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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差额增收

发布时间:2021-02-09 04:45:34

建筑工程定额税率与实际征收差额部分,如何才能得补偿

只有总分包才适用差额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Ⅱ 按差额缴纳税款的建筑工程包括哪些

营改增以后没有差额缴纳的,只有简易计税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回砂土石料,3%;商答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3%;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5%;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5%;建筑服务(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3%;

建筑业纳税按差额征税应注意什么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存在分包情况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额扣除税收政策.但在执行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确地做好两件事:

一、建筑业纳税注意对至今还没有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的清理,留意发票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过渡期间有关政策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为预缴扣除的合法凭证,过期无效.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对这类营业税发票及时进行一次专门的逐项逐笔清理.

对于在5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或者说已经支付款项的,特别是已经完工的,但至今还没有拿到发票的,一定要明确搞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就马上催收发票,及时入账扣除.建议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还没有收到分包方发票的,有必要与分包方明确约定发票送达时限,否则如果造成无法扣除的,则补偿相应的损失.

二、建筑业纳税注意发票票面的验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一定要求开票方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就属于没有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拒收,并要求重开.

Ⅳ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分包是实行差额征税吗

  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于一般计税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甲方取得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可以抵扣。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及其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其中第一类又分为两种: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只有一种差额申报增值税,即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

2、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5)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差额预缴增值税。

第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第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四,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零申报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只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行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的情况。而且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发生分包情况下,在工程所地国税局已经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增值税,回公司注册地也是按照3%税率差额申报增值税,基于规避重复征税的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只能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

2、税务处理依据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总包扣除分包差额计税,即按照(总包额-分包额)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缴增值税和在建筑企业注册所在地零申报增值税。

Ⅳ 建筑活动分包是否都能适用差额征税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营改增”新政中,除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实行差额征税外,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也存在差额征税的情况。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四种,一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二是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三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在提供跨县(市、区)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一般计税方法)或是3%(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在《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9号)等法律、法规中,对分包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在建筑活动中,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转包是非法行为。《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Ⅵ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分包是实行差额征税吗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1.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2.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Ⅶ 建筑业是不是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征税

建筑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存在分包情况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额扣除税收政策.但在执行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确地做好两件事:

一、建筑业纳税注意对至今还没有取得分包方开具的清理,留意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过渡期间有关政策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为预缴扣除的合法凭证,过期无效.
因此,建筑必须要对这类营业税及时进行一次专门的逐项逐笔清理.
对于在5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或者说已经支付款项的,特别是已经完工的,但至今还没有拿到的,一定要明确搞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开具营业税.如果已经开具,就马上催收,及时入账扣除.建议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已经开具营业税,还没有收到分包方的,有必要与分包方明确约定送达时限,否则如果造成无法扣除的,则补偿相应的损失.

二、建筑业纳税注意票面的验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一定要求开票方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就属于没有按规定开具的,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拒收,并要求重开.

Ⅷ 建筑业差额交税什么意思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税收政策正由“全额征税”向“差额征税”转变,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差额征税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内容涉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税目。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4、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十项)

5、邮政企业举办的邮政储蓄业务,其计税依据为利差收入,即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去付给储户的利息支出。

6、文化体育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7、服务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十二项)

8、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二十项)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二十项)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30日)
.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国税发[200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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