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地纠纷造成的财物损失算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吗
算,根据物权法来说。纠纷中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Ⅱ 建筑工程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罚款吗
需要,看实际情况决定吧。如果造成损失或可能具有危险是需要的。
Ⅲ 违法行为造成工地财产损失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从定义上看,是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
Ⅳ 建筑单位施工设计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遭受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还是由施工方来承担
你好
此先由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是建筑单位的设计缺陷造成专的,属所以,施工单位赔偿后可以向建设单位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Ⅳ 工程中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Ⅵ 因施工造成财产有损失可不可以报警
可以的。
根据法律规定,因施工造成第三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内,通过报警可容以固定损失情况和责任划分。
具体内部责任承担,需要根据致害原因来确定。如果是施工方责任施工方承担,如果是发包方因素导致,发包方承担。
Ⅶ 我农村的房子承包给村民建筑,如果在建筑过程导致施工人员及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该由谁承担责任
基本上是,承包人承来担主要责任,你承自担次要责任。
因为承包人是个人,严格意义上难以承担施工人员及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
如果,要自然人承包农村住宅建设。
你约定的太笼统。建议增加,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人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工人安全技术交底,工人安全教育,工人班前安全教育,与工人劳动合同,安全责任制,提供安全用具,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奖罚。
Ⅷ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造成第三人伤忘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谁负
《侵权责复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制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由于是不可抗车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没有过错。但是,本条并没有规定上述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要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此外,从我们生活常理去理解,如果没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该区域进行建设活动,就不会因不可抗力的介入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所以,本人认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找施工单位或是建设单位,也可以要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