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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发布时间:2021-02-12 08:26:19

Ⅰ 近年建筑施工事故统计数据

2012年
截至2月28日,御斗全国已累计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共造成148人死租高亡和下落不明,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起、44人。其中,煤矿事故2起,危险化学品事故1起,冶金事故1起,道路交弊拆尺通事故4起,水上交通事故2起,渔业船舶事故1起。

Ⅱ 急急急!!!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Ⅲ 建筑行业每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不计漏报,终生残废、轻重伤害,2017年建筑事故,死亡710人除365天每天1.95人。
2011-2017年死亡4766人除7年,均死亡680人除365天,每天1.87人。
2003年至2017年,15年共死亡13280人,每年因建筑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严重制约了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究竟为什么居高不下,详见康坤网站(新闻动态和通告侵权)您就会如梦初醒。具体建筑事故来自脚手架管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建筑事故近次于交通矿山业被列入高危行业之一,房产飞速发展,建筑工匠可谓是立下汗马功劳,来自大江南北从业队伍,多是身强力壮又是拉家带口老小顶梁柱。建筑死亡事故却给他们带来严重挑战。
处于经商道德人道主义和15年经验,遏制如下事故源头根方可扭转被动局面。
1、全国使用脚手架管几乎100%不符国标外径48壁厚3.5标准,严重削弱技术设计安全保障系数。
2、旧机型钢管修复机对国标管不能进入翻新,迫使建筑业使用薄壁管涂漆加厚应付检查掺入塔架。
3、山寨业户伪劣品冒称新产品以虚假宣传粗制滥造泛滥窝点没能取缔导致高发建筑工匠伤亡不减。
4、未能抽丝剥茧事故源根无厘头治理,致使预防督查效果遗憾,指令无望措施无援对事故难管理。
5、易发事故来自钢管修复问题,恢复国标用材、铲除劣质品是不争的事实,否则想不出事故都难。
号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促进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可是,年年提倡治理事故源头、易发源头、高发源头,专制源头标,强制源头本,要求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严查真改、深化整治,突出现场、不留死角、刻不容缓等几乎用尽了严词术语,可源头感冒始终不见好转。部署回头看,突袭现场督查,查漏补缺、排查隐患,处罚措施,甚至通名报姓依法追究责任人等条律。出台这些呼政策喊指令条文可谓是绞尽脑汁,一个管辖管理机构没能深入事故隐患源根在哪里又善言异耳,下文到基层再到实体企业,久而之久被异化为“预防为主”。相对以‘遏制为主’与治理效果反有增长趋势就不以为然了。
警钟长鸣敲打几十年,既然确定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三大高发易发占总建筑事故的78%,却为什么迟误缓解呢?事故来的突然,继而演绎着第一时间来到现场表示一番,第二时间告诫吸取教训深挖事故原因,第三时间指令无望措施无援,第四时间涛声依旧年复一年。“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实际易发高发事故因素就在吃瓜群众现场脚下,只不过管辖们未能抽丝剥茧明确事故源根,所以对遏制建筑事故就表现的力不从心。这大国情7年来年均死亡680余人好像治理已达极限。如年降至死亡300人想必任重道远。时下谁落轻生、终生残废、轻重伤害,回味惨不忍睹场面怎不让人心寒。
低端善言难成气,高端当做耳旁风,2015-2017年,就本文内容曾经多次提议有关局,部,发改委等予以参考防范,但唯有发改委当成上诉件予以回复。2015年曾经提及2016年预计死亡650人结果多85人,2016年再次发信提及2017年降至死亡600人结果多110人。如此一来2018年底死亡600不在话下拭目以待。因此,警示全国建筑工匠们上架作业不同于地面劳动,天无救世主,地无神灵鬼,自己把握生命全家幸福。本文是否受益或不当之处,欢迎看官批论点暂并告知同行帮转,文体不整敬请谅解。届时声明:本文解释权归属青岛市康坤机械公司。撰写人蔡尚喜:

Ⅳ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危害)通常分为哪几类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扩展阅读

安全施工

1、安全制度

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在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的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施工工程的安全,统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并监督各项措施的实施。

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坚持“三不放过”、“工前交底和工后讲评”的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施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谨慎小心,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的存在,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争取效益的主要因素。

2、安全规则

凡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喝酒上班,或带其它非工地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使用梯子不能缺挡,不可垫高使用,梯脚要有防滑措施,超过二米以上梯子要有监护人,严禁二人以上同在梯子上作业,人字梯中间要有绳子扣牢。

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高空作业时要扎安全带、戴安全帽、脚手架外挂安全网封闭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电箱要保持完好无损,损伤的电气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

照明动力要分开,并有二级保护,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严禁乱接乱拖,一闸多机。

拆除的材料不得乱扔,作业下方派人监护。

现场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电缆线,禁止使用塑料花线,禁止使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设备的防护装置要完好,尤其是砂轮切割机,设备外壳要有完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施工设备要加强现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堆放整齐,不得存放在主要通道上。

施工现场动用电火焊,在作业区周围清除易燃物品,作业后要检查,杜绝火种,以免留下后患。

服从工地的安全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3、现场文明

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保持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进出材料后现场清理干净。

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在施工作业区谢绝与本工程无关人员入内。

工具间内零星材料堆放整齐。

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活完场地清,每天工作结束后作业面内亦要清理整理好。

做好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自身的产品要保护好,其它工种的产品亦要保护好,只有互相保护好才能确保整个工程的完好质量。

服从和执行现场综合管理措施。

Ⅳ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赔偿

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施工企业遇到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伤残、死亡后果的事故后,如果处置不当,会引发上访、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会严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2010年7月1日,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这将为处理建筑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提供新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本律师处理类似事故赔偿案件的经验,这类纠纷一般通过三种渠道解决,一是较为常见的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解决,二是法院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三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仲裁。下面分别谈下这三种渠道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
建筑事故大多发生在施工期间,因此从劳动法意义上讲,也属于工伤范畴,如果双方具有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在建筑领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工伤程序来要求单位赔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单位或者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三)工伤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残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赔偿标准为: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四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六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7、七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9、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0、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程序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领域内农民工、临时用工等较为普遍。因此在发生建筑事故后,也可以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目前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作出规定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三部法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由于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方式比较简便,因此,在双方协商过程中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基础赔偿数额供双方协商时参考,使双方的协商有个基础底线。根据被害人情况赔偿费用计算方式是(一)轻伤害赔偿项目,因就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伤害致残赔偿项目,除了上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应就受害人残疾后生活上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由于残疾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抢救治疗所付出的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由于被害人死亡给其家属造成重大精神伤害,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从目前法律来看,还是根据被害人户籍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由于同一次事故导致多人死亡,被害人户籍不同的,可以按照相同数额给予赔偿。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是(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四)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计算。(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十)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三、协商调解解决事故
这种方式是建筑领域内常用的处理方式,即由施工单位和被害人家属直接协商,达成赔偿意向。根据律师经验,一般这种方式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赔偿数额要合理合法,由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因此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此,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根据被害人情况以及上述工伤、伤害赔偿标准计算出一个合理的数字作为双方协商的基础,并说明这个数字的法律依据,或者建议被害人家属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后再行协商,这样就减轻了协商的难度;二是要签订书面赔偿协议,为了防止被害人家属反悔,因此最好是草拟书面赔偿协议,约定领款人、领款人与被害人关系、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付款方式等,关键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约定清楚一次性赔偿包括的费用项目,否则约定不明被害人还有重新起诉的权利。

Ⅵ 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截止 2013年我国建筑业企业单位数总共七万余家,建筑业从业人员数为近4000万人,是从业人数最多的行业,同时也是高空作业、流动性强、高危险、事故多发的行业,因此建筑施工行业也被列入我国高危行业,据统计,2001至 2008年我国建筑行业共发生伤亡事故 160起,其中,死亡 590人,受伤 483人,特别是 2004年以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数量持续增长,反映出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本文将对 2013年我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从事故频率、伤亡人数、事故类型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规律进行总结。
一、建筑施工
1、建筑施工概念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 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非官方解释)
2、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建筑施工类安全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重伤,或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建筑施工常见安全事故类别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事故类别共 20种,但在建筑施工行业中常见的事故类别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坍塌、触电、起重伤害等六类。另外,随着人工挖孔桩施工的大量使用,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常有发生。
二、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1、建筑施工安全现状
由于建筑业本身固有的特点,施工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而且点多面广,预防难度大,加之违章作业比较严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懈落后、措施
不力等原因导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十分严重。多工种交叉作业导致危险因素多,因而潜在的安全隐患增多,若处置不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在我国各行业安全事故中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事故位居第三,紧排在交通和矿山行业之后。建筑工程施工期间,事故表现为突发性,偶然性,给安全管理带来困难,这是“事故是建设成本”的错误观念的主要理论依据,这一错误观念又进一步助长了建设工程事故高发,使建设安全管理陷入被动的“事故管理”的怪圈。建筑施工事故的统计分析与安全管理实证研究表明,建筑工程事故具有统计规律性,基于事故的统计规律性,预测潜在的危险因素,预先采取消除、控制措施,就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与环境不安全状态的全面检查,识别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而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2、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
根据安监局每周安全生产简况统计 2013年我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共 85起,死亡(失踪)3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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