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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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4年12月29日
B. 长沙市建筑工地归档资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是施工许可证项目名称为准
1、建筑工程资料内的名称必须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如果你单位做的仅仅版是装饰工程,并且分包合同权没有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以及分包合同到建委备案的话,那还是要填总包单位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
2、如果你单位做的装饰工程是合法分包(条件是:1、经甲方书面认定同意分包;2、你单位有与本工程相对应的装饰工程资质;3、分包合同进行了备案),那么在资料内是可以出现你们单位的名称,但是施工单位还是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才是填你们的。
事实上,很多地方的装饰分包,都是用总包单位的名称去做,也就是说你们也是总包单位的,只不过付款的时候,是由总包给你们而已。
建议你同总包单位的资料员协商一下,然后问一下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
如果总包单位要求你们写,那么就按他们的要求写。毕竟最后还是由总包单位进行资料汇总
C. 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国家屋内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企业容。注册资本5362万元,现有员工2290人,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329人,其中高级职称13人,中级职称150人,初级职称166人。壹级资质项目经理12人,二级资质项目经理28人。公司宗旨:“讲信为先,求质为本”。
法定代表人:阳建国
成立时间:1999-07-22
注册资本:5362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3012200001040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保粮街34号
D. 工程造价 长沙
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计价管理科 价格信息科 )这两个科室就是长沙市站的工作职责! (一)价格信息科职责 1.负责《长沙建设造价》的编辑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出版发行; 2.负责长沙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查、收集、整理、审核与发布工作; 3.负责长沙市不同结构、不同层数、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价格指数的测定、审核与发布工作; 4.负责材料价格的调查、测算、审核与发布工作; 5.负责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广告信息的征集与刊登工作; 6.负责材料信息网员的发展与管理工作; 7.负责外地杂志的交换工作; 8.县(市)区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审定; (二)计价管理科职责 1.负责长沙市建筑、市政、园林、仿古、安装、装修、修缮的劳动计价、工期、费用计价计取办法等计价管理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编制、修订和补充; 2.仲裁、调解造价纠纷,解答来站咨询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造价的疑难问题; 3.负责站工程计价管理政策的制定工作,指导县区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 4.负责建委交办的重点工程概算、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5.负责长沙市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备案登记、审查和管理; 6.负责询标工作; 7.负责与省站对口科室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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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内容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和评标过程监管,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对合同中未明确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或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注明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第六条 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三,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四)。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安排专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相关资料,并将持证人员录入“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
第八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符合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任职条件。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部任职。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该合同段工程完工信息和关键岗位人员撤离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它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更换应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人员更换情况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发现二次及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揽本省工程监理业务组建的现场监理部,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F. 望城区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需要哪些资料
1、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2、长沙市建筑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版合权同及管理登记表(附在建工地务工人员花名册);
3、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及合同备案表(含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G. 湖南省长沙市的公积金怎么才能提取出来啊
一、前提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领取转账
1、如果在上班的,可以凭领取的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 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银行会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H.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怎么填
需要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回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答合同。
”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