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资质改革对建筑行业产生了哪些影响
从政策取向看,对资质的申请、审批有放松简化的趋势,有些非重点版领域甚至有取消的迹权象。资质设置不能做加法,只能做减法,减轻企业负担,释放改革红利。关于资质改革国务院是这样表述:“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简化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住建部提出“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
那么,资质改革这对企业是利好还是利空?对于已经具有高资质,享受资质红利,获得资质挂靠收益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利空,没有了挂靠费收入;而对那些没有资质,需要挂靠才能开展业务的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可以省下大笔挂靠费。
资质改革与其说是不同观念的博弈不如说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所以,资质改革一直有不同的声音。取消资质必然侵犯已获得资格的既得利益,也砸掉了资格审批部门的饭碗,一定有人以各种理由加以反对。资质改革,在资质这一利益链条上,谁的利益受损了,动了谁的奶酪,谁就是激烈的反对者!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性很强,且与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但哪个行业没有专业性?哪个行业不与公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❷ 国有建筑企业深化企业改革有何意见和建议
开放的理念,是企业产生核心竞争力的先导。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单元的企业,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才能取得成功。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诚信,所以企业必须以诚信面向社会,员工努力以诚信服务企业。而企业的本质在于利润,追求阳光下的利润是经营企业永恒的主旋律。二十余年来,正是在“诚信”、“利润”这些鲜明的理念驱使下,我们从改革产权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完善治理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及建设员工队伍等各个方面来努力工作,才使企业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造就社会效益。
要全方位强调“商业化”,核心是要解决理念问题。所谓商业化也就是市场化,即使是国有企业,无论是在境内和境外经营,经营企业的主旋律也是单元的,那就是效益,首先是经济效益。如果我们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经济效益,那么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就失去了基础,为社会、为国家、为员工提供优良的服务和作出突出的贡献将是一句空话、一句大话。
市场经济的核心观念是法治精神和合约精神,而“诚信”正是这两种精神的精髓之所在。对一个企业来讲,其经营宗旨和管理法则必须遵循“诚信”两个字,如果失去了商业道德基础上的责任感和美誉度,这家企业一定是短命的。有些企业即使取得了不义之财,也毫无社会价值可言。所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作为中建总公司的各级领导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诚信”这一正确理念的引领下,坚决破除由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形成的片面追求经营规模的假性繁荣,不搞弄虚作假的假政绩,不搞沽名钓誉的知名度;正确处理好规模与效益、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等关系,切实解决重规模轻效益、重投入轻产出、重开拓轻管理等问题。我们还要坚决破除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通过一抓思想教育,二靠法制建设,使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不想、不敢亦不能利用手中权力把国企作为个人的“提款机”。在强调领导干部必须要对企业负起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的同时,也要注意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进取心和广大员工的责任心,以形成企业强大合力,来防止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中的“跑、冒、滴、漏”现象,使国有资产不被侵吞和损蚀。
正是根据“商业化”的思路,我们以总部改革为发端,努力加快中建总公司的公司化进程。我们通过坚决破除“官本位”意识,突出“危机永存、激励常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变相马机制为赛马机制,使组织机构设置扁平,管理人员精干高效,以努力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经过一年的实践,系统内外普遍反映,总部的工作作风明显改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为下属单位作出了榜样。
先进的体制,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基矗我们中建总公司强调推进“集团化”,其核心是要解决体制问题。要坚持以资本作为链接,来充分发挥中建总公司的集团优势,在运筹货币、人力和品牌资本的工作上见成效。虽然体制不能决定一切,如西方发达国家及香港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产权十分清晰的,同样有生有死;内地的民营企业产权亦十分清晰,他们之中为数不少的照样以破产而告终。但是从统计规律看,体制改革不彻底,机制建设就难有作为,经营效益亦无法获得质的提升。
❸ 2016年住建部对建筑企业资质进行了哪三大改革建筑企业如何应对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内容:
(一)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二)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法人经济实体做大做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支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
(三)建立“三项”制度清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类保险。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四)明晰“三方”用工关系。厘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三方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专业作业活动负总责;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清单;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间节点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二、四川省将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四川省执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已有约20年。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资质审批实践中出现了部分企业“资质垄断”的情况,不利于市场竞争,并带来违法分包等问题。取消审批,将有利于强化该领域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创新以提升行业工程质量水平。
按照住建部工作统一部署,取消资质审批后,四川省拟将实施园林绿化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健全园林绿化市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相关信息化系统配套,继续推进风景园林行业职业制度建设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行政审批。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证书有效期3年内换证都可以。
可参考:http://www.njrzz.com/aspcms/news/2016-6-16/658.html
❹ 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 分立新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2014-5-28
(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办市函[2018]57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江西等4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❺ 建设工程企业 重组 未竣工工程 有影响吗
需要变更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的有关要求,简化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5月28日建筑企业资质找南京润利,效率高,服务好,我上次就在那里的。
❻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条件有哪些,企业如何改制成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主要有五个条件:一是明确投资主体、二是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三是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四是财务和资产要相对独立以及五是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现代化和科学化。
企业如何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改制是改变企业法律形态或者股权结构的行为。企业改制涉及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资产的清理和处理、债权债务的处理、股权的变动,有些还涉及职工的重新安置,并可能对出资人权益带来重大影响。因此,企业改制要体现出资人的意志。
企业改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选择改制方式。企业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整体改制方式
整体改制是较为简单的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二)部分改制方式
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三)共同改制方式
共同改制方式也称捆绑式改制方式,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四)整体变更方式
即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❼ 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如何申请资质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版商投资或由外商投权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
❽ 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如何处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向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