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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收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2-15 04:11:36

⑴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

答:增值税收入确认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建筑产品,属于大型订制类产品,建造期在几个月至几年,权责发生制原则,完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来确认。那么,期末建筑企业如何提供证据确认的形象进度是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关键,要注意内外结合:内部证据为总成本和完工成本的确认,外部证据是与建设方确认的形象进度(包括变更签证工程的估算)。

⑵ 营改增后建筑业开开销售发票时就要确认收入吗

《营业税改征来增值税试点自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⑶ 营改增施工企业确认收入后,分录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⑷ 建筑业营改增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季末怎么结转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一进度款
贷:应交税费一销项增值税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未完工、未办完整体结算,无需结转。

⑸ 我是建筑业,现在营改增,开票了只收到销项税额,如何确认收入,如何

首先,国税认定你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是有充分理由的,且主要是内针对生产和销售部分容,如属于自产自销的一定都要开具专用发票给客户。同时抵扣生产进料的进项税。
其次,购销业务也属增值税范畴,主要应注意跟客户的合同签订时如何约定,如能将安装同设备销售分开签订,应该开具专用发票和安装发票,同时抵扣购入设备的进项税。如分不开应找税务局认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看来税务部门有一定的比例来核定,比如说,销售部分价格在总价中的一定比例,是30%、50%、70%我不知道,因为我不是这行的,嘿嘿。
最后,既然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装置你们没有安装也不关税务局的事,他们一样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来看待你们,在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抵扣联和发票就都不是问题了。

⑹ 建筑业营改增后开发票确认收入会计分录怎样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后开发票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 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怎么处理

建筑安装企业一般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回=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答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总收入-以前年度确认过得收入;
最后一年的合同费用=总成本-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最后一年的合同毛利=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最后一年的合同费用。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在施工地预缴税款以后自开发票,金额不大的可以直接开票不去预缴税款,但未来很可能面临处罚(不合规)。在外地预缴税款时要先联系对方税务局都需要带哪些东西,因为各地税务局具体要求可能不同。就简单说到这吧

⑻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收入怎么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版值税试点的通权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预收款和开票的增值税纳税时点很明确,对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也容易判断,但对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未开票、未收款的收入部分(基本属于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增值税纳税时点即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如何判断“服务完成的当天”,就有些模糊了。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收入,会计上已确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是否可认定为(阶段)服务已完成,应该算达到了纳税时点,即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该计缴相应的增值税。

⑼ 营改增后建筑业应该按什么来确认收入会合理避税

这个要看企业自身条件来制定合理避税法,没有具体情况也不好下结论。。。。

⑽ 营改增下税务机关何时确认建筑企业的收入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需划分几种具体情况:

一是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是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是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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