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往来函件多久未回复意见则
如果是设计变更确认函件,建设单位收到后,如果没有回复,从第十五天开始,认为建设单位已经默认;如果是工程索赔函件,建设单位收到后,无回复,自第29天起,认为建设单位默认。
Ⅱ 甲方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函长期不回复怎么办
在规定(约定)的时间内不予回复,可以认定对方已经默认了函件中的事项(问题)。
Ⅲ 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继续施工,想写一份联系函给甲方,怎么写
施工前不是签署了合同么,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没有责任的,你直接打电话给甲方不行么,写联系函干什么。。。这种事你们没责任,不能干的话人员误工费什么的都应该由甲方承担。
Ⅳ 求建设单位发函城建单位的施工工期延误联系函
求建设单位来发函城建自单位的施工工期延误联系函
答:求:一份建设单位发函。内容关于:城建单位的施工工期延误联系函。城建单位是什么单位?管理(部门)单位!?施工工期延误,是施工单位的事!与城建单位有什么关系?施工工期延误联,是由甲方或乙方造成的原因是什么?这题谁能写得出。简之:谁对谁不明确。原因不明确。
Ⅳ 针对合同纠纷的回复函件算不算合同
这个问题来我没法回答,因为不知道具自体的内容。如果是笔误,那么能证明属于重大误解的,自然不用为此履约。另外,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来往信函,如果没有书面确认的,不应当视作为合同的附件,或者合同本身。这个法院自己会有判断。一般而言,有悖生活常识和自然规律的,可以作为重大误解的抗辩理由。除此之外,也可以用其他证据来证明存在重大误解。
Ⅵ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专第二十条的复属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Ⅶ 关于在合同期间内拒绝价格调整的复函怎么写,合同条款中写明拒绝合同期间内调价。
复函
某公司:
贵司要求调整价格的函收悉,回复如下:
根据贵我双方版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某某权合同》第某条约定,在合同期内不得调整价格。为此我公司不同意调价,请谅解,并请贵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顺祝商祺。
某公司
某年某月某日
Ⅷ 回复函的效力是否等同于合同效力 判例
回复函的效力应该等同于合同的效力也是双方你来我往。双方都与认可而打死的条款。一次等同于合同的效力
Ⅸ 关于施工方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有异议要提出,是应该以联系单形式还是以函的形式交予甲方。
联系单是在开始施工后,与甲方沟通的一种方式。
函一般是比较严肃的事情。比如合同啊或是多次下联系单但甲方或施工方不予理睬,函就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Ⅹ 开发商寄来了合同催签函,因为合同条款问题一直在维权,我是否需要回复,如果需要回复该如何回复。
说明以下事项: 1、双方原来达成的签订合同的内容(包括签订时间) 2、重申己方对这份合同的重视和希望尽早签订的意愿 3、提出正式签订合同具体时间的建议 4、明确己方的等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