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材料送检的要求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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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那些建筑材料规定取样送检,依据的什么规范标准
取样规范标准依据以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条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取样内容:
(一)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二)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三)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四)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五)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燃历拦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皮胡
(十烂逗四)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Ⅲ 建筑工程那些建筑材料规定取样送检,依据的什么规
建筑材料(见6.附件)取样送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合同的约定。
1.按有关规定,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时,既要对其出厂合格证等随附资料和产品外观进行检查,也需要对产品(材料)抽样送检。抽样检验分为自检和见证取样和送检。属于自检性质的,施工单位可单独取样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则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Ⅳ 建筑工程材料送检有什么规定
你好·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Ⅳ 建筑工程中哪些材料需要送检有无相关的送检规范谢谢!
在我们日常的施工过程中,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共有27类材料需要进行复试(区域不同,有些地方标准可能会略有变化),这个范围是规范所要求的,是施工中必须强制执行的,但这并不等于除此之外的其它材料,就“不能”进行复试了,作为对材料质量进行检测的一项重要手段,甲方工程师或监理单位有权对任何质量存疑材料提出复试的要求,这个权力不受任何规范的限制,对甲方工程师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复试要求,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执行,如果复试不合格,则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合格的话则由甲方承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这和27类强制复试的情况是不同的,后者的费用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所谓的27种复试材料为:1、钢材;2、水泥;3、砂;4、碎(卵)石;5、外加剂、6、掺合料;7、防水涂料;8、防水涂料;9、防水卷材;10、砖(砌块);11、轻集料;12、预应力筋;13、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14、装饰装修用门窗;15、装饰装修用人造木板;16、装饰装修用花岗岩;17、装饰装修用安全玻璃;18、装饰装修用外墙面砖;19、钢结构金相;20、钢结构用钢材;21、钢结构用焊接材料;
22、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23、木结构材料;24、幕墙用铝塑板;25、幕墙用石材;26、幕墙用安全玻璃;27、幕墙用结构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