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业老项目的分包合同能简易征收吗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建筑业新项目简易征收扩展阅读:
办理程序: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是的,每个项目的计税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3.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金分录: 比如6月开了一张20万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老项目做简易征收,增值税3%,
借:应收账款 2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4.76元 [200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4元 ( 194174.76元×3%)
计算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5825.24×7%=407.77元
2、教育费附加:5825.24×3%=174.76元
3、地方教育费附加:5825.24×3%=116.5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99.03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407.77
—教育费附加 174.76
—地方教育费附加 116.50
4.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以简易征收吗
可以的。
三类情况,申请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版供的建筑服务,可权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是每个项目都要备案还是只要备案一次
建筑业简易征收一次备案即可,后续出现的简易工程项目不需要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2017年11月底,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个文件《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3号),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简化办税流程。公告里的第一条内容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公告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只要符合简易征收,就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老项目备案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合同;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纳税人备案后,有其他项目需要选择简易征收计税的,不需要备案,可以直接按照简易征收计算。但是,相关的资料应当保存完整,用来备查。如果资料不完整,则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结来说,按照最新的文件,建筑业简易征收一次备案即可,后续出现的简易工程项目不需要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6. 建筑业采用简易征收法能抵扣进项税吗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含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理由如下:
增值税的简易计税,不仅仅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事,几乎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有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对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进行了合并,取消了6%、4%的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为3%,对4%减半征收和按照2%征收的货物,统一为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本文结合对57号公告的讲解,介绍增值简易计税的五个问题,具体包括: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关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纳税人、货物和征收率,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及政策调整前的征收率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征收;(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
2、销售旧货,4%征收率减半征收。旧货不同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4%征收率;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4%征收率;
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征收率;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6%征收率;
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适用6%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用了2%征收率,没用4%减半的说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
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实际一共有5档,即:
6%、5%、4%、3%、2%(4%减半)。2%之所以用4%减半的变相说法,是不想增加一档征收率,所以,征收率也可以说是4档。
此次调整取消了6%和4%,统一到3%的征收率,保留了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5%的征收率,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之所以是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是因为57号公告的表述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征收率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增值税条例的规定。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条例,简易征收的的征收率是6%。由于征收率负担较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将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到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实现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比较大幅度的下降,平均税负大约在3%左右,自2009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简易征收的征收率统一为3%,营改增的有关文件,也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定为3%。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一直未作调整。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难点是如何理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的征收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货物,适用3%的征收率,销售旧货,适用4%减半的征收率,90号文件统一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以,对销售旧货和不能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57号文件所述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比照90号文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假定含税销售额是103万元,则:
销售额=103/(1 3%)=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2%=2万元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0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简易征收,有许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90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下列情况,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如小水电、砂、土、石料、自来水、生物制品、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哪个税负重?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先分析如何比较两种方法的税负轻重,我们在此只是提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方法,供读者参考。
比较的前提假定是:进项税和含税销售价格是一样的。A公司购进货物的支出是X元,进项税是17%X元,含税销售额是Y元。一般来讲,如果增值幅度越小,成本与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定临界点,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于简易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2。
A1=Y/(1 3%)*3%=0.029Y
A2=Y/(1 17%)*17%-17%X=0.145Y-0.17X
A2-A1=0.145Y-0.17X-0.029Y=0.116Y-0.17X
如果A2-A1=0,则:
0.116Y-0.17X=0 0.116Y=0.17X
X/Y=0.116/0.17=0.68=68%
也就是说,当可以抵扣的购进支出与含税收入的比是68%时,是税负平衡的临界点,如果高于这个比例,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如果低于这个比例,简易计税方式税负低。
所以,简易征收是不能抵扣进项谁的,只有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7. 建筑业是不是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征税
建筑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存在分包情况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额扣除税收政策.但在执行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确地做好两件事:
一、建筑业纳税注意对至今还没有取得分包方开具的清理,留意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过渡期间有关政策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为预缴扣除的合法凭证,过期无效.
因此,建筑必须要对这类营业税及时进行一次专门的逐项逐笔清理.
对于在5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或者说已经支付款项的,特别是已经完工的,但至今还没有拿到的,一定要明确搞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开具营业税.如果已经开具,就马上催收,及时入账扣除.建议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已经开具营业税,还没有收到分包方的,有必要与分包方明确约定送达时限,否则如果造成无法扣除的,则补偿相应的损失.
二、建筑业纳税注意票面的验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一定要求开票方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就属于没有按规定开具的,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拒收,并要求重开.
8. 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一、同一县(市、区)的情况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简称36号文附件)2第一之(三)之9条
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情况处理。
36号文附件2第一之(七)之4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6号文附件2第一之(七)之5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6号文附件2第一之(七)之6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9. 建筑业,采用简易征收,能否开3个点专票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业统一发票税率为3%
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
因此,建筑业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其税率为3%。
在建筑企业没有自主开票权限的情况下,需要到税局申请代开,则需要先缴纳各项税款才能代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需征收以下税款:
1、营业税 3%
2、附加(城建、教附、地方教附)约为0.3%
3、附征个税(或企业所得税)约为2%
4、其他一些附征的地方规费
一般情况下,到税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综合税率约为5.4%左右。
10. 建筑业采用简易征收的,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多少
一、营改增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法能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1、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清包工; (2)甲供材; (3)5月1日以前的老项目
。 三.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交税的,征收率为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由税务局代开,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
3、根据税法规定,简易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