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都市78号令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府发[2000]第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想知道: 成都市 四川成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哪里 在哪
朋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属称。俗指建设行业的政府主管职能部门,一般是各级建设行局,有些称建设局,有些地方则称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有些则称建设办公室。如从事建设行业的单位,如建筑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等,他们的主管单位是建设局。如管道燃气公司要进行道路开挖行为,则要到建设局进行备案。因此,所谓四川成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指成都建设局或建委。
成都建委具体地址:成都市 锦江区 佳宏北路 邮编:610066
成都建委人员组成:
黄 平:党组书记、主任
负责市建委全面工作。
袁 辉: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村镇处、人事处,负责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
伍 勇: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办公室、勘设处,信息中心、后勤中心,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李初元: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城建处、计划处,城建科研院、浣花办,负责市重大办工作。
陶 勇: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法规处、公建配套处、纪检监察处,市建设监察大队。
陈先龙: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建管处、质安处、审批处,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市散水办、市建设项目交易中心。
孙 明:副主任
分管财务处、开发处、景观处,负责停工办工作。
王锋君: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管科技处,市墙材节能办、市建筑设计院,负责重大项目建设开工统筹、“两轴四片”建设、“扩大开放”等工作。
钟先进: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分管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对口扶贫工作,协助分管村镇建设工作。
补学东:助理巡视员
协助分管勘设处、安全生产工作。希望这些对你有所帮助!!
㈢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成都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成都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03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凭资质证经营)、咨询、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工业筑炉、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机械租赁,基础工程(凭资质证经营),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可禁止进出口的商吕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前置审批的除外)等。
法定代表人:邱昌华
成立时间:2007-03-30
工商注册号:510109000322028
企业类型: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
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㈣ 成都建工集团还有行政级别吗
有行政级别,副局正处级别
1、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始建于1954年8月。2003年,回经答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67家,是集工程总包、建筑安装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路桥、建材生产销售和物流、科研设计、装饰装修、文化旅游酒店等为一体的、中西部地区建筑业最具竞争实力的特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之一。
2、集团隶属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厅级别)。属于副局正处级别编制。
㈤ 成都城投集团成都建工集团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投集团)成立于2004年7月21日, 2006年12月与干道指挥部整合重组。 集团目前注册资本金30.8亿元,总资产约420亿元。下辖成都燃气、市统建办、成都投资、兴教公司、中房成都公司、地产、基础、资产、兴西华、新居、兴光华等17家一级企业。2005年,城投集团被省政府确定为四川省四大投融资平台之一。 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始建于1954年8月,前身为成都市建筑工程局(成都市建筑工程总公司)。2003年5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公司具有建设部批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公路工程二级等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以及进出口经营资格。2005年、2007、2008年三次跻身中国企业500强,2006年、2007、2008年连续三年获中国承包商企业60强,2007年被四川省和成都市列为着力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2009年5月,经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公司成为成都市唯一一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企业。 成都建工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68家,拥有总资产200亿元,是集科研设计、工程总承包、建筑安装施工、路桥建设、装饰装修、海外工程承包、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建筑工业产品生产、建筑材料供销、中等专业教育、生物制药、旅游酒店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2008年完成企业总产值131.28亿元,实现利税5.35亿元,在册在岗职工人均收入超过3万元。公司自有职工8000余人,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各类经济、技术、科研等管理人员5000余人,从业人员近6万人。 从目前看应该是成都城投集团好。
㈥ 中海建设工程总局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有没有项目
中海建设工程总局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应该是有项目的,这是非常有实力的一个公司。
㈦ 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有哪些要求
很多企业在进行建筑投标时都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资质问题。面对企业资质不足时,很多企业会选择资质转让。那么在成都市代办建筑工程资质转让有哪些要求呢?建筑行业资质种类繁多,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等。每种资质的审批流程都不同,小编在这里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常见的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审批流程。
第一步,领营业执照: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领取到营业执照;
第二步,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考取所需证件:准备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料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
第三步,提出申请:办理资质的企业要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步,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审核批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符合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第五步,上报: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第六步,公示: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第七步,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代办领证: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㈧ 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规模与性质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投集团)成立于2004年7月21日, 2006年12月与干道指挥部整合重组。 集团目前注册资本金30.8亿元,总资产约420亿元。下辖成都燃气、市统建办、成都投资、兴教公司、中房成都公司、地产、基础、资产、兴西华、新居、兴光华等17家一级企业。2005年,城投集团被省政府确定为四川省四大投融资平台之一。 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始建于1954年8月,前身为成都市建筑工程局(成都市建筑工程总公司)。2003年5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公司具有建设部批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公路工程二级等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以及进出口经营资格。2005年、2007、2008年三次跻身中国企业500强,2006年、2007、2008年连续三年获中国承包商企业60强,2007年被四川省和成都市列为着力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2009年5月,经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公司成为成都市唯一一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企业。 成都建工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68家,拥有总资产200亿元,是集科研设计、工程总承包、建筑安装施工、路桥建设、装饰装修、海外工程承包、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建筑工业产品生产、建筑材料供销、中等专业教育、生物制药、旅游酒店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2008年完成企业总产值131.28亿元,实现利税5.35亿元,在册在岗职工人均收入超过3万元。公司自有职工8000余人,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各类经济、技术、科研等管理人员5000余人,从业人员近6万人。 从目前看应该是成都城投集团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