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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项

发布时间:2021-02-01 20:37:02

① 工程增值税如何抵扣

营改增后,或者让单位取得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支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计算原理是一样的,这点没有什么异议。以下三个核心公式搞明白了,建筑业增值税计算也就水到渠成,一点也不复杂。

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②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10%)*10%

②进项税=含税进项额÷(1+税率)*税率

(1)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项扩展阅读: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6%的,有10%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然而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

② 建筑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建筑服务业之前的增值税税率为%,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税率调整为10%,货物销售税率调整为16%。但是,税率的下调没有改变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税负会比之前略有小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②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10%)*10%

②进项税=含税进项额÷(1+税率)*税率

(2)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项扩展阅读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③ 100万的工程项目,建筑增值税怎么纳税怎么抵扣

建筑服务业之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1%,2018年月1日之后,建筑业业税率调整为10%,但是,税率的下调没有改变增值税的抵扣原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含税价÷(1+11%)×11%;

不同的是增值税是一种物流类的税收,营业税是一种以劳动为基准的税收,而建筑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与此也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将至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3)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项扩展阅读

为方便企业填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填报:

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该指标,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同时注意,计算该指标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

2、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报该指标。

3、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产品实行税额减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该指标时还应扣除“应纳税额减征额”。

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填报。

④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或细则,关于抵扣问题都是按照财税2106第36号文件附件一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⑤ 工程施工单位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的内容

“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1.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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