的质量。
(2)对材料的控制。对材料的控制包括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的控制,就是严格检查验收、正确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构配件等,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台帐,认真做好收、储、发、运、等各环节的技术管理,避免混料、错用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用到工程上去。
(3)对机械的控制。包括对所有施工机械和工具的控制。要根据不同的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正确使用、管理和保养机械设备,要建立健全“操作证”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保养”制度等,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如施工现场进行电渣压力焊接长钢筋,按规范要求必须同心,如因焊接机械而达不到要求,就应立即更换或维修后再用,不要让机械设备或工具带病作业,给所施工的环节埋下质量隐患。
(4)对方法的控制。主要包括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措施等的控制,应切合工程实际,能解决施工难题,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选择较为适当的方法,使质量、工期、成本处于相对平衡状态。
(5)对环境的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主要有技术环境,如地质、水文、气象等;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作业场所、工作面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千变万化,温度、湿度、大风、严寒酷暑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又如,前一工序往往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因此,应对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始终保持材料堆放整齐、施工秩序井井有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方法
(1)审核07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
具体内容有:审核有关技术资质证明文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审核有关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检验报告,审核有关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审核反映工序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或图表,审核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书,审核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审核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2)现场质量检查
〈1〉检查内容。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停工后复工检查、节假日后上班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验收检查、成品保护措施检查等。
〈2〉检查方法。检查的方法主要有:目测法、实测法、试验检查等。
只要严格按上述五条基本原则和质量控制方法,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认真控制,就一定能把高质量的建筑产品交到广大用户手中。
四、监理单位如何在项目施工中控制工程质量
监理方进入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为“三控、三管、一协调”,四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其中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首先审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到位。仔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隐患。
1.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
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既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请退出场。
2.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
制在工程施工前,监理方召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质量会议,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且有公司质监部门专职质检员签字验收。然后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或专职质检员签字,监理人员拒绝验收。
3.严格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
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核定等级并签字,并填写好验收表单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各层标高、轴结也要层层检查,严格验收。
五、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均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大多数发达国家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主要侧重于宏观的社会利益,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其作用是强制性的,其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及规范的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服从这种监督管理。第二,具有强制性。这种监督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是本人在从事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由自己经验和知识积累,提出的对质量管理的一些看法。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建筑工程项目业主也变的更加专业化,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针对建筑施工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施工企业技能和质量意识教育制度,改进培训方法,完善培训内容,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使广大用户得到工程质量更好的建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