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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

发布时间:2021-02-05 04:57:33

『壹』 求广州建设工程项目筹建(报建)流程 100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
1)选址定点
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4)规划报建图审查
5)施工报建
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施工许可证;(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成果;(9)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几个阶段,需增加或减少的相关事项及时限,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的差异。各个程序的办理时间,绝大部分都少于15天,一般在7天内。需要的具体资料可以在政府大厅拿到服务指南。

『贰』 广州市规划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市规划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相关的政务工作;组织拟定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协调检查实施;
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负责本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城乡规划
组织编制广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
呈办村庄规划和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特定管理区、花都区、番禺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县级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查县级市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心镇规划;指导区、县级市和建制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联系、指导县级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核准非本市设计单位在广州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资格,核发资格证书;负责组织本行业的科研及新技术开发应用工作;
负责城乡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负责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广州市环境艺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城市设计和勘测信息管理处
负责呈批市及其以上单位在市区内建设项目和重点地区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村镇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理;负责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光规划等);负责呈批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负责路牌广告选址定位,审核大型的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负责城市公建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
负责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审查城市勘测单位资格,审核资格证书;负责编制城市勘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城市勘测技术规定的有关工作,管理广州市城市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呈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项目;负责核准在广州市从事城市勘测单位的资格验证注册和城市勘测成果验审;负责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负责本市城市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负责广州市综合航空遥感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发展及管理;负责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
(四)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管线、城市高程及市政标高的规划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研究,负责市政工程的选址及方案呈批;负责城市道路红线定线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报建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建设用地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核定项目的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调整规划用地位置和界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负责制定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参与招标拍卖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制订;负责市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筑工程及设计管理处
负责审查区属单位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设计施工图,核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对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报建特许人日常的业务管理。
(七)政策法规和监督检查处
组织制订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和城市规划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指导和协调各区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部门(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办理行政诉讼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
办理有关规划管理的各项法律事务;负责本局机关的普及法律知识工作;
负责重大、复杂案件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建立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责任制。
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或越权审批行为;依法查处重要地区或重大违法建设;
负责对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规划部门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纠正或撤销其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协调本局监察部门对规划管理人员的执法进行检查监督。
(八)业务综合处
负责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受理规划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事项;核发各项规划管理证书;
负责业务案件督办、办公自动化管理及本机关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
负责对区、县级市规划分局的业务管理;负责组织召开业务协调会议;
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科技开发、科技攻关、科技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及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机构编制、统战、侨务、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考务、广州市城市规划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费医疗管理、科技干部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外事、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共合署办公)
负责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全局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及思想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规划系统的规划业务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规划系统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负责对社会公众和有关行政管理干部的城乡规划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宣传教育处。

『叁』 广州报建问题,从立项到城建档案馆交资料备案流程

【法规名称】广州市〈简化建筑报建、施工、验收程序办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所属分类】全国法律法规库|省市地方法规库|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颁布单位】广州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服务基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建筑报建:指建筑工程正式报建到报建批出,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施工:指对施工单位核发《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目前暂以《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通知书》替代)。
验收:指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包括建筑管理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或试产前验收和全面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市属八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筑报建、施工、验收管理。

第二章申报、核发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申报单位必须委托经审查考核合格领取了《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的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事宜。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按设计管理规定委托持有设计证书并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项建筑工程的报建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持土地使用证件、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资料正式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报建,经综合审定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收》。对涉及专业管理如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人防、市政、供水、交通、治安、劳动保护、文管、绿化、民航、铁路、港务岸线、水利、有线无线电讯、电力军事设施等,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2)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接到施工单位放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安排人员,根据《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意见进行建筑位置放线。放线后市规划局两天内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从正式受理建筑报建之日起,第七条第(1)、(2)款情况30天内审批完毕;第七条(3)、(4)款情况40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在核发该审核书前,凡涉及专业管理部门与土建方面有关的问题都要确定下来,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申报审批程序图:
申报单位备齐资料、图纸正式报建--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建筑位置放线--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市规划局受市政府的委托,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对建设工程涉及有关专业管理的报建审批,应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1)由市规划局一次性批出。凡涉及有关专业管理,但不涉及建筑物位置、高度、立面、地下人防等土建方面的,由市规划局一次性批出。必要的在《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中明确须向有关专业部门报审专业要求,并按其要求办理,市规划局不要求补送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2)联合审批。凡涉及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人防等专业管理,又涉及土建方面的,由市规划局每周一次主持召集上述四个专业管理部联审。对符合专业要求的,在会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市规划局按第(1)款做法办理。
(3)凡涉及第(2)款以外的专业管理、又涉及土建方面、市规划局可以综合协调确定的,即按第(1)款做法办理;问题比较交复杂,市规划局认为需要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的,由市规划局书面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综合协调确定后按第(1)款做法办理。市规划局发出征求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10天内未收到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答复意见的即视作同意。凡市规划局经综合协调确定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予认可。此类报建案约占总报建案20%以下,批出时间不超过40天。
(4)成立由市建委牵头、组织第(2)款即联审以外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的审查小组进行审定。凡市规划局难以综合协调确定土建方面和有关问题的案件,及时提请审查小组审定。审查小组受市政府委托,具有最终审定权和仲裁权。审查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审定有关大型的、重要的和难于协调的建设项目案件。
此类报建案件约占总报建案10%以下,批出时间不超过40天。
(5)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分期拨款的建设项目,凡总投资额已批准的,又征求了有关专业部门意见,实行按已批准的总投资额一次性批准报建、分期交费发证制度,建设单位按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分期实施。其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缴交问题,建设单位不用每期重新报建,续建时,由建设单位持续建申请报告及市政建设配套费收据,到市规划局办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收费处办理。交费发证时间不超过3天;不缴交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则要采取措施,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安排施工、不供水、供电、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和全面的验收。各区的报建收费发证工作,由市向各区规划分局派出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组,按上述规定执行。
(6)建设工程凡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征地通知书》,而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只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意见,市规划局可以受理的批准其报建,经审批报建完善手续后进行施工,到土建验收时须补回《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核发《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凡属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单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的(外地来穗的施工队伍,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可按现行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投标工作细则》及其《补充通知》执行,定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及市计委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委施工处办理《建筑安装工许可证》(目前暂以《施工计划通知书》代替),经审查符合规定的7天内发给。
第九条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及单项工程不适宜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需要直接委托市属施工企业承包的,可凭市计委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委施工处申请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7天内发给。
第十条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不适宜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需要委托经批准已在市注册的外地施工队伍承包工程的,应先征得主管区、局(总公司) 同意后,向市建委施工处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目前暂以《委托外地施工企业承包申请审批表》代替),并凭市计委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委施工处申请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7天内发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委施工处核发的《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目前暂以《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计划通知书》或《委托外地施工企业承包申请审批表》代替),到所在区城监中队当天办理登记领取《施工标牌》手续,逾期不发的施工单位可先行施工。)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管理验收。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未全面竣工前进行。市规划局在接到建筑管理验收申请后,凡资料齐全的在7天内安排对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数、高度、平面布局、立面、轮廓等进行建筑管理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两天内发给《建筑管理验收合格证》,有关部门凭此证给予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或试产前的验收,由施工单位持工程竣工的有关资料向建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建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全面验收,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将建筑物有关资料交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属各区规划分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肆』 跪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管理篇)

你可以去广州的建设门户网站上去查啊,如果编制了的就应该有的。广州这么大一个城市,自己的技术规范肯定有的。你去查下就知道了

『伍』 广州城市工程系统规划

a:4:{i:0;a:7:{s:6:"mtitle";s:36:"城市工程系统规划详细信息";s:7:"summary";s:322:"参考价:¥47.50
作者:刘勇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9月
版 次:1
页 数:440
印刷时间:2014-6-30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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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言1
第一节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的构成与作用2
一、城市工程系统的构成与作用2
二、城市工程系统的相互关系6
三、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的范畴7
第二节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的任务与特性7
一、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的任务7
二、城市工程系统规划各层面的要求9
三、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的特性11
第二章 城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13
第一节 城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的任务、组成及其布置形式14
一、城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的任务14
二、城市给水工程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形式15
第二节 给水水源及其取水构筑物18";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6:"城市工程系统规划内容推荐";s:7:"summary";s:396:"《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系统地阐述了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的范畴、规划设计的原则和方法,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环卫、防灾、管线综合等工程系统规划的工作程序,内容深度、基础资料、负荷的预测和计算,工程系统布局、主要设施布置,管线敷设、防护措施等内容。";s:8:"ordernum";s:1:"3";}i:3;a:3:{s:6:"mtitle";s:36:"城市工程系统规划在线试读";s:7:"summary";s:1765:"一、城市工程系统的构成与作用

21世纪的世界正在见证一个伟大的社会变革——中国的新型城镇化。

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城市的出现,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群居生活的高级形式。城市高度聚集着大量的人口、产业和财富,是现代社会最为活跃的核心地域。城市经济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化是由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外学者对城市化的概念分别从人口学、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出发,给出了不同的阐述。中国2012年城镇化率达到52.57%,与世界平均水平大体相当,城镇化取得显著成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各级政府将从户籍、土地、住房、财税、地方投融资等改革着手,为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深化提供全力支持。这标志着我国城镇化的内涵更加丰富,任务也将更加艰巨。

我国城镇化的平稳健康增长,各级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取决于城市的物质基础设施保障。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加大市政设施建设,市政设施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2011年,城市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3.8m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8m2,城市用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100%、83.6%。";s:8:"ordernum";s: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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