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怎么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上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重大事故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各级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遇事不慌,沉着冷静、果断处理。当事故发生后,与公司应急小组组成临时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小组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积极落实抢险救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1)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应急组织职能 救援指挥中心:事故发生后,有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事故单位一把手组成,负责组织、指挥抢险工作。救援指挥中心的职责如下:
⑴分析事故情况,确定救援方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
⑵为救援提供物质保障及其它保障条件。
⑶负责内外信息的收发和发布。
⑷组织处理方案的学习、演练、改进。
⑸负责向上级部门做事故及救援报告。
应急救援专业队由工程抢险人员、消防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⑴抢救事故现场人员,抢救被事故破坏的设备、设施。
⑵修复用电设施,或者铺设临时线路,保证事故应急用电。
⑶扑灭已发生的火灾,及时撤走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物质。
⑷控制重大危险源灾害的进一步发展。
⑸维修各种因事故或致事故扩大的设备、设施停止运行。
后勤保卫及主要职责:
⑴维持现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⑵进行人员疏散,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⑶保证救援物资顺利抵达目的地。
⑷保证各种抢险工具,机械设备,随叫随到。
② 建筑工程意外事故如何赔偿
不是说一切事故,都由老板负全责,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工人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亡,老板负责。事故自负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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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 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 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 的范围。
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 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 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 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 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二、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分析,主要有以下区别:
赔偿起因不同。建筑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是施工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而获赔偿。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由于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 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是由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由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 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
主体不同。建筑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业人员。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为与受害作业人 员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即建筑施工作业这一客体的经营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受害人为施工作业人 员之外的不特定主体。致害人为地面工作物的现实占有人,针对不同具体情况,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赔偿义务主体相应 地与具体致害人一致;建筑物致害的受害人为一般的民事主体。赔偿义务主体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占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筑物、地 上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等物件,从致害主体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单位,因而使其它能够概括进去国有公共设施 瑕疵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受害人,为高度危险作业占有人、所有人或经营者之外的不特定主体,因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指对周围环境致害,即对他人 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赔偿义务主体是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是指实际控制高度危险作业客体,并利用该客体谋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占有人、 所有人或经营者。受害人不能向高度危险作业的具体操作人员请求赔偿。
适用法律不同。由于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有明 确、严格的要求,建筑施工事故的赔偿主体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而受害方往往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对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争议的 处理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同时,因存在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也经常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建筑物 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都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形态,自然适用《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
如果你是老板
我劝你该赔多少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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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资质的影响:
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至2人的安全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至60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的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至90天。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至9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工程,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每年复核企业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重点复核事故多发的企业。复核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招投标的影响:
一般说来,施工企业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之后有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比较小,由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处以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那么企业在建筑市场就没有资格继续投标。
第二,企业较大,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影响未造成政府扣押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重程度。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在建筑市场投标。
第三,不管企业大小,如果发生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勒令该工地停工整改或者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该地建筑市场投标的处罚。(即企业在该地停牌)
第四,不管企业大小,如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即使当地政府未作出停牌处罚,业主单位(即建设单位)也可以单方面对该企业就建设单位管辖范围内进行黄牌警告或者红牌罚下(即建设单位设立黑名单)。
第五,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是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那么在有关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继续其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事故不报是违法行为,一旦查出来,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④ 建筑工程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请问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⑤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安复全生产管制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伤亡事故报告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开始,逐级向上报告。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⑥ 伤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
您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进行事故抢救等义务的规定。
(一)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更不能不报告,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法律对这个问题也有规定。《矿山安全法》第46条规定,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5条也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本条规定的关键在于要“立即报告”。
(二)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组织抢救义务、报告义务和其他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因此,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抢救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为将来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造障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也是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如,《建筑法》第51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事故发生后,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谢谢阅读!
⑦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处理
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等,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⑧ 施工工地出现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主要责任在施工方,不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业主方包括业主派出的安全员应承担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属于次要责任。
⑨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如何处理
首先是停止施工,非救援人员一律迅速离开现场;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统一指挥抢救伤亡人员,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送往就近医院或拨打120急救。
之后接着就是处理现场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
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9)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