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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甲供材料报价单

发布时间:2021-01-28 18:11:19

① 甲供材料价款,能否放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

对于清单结算来说,无论放与不放都没区别。
放在工程量清单专综合单价中,属除了在清单项目中能够反映该项目的实际单价,结算总价中仍要扣除全部甲供材料材料的总价。若乙方用量比定额用量有结余,则应另按合同约定获得奖励,否则超用量应全由乙方承担。而清单定额中材料价不会导致任何费用的增加,所以不进入综合单价中也就不存在扣除,没区别。
对于清单预算来说,一般投标报价时要将该甲供材料计入综合单价中,这样,一方面可以反映工程总造价,另一方面如果甲供材料发生变化,也可调整。一般招标文件里有说明。如给出了甲供材料的单价,这时就要将该材料计入综合单价中,如果给出的是甲供材料总价款,在投标报价中直接列入总价就行。

② 投标报价甲供材料价高于清单价竣工结算协商不了怎么办

朋友您问投标报价甲供材料价高于清单价竣工结算协商不了怎么办 ?内
答:投标报价甲供材料价容、清单价都是施工单位自己报的,甲供材料当时只能是参考价,实际报价都自己为了中标而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中标,如果按照甲供材料价填入清单,就不会中标,因此说我也是施工单位的,这样的事情不能提,简单地说投标书是自己报价,投标书的内容自己要认可,当然包括材料价格。

建筑工程预算甲供材怎么处理

通常是按合同要求,甲供材料的处理应该明确的,如果进直接费的,你应该专套进去按定额价计费后,按定额属价退出;如果不进直接费的话,应该计甲供材料的损耗就可以了。但还有一种情况是甲供材料超用和节约合同是不是有约定,如果有按合同执行,如果没约定那要协商解决。

④ 施工企业甲供材料价差如何处理

签订合同后,应该按合同的单价处理,你发票的金额低于合同价时,可以将那部分差价作为预付款(协商),或要求业主返款。

⑤ 甲方有权利要求总承包方提供甲指定材料报价单的材料厂家联系方式么

甲方当然有权利要求总承包方提供甲指定材料报价单的材料厂家联系方式,否则怎么知道是不是真的呢,甲方也需要去验证啊,验证总承包方没有弄虚作假。

⑥ 甲供材料怎么预算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

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⑦ 清单报价中的甲供材料款,应该怎样扣回

按照清单报价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原则上材料应该由施工单位自己采购,内不应该实行 甲供。如容果出现了甲供材料的情况,应该按照施工单位的投标单价在税金后扣除,并且施工单位还应该对这部分甲供材料,按照和同约定或者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取材料保管费。并且所计取的材料保管费,应该正常计取税金。

⑧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甲供材料如何结算

甲供材抄为甲方自行采购材,规范第袭7页倒数第3、4行,“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也就是说甲供材是在总说明中体现,与预留金是一个档次,是由招标人给出数量及价格的不要求投标人为此进行报价。报价时可以将招标从给出的金额一并计入总报价就行了,结算时的量按图及洽商计算,价按招标清单价,两项相乘得总数扣除就行了。

⑨ 甲供材甲方需要要税务局缴税吗

甲供材是可以申请简易征收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若工程造价内的“甲供材”(包括甲方代购或甲方转售乙方),甲方若同时具备以上代购条件的,不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上代购条件的或甲方向施工单位转售货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甲方应缴纳增值税。施工单位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9)建筑业甲供材料报价单扩展阅读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在建筑业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承包方一般以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

⑩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怎么扣除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结算的时候按原价扣除,其他费用不扣除。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回员会下设土木工答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和物业管理9个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对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土木类、建筑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部分)和工商管理类(部分)11个专业。

(10)建筑业甲供材料报价单扩展阅读

甲供材料结算原则

1、甲供材料按图纸计算加上现行定额规定损耗率的数量施工单位包干使用,因设计变更增加部分,由甲方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计划按实补足,

2、在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前提下,甲供材在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范围的节约量按照甲乙双方5:5分成,节约量=按图预算量-实际供货量,最大限度鼓励节约,工程结算时按照甲方采购价结算给施工单位,甲供材料超供部分,依据施工单位签收的材料数量,甲供材料款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扣除。

3、每月有业主造价部与供货商核对供货数量,并将核对后的供货数量与现场签收的进场验收单数量核对,审核单上必须有本月供应数及累计供应数汇总,并有供货商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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