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
税已经抵了,就把税票做到上个月和申报表做成一致就行。
B. 小规模建筑公司外出经营预缴多少个增值税点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C.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预交增值税是最晚在季报之前吗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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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预交增值税
一般是在开票后至第二月报税之前,当然是尽快最好,因为要去结算工程款,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一般是这样操作的哈!
D.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外地经营可不可以不开外经证、不预交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全额交税
不可以的。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专规定的纳税义务属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4)建筑业小规模外地预缴税额扩展阅读:
纳税人跨县(市、区)纳税的相关要求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E.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5)建筑业小规模外地预缴税额扩展阅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未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应当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A公司的C项目部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发生应税行为,按上述原则处理。
F. 小规模建筑企业外地预缴了税金及附加但是实际是未超30万增值税是免得,怎么做分录分录
根据题主描述,小规模企业在外地预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附加税
贷:银行存款
G. 小规模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怎样报税
如果是异地现场报税那就只能跨区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外底预缴应该在申报允许的时间申报、缴纳预缴税款,逾期缴纳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建筑业小规模外地预缴税额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反映差额扣除情况。
4、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对应栏次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H.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建安项目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要预缴增值税吗
依据《国复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制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I. 建筑劳务异地预缴税比例
国家税抄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