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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指导表格型

发布时间:2021-02-10 01:05:23

Ⅰ 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要求

一、施工现场防火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
3.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人内业档案中。
5.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6.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7.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指定专人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更新,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10.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12.开工前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等。
13.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14.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15.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6.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配备灭火器材,指定防火负责人,确保施工安全。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17.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8.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9.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20.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21.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22.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时,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23.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24.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1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Ⅱ 高分求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范例,谢谢!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负责下列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城市区域、卫星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总体消防规划设计;
6.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以上五项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对当地消防机构审核情况进行技术复核后,再行发文。
7.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审核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审核受理室 北京市西城区西内大街190号 62241188转2103、2133、2136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东城区交道口大兴胡同45号 84081199
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西城区府右街133号 66052314
北京市崇文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崇文区左安内大街19号 67125343
北京市宣武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宣武去梁家园胡同27号 63034185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朝阳区吕家营十八里店南桥 87649559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海淀区翠微路17号院三号楼 82519790
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丰台区南四环南路74号 88246371
北京市石景山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石景山古城北路甲2号 68886208
北京市门头沟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门头沟体北路18号 69842697
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房山区良乡针镇政通路 81389516
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昌平区三峡村 69704800
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顺义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裕华路甲24号 69962952
北京市怀柔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怀柔区迎宾中路5号 69641122
北京市密云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密云县十里铺双井村西边 89098802
北京市延庆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延庆县湖南西路18号 81198125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 经济开发区永昌中路3号 67881161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燕山消防监督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燕山区杏花东路1号 69342019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天安门地区消防监督处消防审核受理室 东城区东郊民巷37号 85223695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西站消防监督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海淀区莲花池东路110号 63976839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清河消防监督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清河农场五科 8522504-507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
办理时限:一般工程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局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3)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4)消防设计专篇(文字方式表示)。
2.申请人申请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审核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标出装修部位);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3)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基本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基本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申报的材料和图纸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Ⅲ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要点有哪些

1)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内房和作容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哪些主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1)
建立并落实防火安全抄责任制。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多,往往几个单位在一个工地施工,管理难度大。因而,必须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
(2)
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必须配备消防用水和消防器材,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个灭火器,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万无一失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
(3)
加强施工现场道路管理。合理规划施工现够的防火间距。要求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不得小于3.5米,保证消防通道24小时畅通,禁止在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
(4)加强对明火的管理,保证明火与可燃、易燃物堆场和仓库的防火间距,防止飞火,对残佘火种应及时熄灭。
(5)
加强电焊、气焊操作管理。切实加强临时用电和生活用电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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