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从财务角度来说,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有哪些风险和变化
建筑业:
我想针对营改增,意见最大的应该是建筑行业,营改增之前,税率只有3%,不需要考虑成本进项,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到了11%,虽然国家还是留了口子,甲供材的建筑企业也可以按征收率3%征收,但我觉得这个只是营改增的过渡政策,以后应该还会调整规范的。那么按11%税率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如果规范财务管理呢?
建筑业的主要成本有两项:人力成本和建筑成本,首先是人力成本,在国家没出台新的政策之前,这个是没有办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其次是建筑成本,这个在财务管理上是有文章可做的,建筑成本主要有沙、石、水泥、钢筋等,水泥和钢筋一般只要从正规的批发商取得,都是可以有进项发票的,至于沙和石,我相信很多地方都存在乱采沙、石,无法规范管理的问题,因此建筑企业很难直接从沙、石场购买取得进项发票,有的地方则是成立一个商贸公司,由商贸公司从沙石场采购,再转卖给建筑公司并开具发票,通过这一方法虽然可以取得进项发票,但多了一个环节,成本也会增加。
因此对于现阶段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来说,尽量和甲方沟通,协议甲供材而按3%的征收率征收。
房地产业:
房地产就没有建筑业这么好的照顾条件了,只要你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得按11%的税率来征收,那么我们来看下房地产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有那么,主要有建筑成本、人力成本(销售人员为主)、资金成本(贷款)、土地成本等。
一、建筑成本:因为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存在我上面提的建筑业按3%征收的情况,所以房地产商如果想多抵扣进项税,就要倒逼建筑企业规范开票,否则就没办法抵扣11%的进项税。
二、人力成本:人力成本是无法抵扣的,作为财务,就要建议你的老板尽量精简人员了。
三、资金成本:根据今年的营改增规定,贷款利息等资金成本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
四、土地成本:房地产商可以以销售房地产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个和进项抵扣差不多了。
因此作为房地产商来说,主要的难点就是建筑业11%进项发票的取得。
『贰』 营改增对建筑业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各方面的影响有:
1、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是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纳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四是税率的变化:建筑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2、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3、对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最后,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20%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如果不同步进行改革,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
4、对建筑行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是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
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同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由于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改征前要少。
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很多。
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营业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改征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改征前要多一些。
5、对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改征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推测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
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
二是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叁』 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哪些
依照国家复营改增的相关制规定,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执行按月申报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全额抵减新办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购置及其软件技术维护费;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扶持减征政策等等。
『肆』 2019年建筑资质新政策对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
2019年建筑资质新政策有哪些
1. 建筑资质证书电子化申报审批
从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将通过电子方式申报和批准,包括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
2.社会保障费用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这项政策增加了建筑公司申请资质的难度和成本,最近,一些省份估计该政策的实际执行可能会有一定的缓冲期。
3.在全国范围内试点的政策
(1)告知承诺制度
告知承诺制度是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革命性改革,由之前的先审后批改为先批后审,目前,建筑资质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地包括北京、上海、浙江、江西、河南、四川、陕西、广东、海南、湖北、湖南、山东、青海等地区。
(2)施工劳务资质取消试点
取消劳动资质仍处于试点阶段,但已试点或正式取消的地区包括浙江、安徽、陕西、山东、青海、江苏、黑龙江、河南等地区。
4.政策征求意见
目前,有几个政策正在征求意见,这些政策可能会在2019年发布,主要包括:
(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
以上四类政策,第一个和第二个的政策 于2019年正式实施,企业需要做的是遵守资质申报中的政策规定,避免违规,主要关注的是第三类和第四类类型政策,两项试点政策可能在2019年发生变化,首先,试点地区将进一步扩大,其次,如果试点成熟,可能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正在征求意见的四项政策也有可能在2019年正式实施,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
『伍』 2016年新政策给建筑企业带来哪些挑战与应对之策
第一个是市场,现在房屋存量居高不下,现在的地方保护被打破,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这是我们建筑市场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生产方式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有很多省市已经把工业化生产作为建筑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推进,有很多省市已经出台了这样的制度,也就是说我们传统生产方式正在向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转变。
第三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这两年的政策,应该可以看到,过去项目挂靠管理的管理模式正在向企业直营管理转变。在新政策下挂靠经营管理模式已经是穷途末路。
第四个,税制改革的到来,会对我们施工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挂靠方式将是死路一条。
这是建筑行业的几个具体问题,它基本可以说明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如果非要说说建筑行业的新常态,我个人认为从以下六个方面可以看出建筑行业的新常态:
1、投资的重点,从全面投资转向集中投资。也就是说从过去的分散投资,全面投资,转向集中投资,尤其是民生工程,城市管网,铁路、公路、机场、能源、水利,海棉城市,这些是我们国家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的重点。尤其是铁公机,铁路、公路、机场,这是建筑行业的第一个新常态。
2、投资渠道从单一投资转向多渠道的投资。例如,基本建设不仅仅由国家出资投资,现在地方政府、民间以及海外投资商、投资集团等都可以成为投资主体。
3、投资的方式从单一转向多元化。工程发包的方式过去是传统的发包模式,后来转变成工程总承包、BT、BOT,去年开始,我国大力推进PPP模式,国家和民间资金共同建设项目。
4、工程建设从过去的大干快上转向质量效益。现在是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绿色、环保、节能。
5、企业资格从强调产值、机械设备转向注重企业人才。强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配置要求,倒逼企业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6、从企业自由经营转向依法经营。原项目分包、转包、挂靠经营模式将要退出历史舞台,工程项目生产经营,转向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有责经营,一切责任和过程可追索。
建筑资质办理南京融之臻,效率高,服务好。
『陆』 今年颁布的新的政策,对于建筑行业到底有哪些 好处
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专于注册建造师属、职称人员、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2016年没有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发布的!只是8月5日住建部发布了一个《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函中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
3.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柒』 营改增新政策对建筑业,房地产业有哪些影响
营改增新政策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的总体影响:
营业税税制下,房地产及建筑业对于营业税税源的贡献最大。由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及建筑业的增值税率相较于营业税率有较大的变化,营改增新政策对于房地产及建筑业的影响巨大。政府为保证房地产及建筑业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总体来讲,房地产及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中具有实质性宏观经济影响的主要有4项政策:
过渡性政策 – 营改增新法规中包括了一系列过渡性政策,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可以适用和营业税同样的税率。这一安排是为了实现营改增平稳的过渡,增值税率不会突然间提高到11%。销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或新开发房地产项目才适用于11%的增值税率,这一政策不适用于个人销售住房。
对发生的土地采购成本视同进项抵扣 – 当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地产计算增值税额的时候,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这个优惠政策将会有效地保证房地产开发商只对其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但只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商按照11%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适用于开发商选择过渡期政策按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 为鼓励长期持有不动产并抑制投机行为,除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个人自住用房,也适用于投资的住房。
分期抵扣适用于11%增值税率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 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不动产将适用11%的增值税率,并且如果购买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动产相关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政策进一步规定,这部分可抵进项分摊在不动产购入后两年内抵扣,第一年可抵扣60%,而余下的40%可于第二年抵扣。在现行的营业税制下,购入房地产资产未曾有过可被抵扣的制度,这是我国在增值税税制下巨大的发展,尽管就国际增值税税制惯例而言,这种分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式并不常见。
尽管新的政策以相对平缓的方式控制着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的直接影响,预测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许多建筑业工程项目和房地产销售将会被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商以及购买方从而实现可选择适用过渡性政策。
过渡性政策
过渡性政策可能是房地产业主、出租方、房地产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公司最为密切关注的重要方面。简而言之,对于任何政府而言引入增值税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在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下,将增值税适用于存量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