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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建筑业老项目备案

发布时间:2021-01-29 10:09:50

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归地税还是国税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内2008)120号文件容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贵公司如果属于2009年以后注册的新公司,属于地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 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公司,属于国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❷ 建筑业营改增老项目在国税备案要求提供情况说明认定为老项目,那个情况说明怎么写

要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建安合同

❸ 营改增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已完工未结算,现在建筑公司已破产,请问大神,如何开票在国税还是地税交税

------上国税,拿着有关建筑服务合同和公章先缴税,能开票。

❹ 国税税局对建筑业老项目用收据记成本对可以吗

税(又称税赋、税负、税捐、租税等)是指政府(或与政府等价的实体,版如教会权、部落首领)向纳税人(个人或企业法人)强制征收的货币或资源。税由法律强制力保证,抗拒纳税的人会受到收的行为称为课税;个人或企业向政府缴纳税金的行为称为纳税。政府要求纳税人在缴税期限后缴足应纳税金称为补税,政府退还溢收税金称为退税。

❺ 国家税务总局,我公司刚申请了增值一般纳税人,由于是建筑企业,现想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办

税法上有规定如果是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话,除非总局另有规定外的,一概不能转成小规模纳税人。

❻ 2017建筑业国税和地税加在一起的税率是多少

2016年5月1日刚刚营改增,2017年没有什么变化,仍然是:
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采用一专般计税法的增值税属税率11%(可以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的增值税税率3%(不可以抵扣进项)。
以增值税为基数计征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3%、2%。

❼ 异地建筑老项目,在异地国税局交完税后,回单位开增值税普票,所发生的税金,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异地建筑安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 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 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建筑安装企业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❽ 所得税属于国税的建筑企业在异地开发票交的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3号公告发布的填报说明规定:主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因此,建安企业在异地项目部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公司总机构年度汇缴申报时可以抵减。

❾ 建筑业发票不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开,有什么违法责任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对于建筑业异地项目施工除了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要求专在项目所在地开票哇?!
所以属,一般纳税人无论执行一般计税法、还是执行简易计税法,开具自注册地领取的发票合乎17号公告的要求,并不违背任何规定,更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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