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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发布时间:2020-11-27 03:12:18

『壹』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常见问题有哪些

一般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安全性能:地基沉降:主要表现为房子的四周墙体版出权现45度裂缝,阳台悬挑梁、悬挑板因钢筋设计不合理或表面钢筋下沉; 建筑工程电气系统不合格,电线接触不良引起火灾,接地不良好存在安全隐患;高层排水管未安装防火圈,一旦楼下起火存在安全隐患。栏杆安装不合格,栏杆玻璃、窗户玻璃质量不合格使用功能:电器不能正常使用,如设计不合理,材料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给水管水压不足,排水不畅通,给排水管渗水、漏水。屋面、窗户、卫生间、厨房、外墙渗水、漏水。房间大面积空鼓开裂,门窗开启不灵活。外观质量:阴阳角不顺直,墙面不平整,地面不平整、起沙,垂直度偏差,墙地面细微裂缝。开关插座排列不整齐,给排水管未横平竖直。卫生清理不干净。

『贰』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理依据为: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规

(2)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扩展阅读:

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一、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叁』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
一、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二、工程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
三、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和四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误;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肆』 建设单位处理可以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完工以后,建筑单位只有在其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之后,才会将工程款付给施工单位。如果验收不合格,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不接收建筑工程,并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单位起诉要求付款,建设单位即可依据上述合同法规定提起抗辩,拒绝付款。 如果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由于某些原因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此时,如果工程本身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无法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理由拒绝付款,因为工程从理论上讲已经合格,或者视为建设单位默认工程合格。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 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或者被视为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还是直接支付修复费用?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诉讼施工单位支付修复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本条可以看出,建设单位首先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然后才能要求其支付相应费用;从实际层面来看,不合格的工程还没有被修复,那么修复费只能是个预估值不是确切的费用,稍微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要求实际损失比要求期望损失容易得多。 所以,建设单位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修复费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了使诉请更为全面且法院容易接受,最好是将要求修复和要求修复费都写入诉求。诉求确定以后,要告那些主体也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理论上讲,凡是和建筑工程有关的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可以是被告,将他们全部作为被告固然可以最大程度的确定责任主体,但也会引来互相之间的责任推卸或者责任无法落实。因此,如果可以初步认定某一主体的责任很大,则最好先将该单位列为被告,如果诉讼过程中发现其他主体也有较大责任,再追加被告。这样,没有被起诉的主体还有可能帮助建设单位,也有利于落实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视验收结果提起抗辩或者反诉,并根据情况明确提起诉讼的对象和数量。只有在选择合适的诉求和被告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才有可能胜诉。

『伍』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分为轻微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请问这个概念出自哪个法律如何索赔

这个东西很宽泛。根据安全,质量,事故引起的质量,由于它们的大小版,性质,价值等权等不同,只要触犯法律,就按相关的法律去执行。没有一个法律按照质量事故的大小专门来立法的。从民法到刑法贯穿于整个建设任务中。

建设工程中,5000元以下为质量问题;5000元以上为质量事故。如果5000元一档,有时质量事故上千万元都有,你说这怎么分档?我想问你这具体的档是出于那部法律?

没有具体的轻微和一般。要理解本质,就需要看书了,参考一下: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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