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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业预缴税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1-02-04 17:02:38

㈠ 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需要带什么资料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专53号规定:纳税跨县属(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主管税机关预缴税款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示资料:()与发包签订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二)与包签订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三)包取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

述规定自20169月1起施行
span>租入产则应该按11%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办理外经证需要预缴哪些税款

分析如下: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应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2)北京建筑业预缴税所需材料扩展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无法确定企业2008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

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也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

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㈢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建筑业预缴税所需材料扩展阅读:

政策解释:

1、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 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 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 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 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5日 国税函发(1996)第8号文。

2、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在税 务处理上属滞纳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以外,同时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5年12月8日 浙地税二[1995]第211号文)

3、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 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 清缴。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发(1994〕第1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1994)第128号文)

㈣ 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首次在国税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版税款时,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㈤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需要哪些资料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日后租入的不动产,则应该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5)北京建筑业预缴税所需材料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㈥ 预缴增值税所需材料有那些

办理纳税申报需携带的资料
1.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一份;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一份;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一份;
(5)防伪税控企业,还需携带开票IC卡及销项税金统计表(抄税清单);
如发生相应业务需携带以下附报资料: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软盘各一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软盘各一份,海关完税凭证和《进口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软盘各一份;
(7)如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交税务机关认证(未发生业务的可免报);
(8)如有免税货物销售的,需持主管区局出具的免税批文,并将复印件附于申报表后;
(9)如为免抵退企业,还需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份及电子数据(软盘)、《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一份及电子数据(取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企业提供),内附进出口分局批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一份;
(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成品油零售企业报送)。
如发生废旧物资及农产品收购业务,需携带的备查资料:
(11)废旧物资与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已开具的收购发票税务备查联或抵扣联必须按原本25份顺号装订成册,不足25份的单独装订,在正常纳税申报时,与《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和《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一并报国税机关审核。
2.网上申报企业报税时携带: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份、开票IC卡及销项税金统计表(抄税清单)。

㈦ 北京市建筑企业异地预缴,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㈧ 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来总局关源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㈨ 建筑行业去税局预缴税款需要带哪些资料

外经证是跨地区施工的税务文件,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可见,2%属于增值税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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