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跨区域预交税款按发票开据后6个月吗
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规定,跨区域施工,开票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在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Ⅱ 建筑业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跨地区
如果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缴纳。
如果是非法人营业执照,分两种情况:
一、在本地区经营的由总公司缴纳;
二、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Ⅲ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 跨区 是否先开票后办理预缴
应该是这样,否则以什么为依据办理预缴税款。
Ⅳ 建筑业跨区经营需要交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安装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Ⅳ 建筑业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需跨区预 缴纳增值税吗
建筑业在同一个设区城市的不同区施工,也算跨区异地施工,需要在施工所在区预缴增值税。
Ⅵ 建筑业跨区施工都预交那些税
建筑业跨区施工都预交哪些税,这个就不得而知。
Ⅶ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跨区经营,先缴税款再开增值税发票收款如何做会计分录同一月发生
会计分录编制复如下:制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
2、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摘要--计提异地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摘要----异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摘要---异地缴纳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摘要--异地缴纳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摘要---异地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摘要---计提异地缴纳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摘要--计提异地缴纳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摘要--计提异地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贷:库存现金 (摘要---异地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3、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预收账款--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Ⅷ 老师:请问一下: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在经营地预缴2%税后,在注册地还应缴纳哪些税谢谢!
在项目所在地预交2%增值税,回注册地将销项与进项抵扣后补齐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种、企业所得税。
Ⅸ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未跨区经营是否还需要预缴增值税款
未跨县(市抄)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Ⅹ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劳务的,预缴增值税时如何缴纳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北京市建筑业跨区缴税扩展阅读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