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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划分

发布时间:2020-11-27 04:53:27

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事故处理标准流程是什么样的 事故如何区分事故程度级别

首先,安全事故处理可以参照国家颁布的事故处理流程。流程方案网络文库里就有。
其次,两者在法律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吧,目前好像没有涉及到两种事故类型的,一般没有严重安全事故这个说法。如果有的话可能就是某个特定行业内的------不太了解
————安工飘过

㈡ 建设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疑惑,感觉标准好多,分不清了,在建造师的考试的时候,我该选用标准一还是二

一,事故划分等级的要素: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生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
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参考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楼主应该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时候,选用标准二所例事故判定标准。

㈢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㈣ 建筑工程没有死人扥安全事故算什么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回大事故、重大事故、较答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㈤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第五条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见附表1)统一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对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交通运输部将按《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会同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进行统计(见附表2),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下半年的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和《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快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事故地点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工程类别

公路
工程

□高速公路 □干线公路 □农村公路

□特大桥 □大桥 □中桥
□特长隧道 □长隧道 □中隧道
□路基工程 □其他

水运
工程

□港口 □航道 □船闸 □其他

□大型 □中型 □小型

□沿海 □内河

估 算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预 判
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管养单位

工程规模
事故经过
损毁情况
初步原因分析

采取的措施

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将本表报部应急办。
值班电话:010-65292218,传真:010-65292245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人及电话:

㈥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级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类型
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曰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人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事故。

5、工程建设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
根据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已废止,执行493国务院令)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事故标准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曰国务院34号令)第一章第2条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解释为:“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 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㈦ 建筑工程安全设施不到位导致一人坠落死亡属于什么级别的安全事故规定罚款是多少,是否要判刑

建筑工程安全设施不到位导致一人坠落死亡属于一般事故,一般不至于负刑事责任。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了属于瞒报事故,还需处50万元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7)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扩展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㈧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可分为( )个等级。

B
答案解析:
[考点]
1A431025掌握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程序
[解析]
工程建设重大事
故分为四个等级
(重点掌握)

㈨ 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重大事故分为哪几个等级

(1)具备下列事故条件之一为一级重大事故,a)死亡30人以上,b)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a)死亡10人以上者,29人以下;b)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a)死亡3人以上,9让人以下,b)重伤20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a)死亡2人以下,b)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㈩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标准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0)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扩展阅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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