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工程甲方移交档案资料需要哪些
GB50328-2014上有全套
⑵ 建筑工程资料移交问题
资料又地方规定,可以问下甲方和质检站。一般情况下,原件要存放档案馆,复印件移交一份甲方,然后自己公司一份。竣工图是一定要的。移交的时候要有份移交单的。
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向档案馆提交哪些资料请详细说明
建筑来工程竣工验收后自,想档案馆交资料的是建设单位而不是施工单位。资料包括3方面:1、前期资料,包括立项、可行性报告、宗地图、设计文件等;2、工程过程中的资料;3、竣工图。要说明的是,各地档案馆的要求不同,收集的资料也不尽相同,具体应该与当地的档案馆联系。但是,向档案馆交资料是建设单位的事,这是全国一致的。
⑷ 建设单位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如何整理
城建档案馆所需的甲方备案资料
搜集情况
备注
1
企业项目备案表
2
合同书
3
土地使用证回
4
建设答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土地出让金、契税票据
6
土地勘测报告
7
岩石勘测报告
8
放验线通知单
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1
工程会签表
12
施工图审查报告
13
工程招标文件
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5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6
开工报告
1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
建设项目绿化规划设计许可证
20
收费票据
21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表
22
公司管理小组任命文件
23
监理单位项目人员组成
24
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25
监理委托书
⑸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
(一)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4、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5、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6、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⑹ 现在工程已竣工,我想知道施工单位怎么和甲方办理竣工资料移交手续,要详细过程,求高人指点,谢谢
现在工程已竣工,我想知道施工单位怎么和甲方办理竣工资料移交手续,要详细过程专,求高人指点,谢谢
资料移属交,一般甲方会要在结算报审前及移交。可有的乙方会拖至工程款支付后再移交(防止甲方故意拖欠工程款。没有资料甲方很难进行后续的产权登记等手续)。没有法规约束,主要是双方协商。
⑺ 我是建设单位资料员,移交档案馆的竣工资料都是施工方提供吗我还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谢谢..
具体的清单你可以到当地的城建档案部门询问或是去买一本当地档案部门的归档手册,上面都会列明各个参建单位需提交的归档资料的清单。建设单位只要根据上面罗列的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清单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就可以了
⑻ 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移交哪些内容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立项文件;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4、招标文件;5、开工审批文件。 (二)施工文件 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2、地基处理记录;3、工程图纸变更记录;4、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及试验报告;5、施工实验记录;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7、施工记录;8、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水电、暖通、空调、消防、燃气工程 1、一般施工记录;2、图纸变更记录;3、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4、隐蔽工程检查记录;5、施工试验记录。(三)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2、监理月报、会议纪要;3、监理通知;4、监理总结。(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 a)竣工图(给排水、结构、水电、装饰、暖通、消防、燃气、电梯等); b)声像材料(照片、录像、光盘等)。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⑼ 工程资料移交需具备哪些条件
工程竣工后应移交下抄列资料: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修改后的竣工图;
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
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记录;
代用材料清单;
工程试验报告和记录;
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相关协议书,竣工资料的建档、整理、移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的规定。
完成各项验收、试验、档案移交,且试运行成功,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后,即为竣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