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
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
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
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② 民用建筑竣工验收的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须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法人代表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基础、中间结构验收记录。
二、监理评估报告:须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联系单进行检查,须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须城建档案部门认可文件。
五、工程检测、检验报告。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认可文件。
九、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附一: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监站。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附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写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单位执行基本程序情况。 三、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四、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五、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报告应附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有关规定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③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么规定
一、《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