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管理(建筑业)
别听楼上的瞎扯 他说的投资可研,规划设计,营销策划 这些哪个不是没现场呆过 没实际经验能干吗 人家也不会要你刚毕业的干那 。 还有 你既然坚决不去现场 那你当初报什么建筑啊 好好学学设计 预算 CAD什么的学熟练了 去做预算 设计去吧 要不 考公务员吧
『贰』 我国当前建筑业诚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市场不规范,影响了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建筑市场环境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十分密切,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潜在因素。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垫资、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和非法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行业管理部门在查处力度上还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些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市场监管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不良的市场环境势必然影响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表现在一些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措施难以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总承包企业与分承包企业(尤其是业主方指定的分包商)在现场管理上缺乏相互配合合作的机制,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和难以预测的后果。
2 建筑企业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
安全管理人员少,安全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变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虚设,建筑企业过份依赖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安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形成严格明确细化的过程安全控制,全过程安全控制运行体系无法得到有效运行。
3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根据现状,许多项目经理实质上是项目利润的主要受益人,有时项目经理比公司还更加追逐利润,更加忽视安全。造成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一些建设单位,包括有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付给施工单位必要的管理费和规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等。
4 作业人员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生产技能和自我防护意识薄弱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建筑施工现场是这些务工者主要选择场所。由于体制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滞后,大量既没有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知识,这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叁』 推荐下建筑行业的企业管理系统有哪些
现在做管理系统的应该很多,但专业做建筑行业管理系统还是很少~~
『肆』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的 "附件" 有哪些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2015(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示范性,统一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检査和验收的要求,强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示范过程中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全国建筑业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培育样板工程、强化过程控制、严格检査验收等原则进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建筑面积原则上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特殊情况下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偏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市政、交通等其他工程项目合同额不低于1. 5亿元人民币。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投资到位,绿色施工的实施能得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
3.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策划文件应齐全,申报手续应在工程中标或基础施工阶段完成。
4.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目标应达到优良等级;并应列为省(部)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5.申报工程应明确各种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
第五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资料应由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集中申报,受理单位为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
2.申报资料应包括《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绿色施工策划文件》,并同时提交电子版和一份纸质资料。
3.申报时间为每年三季度。
4.每批示范工程数量一般不超过300项,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应在指标限额内申报。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负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立项评审、过程检査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应在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检査的基础上,进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査(验收)。
第八条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健全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策划书,釆取切实措施,强化过程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实施,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环境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过程检查和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过程检查
第十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过程检查的条件
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50%以后,主体结构施工70%之前的工程;
2.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 的建筑企业提出过程检杏申请(表1),并填写《绿色施工示范工 程检查成果量化统计表》(表2);
3.过程检查应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进行。
第十一条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应会同绿色施工分会统筹安排本地区(单位)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检查计划(表 3)
第十二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査应釆用委托检査、绿色施工分会组织检查等两种方式进行
1. 委托检查
委托检查是指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选派专家组长,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选派有绿色施工分会考 核通过的当地专家组织检查。
2.被委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有绿色施工分会考核通过的专家不少于30名;
②连续三批开展中建协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数量不少于10项;
③连续三批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的项目数量不少于5项。
3.绿色施工分会组织检查
不满足以上委托检查条件的地区(单位),由绿色施工分会组织检査。
第十三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组成员、
1.过程检查组由1名专家组长和2-3名专家成员组成。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主、监理及企业绿色施工负责人参加检查。
3.过程检查专家成员任职资格
①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及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专家库成员,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绿色施工专家证书;
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现场复査工作。
4.过程检查专家组长任职资格
专家组长应由专业技术能力强,长期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业内影响力较大,或参加过5次以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过程检查资料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综合报告(PPT),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进展情况、绿色施工策划及实施情况、阶段评价情况及批次评价 情况、企业和当地检查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创效与技术创新情 况等;
2.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影响因素分析资料;
3.过程控制记录及影像资料;
4.绿色施工批次、阶段评价资料;
5.绿色施工策划文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流程
1.听取施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
3. 查资料并质疑;
4.与业主和监理座谈了解绿色施工情况;
5.专家讲评;
6.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应达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规定的优霞等级,并应对绿色施工技术创新与创效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委托检查的专家组,应在检査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检查/验收)用表》(表4)、《工程项目过程检查意见书》(表5)和《(省/地区)过 程检查综合情况》(表6)提交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
第十八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应对釆取委托检査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按总量20%~3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申报检查情况差别较大时,应对相应组织单位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相应地区(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重新组织检查。
第十九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査未能通过的项目,限期整改,经复检仍不通过者取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验收的条件
1.工程主体结构完工,装饰和机电工程完成70%以后;
2.验收除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 )评价外,还应对技术创新与创效情况进行验收;
3.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 的建筑企业提出验收评审申请(表1),并填写《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表2)。
第二十一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视具体情况,采用会议集中验收和现场抽査验收两种方式
1. 会议集中验收
每年年底一次,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将初验结果汇总,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现场验收
依据验收比例,对过程检查中发现的较好和较差项目,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组织进行现场抽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现场验收的程序与要求
1.听取施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
3.核查资料并质疑;
4.与业主和监理座谈了解绿色施工情况;
5.专家讲评;
6.提交《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意见书》(表7)。
第二十三条验收资料要求
1.纸质资料
①《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申报表》;
②《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③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成果量化统计表。
2.电子资料:
①《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申报表》;
②《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③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成果量化统计表;
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扫描件);
⑤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总结报告;
⑥技术创新与创效资料;
⑦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章节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汇报资料PPT;
以上资料各一份,报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
第二十四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布
①专家组根据终审情况,填写《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情况一览表》,并按要求分别由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
②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正式行文发布,并召开会议颁发证书。会议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承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通过评审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发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的工程,经核实后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负责解释。【巨程网】
『伍』 有哪些省有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
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业务流程进行灵活定制的
如有需要在联系
『陆』 政府对建筑市场有什么样的管理
2、加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运营监管
目前,鉴于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应用领域日益拓展,针对上述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运营风险,各主管部门应提高对其的监管重视,从前期平台搭建,到后期平台运营,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划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平台运营的权力责任,保证信息化系统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严格平台搭建运营商市场准入
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有助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发展,从而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机制,那么对于平台自身建设而言,平台搭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无疑也应更加严格。相关主管部门应综合考量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过往业绩、各项综合实力(技术、人才、管理力量)等因素,确定候选资格,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第三方技术服务。
明确平台搭建运营商权力责任
相关政府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力责任,建立规范的平台运营标准、有效的监管与处罚机制,促使其认真履行合同,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建设,避免业务垄断、捆绑服务、搭车收费等不规范平台运营风险出现。
建立风险责任保障机制
随着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不断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监管、信用履约监管等细分领域广泛应用,平台运营将对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履约产生重要的风险影响,一旦因平台运营问题造成风险事故,相应的风险损失在保险机制作用下,能够得到最大限度保障。这里主要指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即拓展运营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
综上,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存在着一定的运营风险,对于市场化的平台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机制,在明确的责任划分下,防范和避免平台运营风险,保障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柒』 全国建筑学专业排名
大家都知道,建筑和我们是密不可分的,而且,建筑学又是艺术专业留学的热门。所以,今天美行思远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建筑学专业世界大学排名。
1、麻省理工学院(MIT)
麻省理工学院第一任系主任魏尔受到的是巴黎工艺美院的传统建筑教育,所以MIT建筑系在成立最初也是以这个体系为基础。到了20世纪学校才逐渐转型,开始作为现代建筑的引领者被为大家所知。
2.伦敦大学学院(UCL)
伦敦大学学院的巴特莱特建筑学院则是伦敦大学学院最负盛名的学院之一,也是世界公认最顶尖最具影响力的建筑学院之一。2017年QS建筑学排名世界第二,仅次于麻省理工建筑学院。
3.代尔夫特理工大学
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的高质量的教学、科研水平在荷兰国内和国际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其化学工程,土木建筑等学科在世界上都具有领先地位和卓越声望。Aula建于1964年,由荷兰建筑师Jacob Bakema于设计。设计上Aula可以被认为是当时粗犷主义混凝土建筑风格的代表。
4.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
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的建筑构造与建筑设计的紧密结合作为该校的重要教学特点之一,自一百五十多年前学院创立至今经过一代代教授们的不断发展,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既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又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始终在各个方向上保持着活跃的探索的系统。其著名的“表皮”理论(Bekleingstheorie)经由著名建筑师赫尔佐格和德梅隆(Herzog & de Meuron) 的进一步演绎,在上个世界末的几十年里再一次影响了整个建筑界。
5.曼彻斯特建筑学院
曼彻斯特建筑学院成立于1996,是曼彻斯特大学与曼彻斯特城市大学的一项创新协作。由两所学校超过一百年教学经验的建筑系联合产生的,英国最大的一所建筑学校。
6.哈佛大学
哈佛大学在1874年开始了哈佛大学的第一堂建筑课,而真正的建筑系则在1913年成立,后来直到1936年才以建筑学、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三大专业组建了设计学院,转年由格罗皮乌斯执教,并陆续培养出贝聿铭、菲利普约翰逊、保罗鲁道夫、桢文彦等众多杰出的建筑师。
7.新加坡国立大学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建筑系旨在成为区域杰出的建筑设计、技术、城市规划、建筑历史与理论的研究中心。在设计技术方面,建筑系的研究重点是可持续建筑、建筑环境与设计计算;在建筑历史与理论方面,则是侧重亚洲建筑的传统与现代研究;在城市研究方面,着重亚洲城市规划、可持续城市发展以及城市的高密度发展,目标是开发高容量的模型,以应付高速城市化的需求。
8.香港大学(HKU)
香港大学建筑学院于1950年创立。建筑学士学位旨在培养学生具备基本建筑技术与知识,为日后继续攻读建筑学硕士学位及其他硕士课程,如城市规划、园境规划及建筑文物保护等打下坚实的基础。
9.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的前身清华大学建筑系由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先生于1946年10月创办,至今经过了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前三十年以建筑学院的创办者梁思成先生提倡的建筑“体形环境论”为特色,后三十年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吴良镛先生提出的 “人居环境科学”为指导,建筑教育学科领域不断拓展,始终引领中国建筑教育的发展。
10.哥伦比亚大学
哥伦比亚大学的建筑系成立于1881年,身处曼哈顿这个充满活力的大都会自然地在现代城市规划相关的领域有着先天优势。师资方面也能够时常引进年轻的纽约新锐建筑师。最著名的教授有老牌评论家弗兰姆普敦,仍在进行活跃的建筑实践活动的史蒂文霍尔、弗兰克盖里,新生代的建筑师格雷戈林等等。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建筑学专业世界大学排名的介绍,对建筑专业感兴趣的同学可以了解一下。更多关于建筑设计留学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美行思远艺术留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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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住建部、建设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成立方式以及各自职能
关系:
这三个词具有相同意义。住建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即目前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当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建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历史沿革及成立如下: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立:
(1) 建设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 住建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职能
(1)建设部: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2) 住建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住建部的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玖』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管理
第一条建立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报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二条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三条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发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本条第二、三款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第四条发包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五条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五)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企业。 第一条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准开展承包业务。
第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须依照《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持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证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任务,依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四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核验和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五条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六条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等。
第七条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一条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条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的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合同鉴证。
第四条承发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拾』 住建局和建管处分别是干什么的
一、住建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
1、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4、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二、建管处(建筑管理处职责):
1、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管理及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注册登记;
3、负责《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4、负责建筑工程分包及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5、负责对建筑市场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10)全国城系建筑业管理扩展阅读:
一、建设局
1、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3、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
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5、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6、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7、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8、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事项
1、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
3、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