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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21条

发布时间:2021-02-04 03:17:31

『壹』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版动相应的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解释说明。

其中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建筑施工21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历次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1条的规定

选CD.确定正确,条文很明确的。

『叁』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21、22条如何理解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回,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答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首先提出异议的主体: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内容: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异议。异议:异议并非疑问,或者是需要澄清的问题,而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异议。结合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阅读,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异议是进行投诉的前提条件。处理异议的主体:招标人。招标人在接到潜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能受到利益损害的人)的投诉后应在3日内作出相关答复。再此期间应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若潜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满意答复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肆』 安全生产法21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4)建筑施工21条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伍』 新《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类型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陆』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一、根据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涉及的内容很多,而且不同行业领域的合同文本版格式以及内权容条款也不尽一致。到底哪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在学界解释方面虽提法上不尽一致,但形成了主流观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提法,是从《招标投标法》中借鉴而来,不将合同的全部内容变化作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界限。之所以将和同性内容列为影响合同性质的范围,是因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个方面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甚大。当事人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你的行为,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涉及固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柒』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建筑施工21条扩展阅读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同时也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捌』 《二十一条》的内容

(一)出兵山东

1914年8月,欧洲爆发了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分裂成为两个对立的营垒——以德、奥等国为一方的同盟国集团和以英、法、俄等国为一方的协约国集团。这两个集团因战争拖身,互相牵制,无暇东顾。日本帝国主义认为这是它推行“大陆政策”,独占中国的天佑良机,因此,大战刚爆发,日本就以“承担日英同盟的义务”为借口,打着“保卫东亚和平”的幌子,向德国宣战。日军名为对德宣战,却把进攻矛头首先指向中国。当时,德国在胶州湾租借地青岛驻有军队,8月27日,日军封锁胶州湾,并以进攻青岛的名义出兵山东。为了扩大侵略中国的范围,日军两万多人从远离青岛240公里的龙口登陆,先占领莱州半岛,接着又强占潍县车站,并沿胶济铁路西进,占领济南车站,并在济南留下驻军。11月7日,占领青岛,获取了胶济铁路全线及其附近的矿产。日军沿途驱逐中国军队,所到之处,奸淫烧杀,大肆掠夺,无所不为。整个山东凡日军占领之地,都实行军管,把中国人民当成亡国奴,横加迫害,人民受难,苦不堪言。

(二)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 是日本政府以支持袁世凯称帝为交换条件,于1915年1月18日,向袁世凯提出的旨在灭亡中国的21条秘密条款。

日军占领青岛后,所谓对德作战已告结束,但仍不肯退兵,也不肯将所占地方交还中国。很明显,日本帝国主义是以对德作战为幌子,企图从德国手里抢去中国的胶州湾以及取得对我山东全省的控制。

而中国当时的袁世凯政府是一个卖国的政府,除了发几个书面抗议和进行所谓“交涉”外,根本就不可能以武力抵抗日本的侵略。而就在这时,袁世凯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划称帝丑剧,到处寻求帝国主义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帝国主义的胃口越来越大,态度越来越蛮横,山东问题还没有解决,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又向袁世凯提出了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玖』 城市规划法第21条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定。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是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及其施工的规划设计,它一般针对的是某一具体地块,能够直接应用于指导建筑和工程施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规划地块的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二、本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对象是重要地块,也就是说修建性详细规划针对的不是整个城市也不是整个镇,它只对某一具体的地块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同时这一具体地块应当是重要地块,如果任何地块都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那么成本将很高。第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范围内的重要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而镇人民政府则针对其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范围内的重要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落实,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用地规模,用地布局等的规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应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第四,本条没有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经批准或备案,主要是因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用以指导某一具体(重要)地块的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已经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落实,再报经批准或备案的意义也就不大了。第五,修建性详细规划不是一定要编制的。实践中可以对那些确有需要的重要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拾』 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建筑施工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划分有哪些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回施工单位应当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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