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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扣除分包款的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01 22:36:27

Ⅰ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分包是实行差额征税吗

  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于一般计税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甲方取得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可以抵扣。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及其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其中第一类又分为两种: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只有一种差额申报增值税,即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

2、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5)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差额预缴增值税。

第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第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四,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零申报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只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行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的情况。而且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发生分包情况下,在工程所地国税局已经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增值税,回公司注册地也是按照3%税率差额申报增值税,基于规避重复征税的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只能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

2、税务处理依据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总包扣除分包差额计税,即按照(总包额-分包额)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缴增值税和在建筑企业注册所在地零申报增值税。

Ⅱ 建筑分包企业的税费是多少

营改增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如何计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以余额为销售额,现结合具体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同一县(市、区)

《通知》附件2第一—(三)—9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那么,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例如,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5日),并将M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对M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项工程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份应纳增值税=(210-50)/(1+3%)×3%=4.66万元。

——跨县(市、区)

《通知》附件2第一—(七)—4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通知》附件2第一—(七)—5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通知》附件2第一—(七)—6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仍以上例为例。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在邻县承接M工程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县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95万元。对M工程项目上述甲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210/(1+11%)×11%=20.81(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10+4.95=14.95(万元)
应纳税额=20.81-14.95=5.86(万元)
在邻县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10-50)/(1+11%)×2%=2.88(万元)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5.86-2.88=2.98(万元)

Ⅲ 工程分包,税收该如何做

建筑业总承包人应当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其营业额为工程总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也就是说,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方应按合同总金额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分包方应对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

在与分包商结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时,总承包方还应根据与分包商结算的工程价款,计提营业税。

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的竞争,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成为税务实务的重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分包的,总承包方应当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商、分包商应缴纳的营业税。

(3)建筑工程扣除分包款的税收政策扩展阅读:

工程分包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获得的税务机关开出的一份缴纳税收额度的一个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在本局缴纳的税额为其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纳税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在办理贷款、购房、出国、移民、求职、保险等事项的手续过程中,个税完税证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凭证。

拿着身份证到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的服务大厅(或税务所),填一个简单的申请单,由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一张你所要求期限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当时立等可取,

其次,通过所在单位的财务和办税人员,集体到税务机关开一个单位的批量完税证明,时日不长,由企业财务代办,办完了把完税证明给纳税人。

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就有一个代收代扣税款凭证,这个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的,在纳税人每月缴税时,可向代扣代缴单位的办税人员索取,办税人员的凭证是由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给的。

Ⅳ 建筑工程分包和转包应如何纳税

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但因企业资质不够,无法能够投标,就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为被挂靠单位进行投标;尔后再以被挂靠单位某一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向被挂靠单位交管理费。但是,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不付给挂靠单位,而直接付给被挂靠单位,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单位不计营业收入,也不到税务机关申报,这样挂靠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征收此笔税款,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征收这笔税款,如果被挂靠单位同挂靠单位在同一地市,建筑营业税归谁征收,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归谁征收,如何征收?
由于施工企业资质不够,无法直接投标,而作为有资质企业的挂靠单位进行投标,尔后再以被挂靠单位某一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被挂靠单位缴管理费的现象。这种情况在税务部门把它归类为工程转包或分包。关于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这一规定,总承包人在付给分包人工程价款时,必须将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扣除。这是总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建设单位将工程价款不直接付给挂靠单位,而付给被挂靠单位,这是否就意味着挂靠单位可以不计营业收入,进而也就不成其为纳税人了呢?不是的。实际上,被挂靠单位付给挂靠单位的工程价款即是营业收入,只不过是税后收入。挂靠单位仍然是纳税人,只不过是其应纳的税款由被挂靠单位代扣代缴了。
关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条例》规定为劳务发生地,即施工所在地。征收机关为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施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求征收这笔税款,如施工地不在其管辖范围,而要强行征收是不符合规定的。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这里要注意的是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要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办法。

Ⅳ 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分包出去,税金怎么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就营改增后工程项目建造合同有关账务处理规范如下:
一、 境内工程承包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
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11%
以下举例说明:
A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合同总价2220万元(含税),预算不含税收入2000万元,不含税成本1600万元。本月(假设为11月)购入材料300万,进项税额51万,领用材料400万,机械租赁费30万元,计提工资90万元。本月以前已确认收入1400万元、成本1190万元,本月完工进度100%。每个月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为当月确认收入的90%,年末实际累计结算工程款2100万元(不含税)。
11月账务处理如下:
1.采购材料
借:材料采购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51
贷:银行存款等 351
2.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300
贷:材料采购 300
3.领用材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4.支付租赁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5.1
贷:银行存款 35.1
5.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 9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90
6.11月确认收入、成本
收入=2000*100%-1400=600万元
成本=1600*100%-1190=410万元
毛利=600-410=19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1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7.11月结算工程进度款=600*90%=540万元
销项税=600*90%*11%=59.4万元
借:应收账款 599.4
贷:工程结算 5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9.4
【注】销售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结算工程款540万元,因此销项税申报金额为540*0.11=59.4万元。进项税额=51+5.1=56.1万元,因此11月应纳税额=59.4-56.1=3.3万元。
月末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3
(次月)12月申报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3
贷:银行存款 3.3
年末账务处理如下:
1.年末累计结算工程款2100万元,前期已结算工程款(1400+600)*90%=1800万元
因此12月结算工程款2100-1800=300万元
销项税=300*11%=33万元,假设12月无进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333
贷:工程结算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 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3
次月申报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3
贷:银行存款 33
3.工程完工,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累计确认成本1600万元
累计结算工程款2100万元
累计确认毛利=2100-1600=500万元
借:工程结算 21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6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指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购进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举例1】A企业一项甲供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月结算工程款309万元(含税)。本月账务处理如下:
应纳税额=309÷(1+3%)×3%=9
借:应收账款 309
贷:工程结算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9
【举例2】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10月与甲方签订了一项安装工程,并在当月办理了开工许可证开始施工,施工地点在X市(非A企业机构所在地)A企业将承接的该工程下的一子项工程又分包给了B企业。2016年6月,甲方签字确认当月工程进度款为515万元(含税),A企业当月支付分包B单位206万元(含税),则本月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应预缴税款=(515-206)÷(1+3%)×3%=9
借:应收账款 515
贷:工程结算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5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6
贷:应付账款 206
二、 境外工程承包
(一)境外建筑施工的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工程项目下物资出口的材料购销业务账务处理
1).以公司名义直接出口(免、抵、退)
【举例1】公司出口一批搅拌站零件,征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4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国内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搅拌站零件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5%)=4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100*17%-(34-4)-3=-16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限额)=200*15%=30万元
因为|-16|<30,所以本期应退税额=本期末留抵税额=16万元
本期免抵税额=本期“免、抵、退”税额-本期应退税额=30-16=14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4
贷:银行存款 234
2.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3.出口搅拌站零件:
收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4.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外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产品外销成本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5.本期应退税额16万和免抵税额14万:
借: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XX税务局 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1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
【举例2】公司出口一批搅拌站零件,征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4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国内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搅拌站零件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5%)=4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100*17%-(68-4)-5=-5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限额)=200*15%=30万元
因为|-52|>30,所以本期应退税额=本期免抵退税额=30万元
本期免抵税额=本期“免、抵、退”税额-本期应退税额=30-30=0
4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52-30=22万元
账务处理:
1.购进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8
贷:银行存款 468
2.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3.出口搅拌站零件:
收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4.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外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产品外销成本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5.本期应退税额30万、免抵税额0:
借: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XX税务局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
【举例3】公司出口一批搅拌站零件,征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4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国内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收款234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搅拌站零件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5%)=4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200*17%-(17-4)-3=18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限额)=200*15%=30万元
本期退税额=0,本期免抵税额=30万元
4月末无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
1.购进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4
3.出口搅拌站零件:
收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4.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外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产品外销成本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5.本期免抵税额3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
2).总包方国外承接项目,分包给国内企业的工程向下的物资以总包方名义出口
实质是将材料销售给总包方,以总包方名义出口,视同国内销售业务,账务处理同一般内销业务。
【举例】甲企业承接一项合同价格10000万的境外总包工程合同,甲企业将该项工程分包给国内A企业,分包价9500万。该分包工程向下含设备及材料购销合同金额5000万,假设2016年6月1日,该境外工程需一批材料,A公司即在国内采购该批材料,以600万元(不含税)销售给甲公司,由甲报关出口到境外施工地,该批材料采购价格500万元(不含税)。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85
贷:银行存款 585
借:应收账款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2
参考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年13号文>

Ⅵ 建筑施工工程分包人应当缴纳什么税

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铝合金门窗属于工程所用原材料,所以应当组成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分包人分包的工程当然包括原材料在内缴纳营业税。同时又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刘某销售货物的行为还应当缴纳一道增值税。其理由是:如果说刘某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仅仅因为其缴纳了增值税就不再征收营业税,那么对承包人购买的其他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方也同样是已缴纳了增值税,承包人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也应当对材料部分予以扣除?如果不扣除,税收政策就显失公平。再者从工程当初预算时,也是包括了所有原材料在内计算的税收定额,工程在分包时,分包的工程价格也应当包括了建筑业营业税,也就是以含税价进行的分包,所以税收并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况且税收的征收环节也不一样,一个是在建筑环节,一个是在销售环节,一个是征收营业税,一个是征收增值税。 笔者认为:应当缴纳营业税,而不应当缴纳增值税。首先,《通知》中明确规定:“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刘某是否是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单位?铝合金门窗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就是铝合金,而铝合金材料并不是由刘某个人生产的,而是由刘某从市场中购买而来,然后通过简单加工就成了铝合金门窗。铝合金门窗的工艺主要在于生产,而非加工环节。所以并不能说是因为通过了刘某的加工就成了铝合金门窗是由刘某生产。再者从营业执照来说,刘某是属商业户而不是工业企业。笔者认为,《通知》中所称的“铝合金门窗”应当是指包括铝合金材料在内由生产单位或个人生产的产成品。 按照《通知》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单位或个人生产并销售属于《通知》中规定的“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建筑所用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不应当属混合销售,而应当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而不应当征收增值税。并且《通知》也规定:“(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而本案中,刘某正属于“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 ……………………下载地址下载说明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或是会员上传,仅供学习参考,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本站不对您的使用负任何责任;如果我们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权,敬请告之,我们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删除,谢谢!本站为公益性的管理知识共享平台,所有资源免费下载,如果您发现无法下载等情况,请向我们反馈;本站所有资源的解压密码,在压缩包右侧均有说明,请注意查看。

Ⅶ 建筑工程分包的分包款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专2008年第540号)
第五条属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属个人而不是其他单位,同时与原条例第五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相比,分包的对象也由原规定的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分包给个人的部分不得扣除,此规定与建筑业相关法律对非建筑企业不得从事建筑业务相一致。

Ⅷ 工程分包人应当缴纳什么税

自然人承包工程所得,需要缴纳的税种及税率:

1、营业税(税率为3%)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5、水利建设基金(按照收入的0.1%来计提和交纳)

6、个人所得税:

7、印花税 按购销金额0.3‰

Ⅸ 公司建筑服务20万工程款一共需要扣除多少税钱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Ⅹ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建筑工程扣除分包款的税收政策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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